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政府及国企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质效,加强与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协同配合,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函〔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舟山市本级政府及国企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委托分配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进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6月5日之前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反馈至市财政局(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中心)。 联系电话:0580-2887197;地址:舟山定海区千岛路171号建设大厦A座14楼;联系人:缪芯
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中心) 2026年5月27日
舟山市本级政府及国企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委托分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舟山市本级政府及国企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委托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参与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决算”)审核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委托分配机制,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函〔2018〕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接受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中心(以下简称“审价中心”)委托承担决算审核业务的事务所。 第三条 本办法由审价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委托分配 第四条 决算审核委托由审价中心采用政府采购的中标入围事务所实施。 第五条 决算按送审项目总投资分两档进行业务分配。第一档为送审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第二档为送审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 第六条 审价中心对两档项目的决算按接收时间顺序、事务所中标排名统一进行循环分配。第一档项目按事务所中标排名,从第一名开始顺序依次分配给事务所,依次轮流直至完成后再循环。第二档项目按事务所中标排名,从第八名开始顺序依次分配给事务所,依次轮流直至完成后再循环。 第七条 未出具审核报告前办理退件后重新送审的项目,原则上继续委托原事务所(含合同期内被暂停的事务所、被停止剩余合同期内所有业务委托),但原事务所主动放弃或委托合同期限界满后续未入围除外。 第八条 为确保决算审核质量和效率,对于涉密、复杂、特殊项目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同意后,可另行实施委托。 第三章 委托奖惩 第九条 如存在回避事项、人员不足等原因无法承担审核工作的,应在接收项目资料前提交说明,审价中心确认后另行安排。 决算审核“回避事项”是指:事务所或审核组相关人员已为受托审核项目的主体结算审核、决算编制、代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人员或其他有重大影响关联方的,以及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回避情况。 出现以上回避情况的,不影响回避事务所该轮次的中选机会,审价中心将该轮次的下一审核项目(应为无回避情况)后补分配给已回避事务所,当前项目分配给下一位排序的事务所。存在应回避未回避情况的将被暂停委托业务一年。 确因人员不足等原因无法承担委托任务的,经审价中心同意,视为放弃本轮次审核业务。如确因人手不足等原因拒绝分配项目审核累计达到2次,或无故拒绝分配的审核工作的,按事务所考核办法处理。 审核过程中,原则上事务所不得更换审核组成员,特殊情况须在更换前5个工作日经审价中心同意且做好交接工作,审核组成员未到位或未经审价中心同意私自更换的,按事务所考核办法处理。 第十条 支付事务所服务酬金时,事务所须提供增值税发票,未开具有效发票的不予支付。服务酬金每季度结算一次。事务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向审价中心报送季度内完成项目的服务酬金支付通知书及计算表,审价中心审核后及时支付。如果特殊原因延期支付,不支付利息。非事务所原因导致未能出具完整有效审核报告的项目,审价中心原则上至多支付至合同约定计算的审核费用的90%,待项目完成后,支付剩余10%。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价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委托分配办法(试行)》(舟审价〔2021〕5号)同时废止。如与上级相关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舟山市本级政府及国企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委托分配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