为提升政府及国企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质效,加强与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协同配合,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函〔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舟山市本级政府及国企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会计师事务所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进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6月5日之前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反馈至市财政局(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中心)。 联系电话:0580-2887197;地址:舟山定海区千岛路171号建设大厦A座14楼;联系人:缪芯
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中心) 2026年5月27日
舟山市本级政府及国企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会计师事务所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舟山市本级政府及国企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管理,提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参与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决算”)审核质量和效率,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函〔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接受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中心(以下简称“审价中心”)委托承担决算审核业务的事务所。 第三条 考核由审价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事务所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核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合同约定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对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事务所接到核对资料任务后,应在决算审核操作规程规定资料审查完成时限内核对申报资料并在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管理系统平台(以下简称“审价平台”)确认及完整填报人员安排。审核过程中应及时主动向审价中心报告实施进度及重大事项(包括项目重大事项和审核重大事项,下同),以便审价中心了解相关情况,对影响项目审核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 未经同意,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受托审核业务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特殊情况需要聘请专家、专业审核人员或联合其他单位的,事务所需以书面形式报审价中心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决算审核报告由事务所出具,加盖公章并经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确认。 第八条 事务所及审核人员应严格遵守决算审核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不得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当利益。事务所及审核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审价中心可视情暂停委托业务,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置。如发现违法情节的,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事务所及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审价中心对事务所提交的审核报告初稿、签证单、审核工作底稿、工作照片等进行抽查复审,以单个委托业务为单位,在项目完成审核后实施扣分考核。其中: (一)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扣1~5分: 1.未在审价平台确认及完整填报人员安排,扣5分; 2.接收资料时未及时主动向审价中心报告重大事项、疑点问题等影响阻碍后期审核的,扣3分,属于新问题、关键问题的,扣5分; 审核过程中未及时主动向审价中心报告实施进度及重大事项或未及时处理审核疑点问题、推卸责任等影响审核质量和进度的,扣5分,属于新问题、关键问题的,加扣3分; 3.事务所未按审价中心要求提供审核人员现场踏勘照片、建设单位工作照、资产盘点照片,扣2分; 4.事务所未按审价中心要求取得项目相关基建财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扣3分; 5.事务所发给建设单位签证单的时间超过约定初审时间75%~85%(含)的,扣4分; 6.审核报告初稿有格式不规范、逻辑混乱、数据错误、表述不准确等错误一次扣1分;同一错误同时符合以上情况,叠加扣分,相同错误不重复扣分; 7.审核报告初稿未充分披露相关问题的,一次扣2分; 8.同一个项目因事务所原因需退回,每次扣2分,每多退一次扣分在前次扣分上增加2分; 9.审核工作底稿记录不清晰、内容不完整、格式不规范、数据勾稽关系不正确一次扣1分,同一错误同时符合以上情况,叠加扣分,相同错误不重复扣分,最多扣3分; 10.因事务所原因逾期未提交最终审定报告纸质版的,每逾期一个工作日扣3分,审定报告纸质版提交时间为审价中心通知后3个工作日; 11.事务所项目负责人负责与审价中心的协调沟通工作,如未做好决算审核业务事务所内部对接、交接等工作,扣5分。 (二)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扣10分: 1.项目审核组成员实际未到位,或主要工程造价人员的专业与项目性质不匹配的; 2.未经审价中心同意,私自更换审核组成员或私自变更投标中的竣工决算审核会计人员名单和工程造价人员名单的; 3.首次未在资料审查完成时限内完成项目资料(含纸质资料)审查工作; 4.未按要求进行现场踏勘、盘点资产的; 5.未在审价平台上接收上传审核有关资料、收集项目审核资料或做好数据测算统计工作的,审价中心指出后未及时改正的; 6.服务响应时间超过合同约定时间; 7.应签证事项未及时签证或所签证事实不清楚、模棱两可、含糊其辞、签证问题追踪不彻底的(不包括事务所已履行必要程序后,根据事实作出独立判断、建议、结论。如存在上述情况视同签证不清楚处理); 8.审核报告初稿存在事实不清楚、依据证据欠充分、结论不够准确,对项目重大问题披露避重就轻的; 9.事务所发给建设单位签证单的时间超过约定审核时间85%(不含)以上的。 (三)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扣20分: 1.审核报告初稿对项目重大问题不予披露、甚至刻意隐瞒的,结论完全不正确的; 2.事务所发给建设单位签证单的时间超过约定审核时间85%(不含)以上第二次的; 3.事务所第二次未在资料审查完成时限内完成项目资料(含纸质资料)审查工作。 (四)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扣30分: 1.存在应回避情况而未回避的; 2.将审核报告、结论或待确认的审核报告、结论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3.事务所将受托审核业务全部或核心工作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审核。 (五)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扣40分: 1.无审核工作底稿的; 2.实际配备专业人员少于采购入围最低人员配置要求的; 3.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等不诚信行为,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涉及考核金额调整、审核延期的,审价中心按表一所列标准进行扣分。“考核核减金额”和“考核核增金额”为审价中心对事务所提交的审核报告初稿复审后计入考核的核减和核增金额。 表一:考核金额及委托审核延期扣分标准表 分类 | 核增核减绝对值之和(万元) | 委托审核延期时间(% ) | 扣分 | 备注 | 分档 |
| 0<X≤5 | 2 |
| 0<V≤10 |
| 5 |
| 10<V≤20 | 5<X≤10 | 10 |
| 20<V≤40 | 10<X≤20 | 20 |
| V>40 | 20<X≤3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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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3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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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扣分计算举例,考核核减金额10万元,考核核增金额5万元,最终审定金额1000万元,核增核减绝对值之和V=15万元,扣分10分;项目初审50天,委托审核延期4天,X=4/50=8%,扣分10分。 第十一条 审价中心根据考核结果对事务所做出相应处理,按表二对事务所进行处理,暂停委托业务。 表二:事务所项目扣分情况处理表 序号 | 扣分情况 | 处理措施 | 项 目 考 核 | 1 | 单个项目总扣分达15分 | 暂停委托自意见发出之日起三个月 | 2 | 单个项目总扣分达25分 | 暂停委托自意见发出之日起半年 | 3 | 单个项目总扣分达35分 | 暂停委托自意见发出之日起一年 | 4 | 单个项目总扣分达45分 | 暂停委托自意见发出之日起剩余合同期 |
备注:如单个项目暂停委托处理期限超出合同期的,仅对合同期内部分予以暂停处理,合同期外不予延续。 如涉及事务所及相关人员或审核完成的项目被投诉、质疑、反映情况等,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审价中心将根据问题影响程度,确定暂停委托业务时长。 除存在回避事项外,事务所不得无故拒绝分配的审核工作,如确因人手不足等原因拒绝分配项目审核累计达到2次,暂停委托业务3个月;累计达到3次的或无故拒绝分配的审核工作的,视为放弃剩余合同期内所有审核业务。 第十二条 为鼓励事务所自查自纠,审核初稿提交后,在审价中心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前,事务所自行发现修正审核初稿错误并及时书面汇报申请,经审价中心同意的,相关问题考核减半处理。 第十三条 审价中心已完成项目考核,后续发现其他问题的,若在合同期内,与原考核结果合并处理。 第十四条 审价中心对事务所完成审核项目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支付费用挂钩。 (一)审核费结合合同约定的决算审核付费基准以及事务所报价优惠率计算,单个项目的审核费按20万元封顶。 (二)事务所按时出具完整有效审核报告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审核费不足4000元的,审价中心支付保底审核费4000元;对于考核扣分达到暂停处理的,审价中心一律只支付保底审核费4000元。 (三)非事务所原因导致未能出具完整有效审核报告的,审价中心至多支付审核费的90%(不低于3600元),待完成项目审核后,支付剩余10%;因事务所原因未按审价中心要求及时出具完整有效审核报告的,审价中心不予支付审核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价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会计师事务所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舟审价〔2024〕4号)同时废止。
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舟山市本级政府及国企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会计师事务所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