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信用〔2021〕57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市市场监管局对《告知承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金市监发〔2019〕133号)做了修订。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告知承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698号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邮编321017。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发送至邮箱:52557536@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0日。 联系人:郑春阳,联系电话:82110621,传真:82110621。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日 告知承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推进“无证明城市”和告知承诺工作的开展,强化信用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关于积极推进浙政钉新型信用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金市监发〔2019〕13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主体信用状况优良、无严重失信记录或虚假承诺、愿意书面承诺已经符合事先告知的事项办理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其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有关生产经营许可时可以适用告知承诺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告知承诺主体(包括市场主体和行为人)实施事中事后管理,并采取相应的信用管理措施。 三、金华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组织全市范围内的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工作。 县(市、区)、金华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主体的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管衔接 四、注册登记机构应及时将承诺信息推送到监管平台,监管机构要统一应用浙江省行政执法平台建立监管任务,并按照“双随机”或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管。 五、监管机构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要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予以处理,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回推给注册登记机构。发现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经电话联系拒不改正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骗取注册登记或许可的,撤销登记或许可,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为保证事中事后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告知承诺事项的监管原则上为专项任务,一般只对告知承诺的内容或登记许可事项进行检查,也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探索与其他检查事项的合并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三章 信用奖惩 七、对实施告知承诺的主体加强信用监管,构建事前管承诺、事中强抽查、事后讲惩戒的信用监管机制。 八、对遵守承诺和守信的主体给予信用激励,在荣誉认定、评优评先等活动中予以信用加分支持。 九、对违背告知承诺的失信主体,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以下方面实行约束和限制: (一)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相关信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二)注册登记机构将其列入告知承诺失信名单,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今后申请注册登记和相关许可时实行严格审查,同时在证照联办中开展协同,实施联合惩戒。 (三)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章 信用修复 十、本着惩处和教育、规范和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信用修复制度。 十一、作出虚假承诺的主体,能及时改正其行为并消除不良社会影响,虚假承诺信息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可以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 十二、失信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适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信用修复办法进行修复。 第五章 权利救济 十三、承诺主体对被实施失信主体管理有异议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十四、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对主体实施信用管理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六章 附则 十五、市场监管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六、本办法由金华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告知承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金市监发〔2019〕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金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指引 附件 金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指引 (试行) 一、适用范围 金华市域范围办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乙类非处方药经营、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事项过程中,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市场主体。 二、 适用条件 办事主体信用状况优良,无严重失信记录或曾经作出虚假承诺,并愿意书面(含电子文本,下同)承诺已经符合事先告知的事项办理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 三、工作流程 1.事前信用核查。对于告知承诺事项,办事主体提出办事申请时,受理窗口事先核查其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否则按照普通程序办理。 2.事中告知承诺。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办事主体,窗口以书面(电子文书)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内容一次性告知办事主体,办事主体书面承诺知晓相关内容并符合告知条件,业务处室依据书面承诺先行办理相关事项。 3.事后承诺监管。将办事主体书面承诺内容及时形成承诺监管信息实时推送给监管部门,形成监管任务,由监管部门按照要求对承诺情况进行监管,属于虚假承诺的,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并纳入办事主体信用档案。  流程图
四、工作要求 1.信用核查环节。通过市场主体准入系统、业务系统对接执法平台、信用平台,形成业务协同,事项办理时实时调取主体信用信息核查其信用状况。 2.告知承诺环节。通过系统自动生成承诺书并实时共享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在主体作出承诺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由业务处室将承诺书上传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3.承诺监管环节。业务处室应在主体作出承诺后1个工作日内将承诺书及时形成承诺监管信息告知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及时在统一执法平台建立监管任务并按照“双随机”监管方式进行监管。发现承诺不实情况的,监管机构应及时在统一执法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并实时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五、保障机制 1.承诺公示机制。建立承诺书公示制度,将承诺信息纳入主体信用档案并在信用金华等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2.失信惩戒机制。虚假承诺信息及时记入办事主体信用档案并纳入其公共信用评价。属于信用承诺失信主体的,在金华市域范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信用修复机制。作出虚假承诺的主体,能及时改正其行为并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可以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 附:1.告知承诺书样本一(金华市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2.告知承诺书样本二(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经营) 3.告知承诺书样本三(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4.告知承诺书样本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5.告知承诺书样本五(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附1 金华市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企业名称 (经营者姓名) |
|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 金华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幢 号 | 产权所有人姓名(名称) |
| 产权所有人联系方式 |
| 不动产产权信息 | □产权证号: □未取得产权证 | 房屋用途 | □经营性用房 □住宅、车库、辅房 □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房屋 | 使用权取得方式 | □租赁 □无偿使用 □自有产权 | 特殊类型 | □商务秘书企业和其托管企业 □工位号注册企业 □不属于前两种情况 | 全体投资人已阅读《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金华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细则》,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已依法取得房屋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的要求,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金华市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范围。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6、使用住宅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已知悉《物权法》第77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管理规约有关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如存在污染、扰民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2 金华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经营审批承诺书 申请人承诺 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 本企业对《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简化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的通知》所载的内容已知晓理解。现对本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作如下承诺: 1、本企业承诺在开业经营前达到规定的审批项目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本企业承诺在开业经营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接受监督管理; 3、本企业承诺所作的陈述及所递交的材料真实、合法; 以上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 1、申请人在做出承诺前,必须仔细阅读《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浙药监市[2003]130号)和《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简化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的通知》的内容。 2、本承诺书一式二份,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点、企业各存一份。 附3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履行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社会和公众质量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本企业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经检验合格,生产条件具备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本企业信守质量诚信,遵守质量法规,如有违反,愿接受相应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1)所生产的产品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不出厂销售; (2)自觉接受后置现场审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活动,自觉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按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4、本企业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下情况将被撤销证书: (1)如不配合、拒绝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 (2)如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3)后置现场审查结论不合格的。 承诺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4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企业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5 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机关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者名称)郑重承诺: 1. 本人(单位)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 ○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 ○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新开办许可(自愿接受评审且通过评审); ○变更许可(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延续许可(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2.本人(单位)已了解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要求,并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自查表》进行自我评估,符合许可条件和要求。同时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本人(单位)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影像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4.守法诚信经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前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5.已经知晓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 1.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本人签字。变更、延续许可时还须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营业执照登载的负责人签字。变更、延续许可时还须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许可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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