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7国道遂昌举淤口至江山界段改建工程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遂昌县人民政府已组织对《637国道遂昌举淤口至江山界段改建工程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从2026年5月15日起至2026年6月14日止,共30天。 

二、征求意见的途径和方式 

1.被补偿人认为《方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由本人将书面意见送交至遂昌县西畈乡人民政府(西畈乡西畈村23号),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2.除被补偿人以外的公众,如对《方案》有意见或者建议的,请在公告期内以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映,单位反映情况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请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政编码。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送交书面意见和信函邮寄地址: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96号三楼遂昌县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 

联系人:赵恒昱  吴柯毅

电  话:0578-8526259  18358890815  

邮  箱:scxfwzszx@163.com

注:《方案》中时间期限以正式文件发布为准。


637国道遂昌举淤口至江山界段改建工程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637国道遂昌举淤口至江山界段改建工程顺利实施,同时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我县相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加快落实交通强县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县域路网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保障637国道遂昌举淤口至江山界段改建工程顺利实施。

二、征收范围

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总建筑面积约5000平方米。详见637国道遂昌举淤口至江山界段改建工程拟征地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

县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为637国道遂昌举淤口至江山界段改建工程房屋征收的补偿人,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被补偿人是指征收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四、签约奖励期限

2026年月日前。

五、补偿面积确定

被补偿人应提供户籍、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有效合法证件。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所有权证上记载为准;权证不全或无证,但权源合法、产权明晰的,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西畈乡人民政府共同认定后,可作为补偿依据。

被补偿人在同一征收项目中有两处及以上住宅的,合并补偿与安置。

六、房屋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补偿人协商选定;协商选定公告公布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补偿人组织被补偿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时点为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

七、住宅房屋补偿与安置

被征收住宅房屋按照房地分离原则,房屋建筑占地按土地评估价补偿,地上住宅房屋按房屋征收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迁建安置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补偿人提供补偿安置资金,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住房的补偿安置方式。

(二)迁建安置

补偿人提供迁建安置用地,由被补偿人自行建房的安置方式。

1.资格认定。按照《遂昌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遂政发〔2021〕51号)文件、《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遂昌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户”认定标准的通知》(遂自然资规〔2021〕115号)文件执行。符合分户的,每户迁建应安置面积以被征收房屋住宅占地面积的户均值确定。

2.安置面积标准。被征收住宅建筑占地面积小于100m2的,安排100m2迁建安置用地;被征收住宅建筑占地面积在100m2(含)至130m2(含)之间的,按“拆一还一”安排迁建安置用地;被征收住宅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30m2的,安排130m2迁建安置用地。迁建安置用地面积小于农民建房审批主房用地面积标准的,可按《遂昌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遂政发〔2021〕51号)主房用地面积标准执行。被补偿人建房应符合迁建安置用地建设规划要求。

3.迁建安置用地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迁建安置地点:西畈乡拟安置地块。迁建安置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安排,迁建安置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费用由补偿人负责,迁建安置用地面积超出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部分,由被补偿人按土地评估价结算。

4.选择迁建安置的被补偿人自愿放弃在迁建安置地点建房的,可按《遂昌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遂政发〔2021〕51号)文件、《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遂昌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户”认定标准的通知》(遂自然资规〔2021〕115号)文件规定自行审批建房。

八、征收独立的厕所、杂间、禽畜棚舍等附属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地上附属用房按房屋征收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对其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建筑占地按土地评估价予以补偿,未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建筑占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补偿。

九、房屋改为营业用房,至今仍在经营并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凭证的,以底层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营业和停业综合性补贴。

十、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按不同土地性质房屋的评估价值予以货币补偿。

十一、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工业企业(仓储、办公)用房,按房地分离的原则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征收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之和给予补偿,并给予被补偿人房屋征收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建筑占地评估价之和50%的奖励。

十二、被补偿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空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十三、被补偿人属于低收入家庭,其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的,如选择货币补偿,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十四、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等补助标准按《关于公布2025年度遂昌县房屋征收重置价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建设〔2025〕6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征收住宅房屋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补助期限:

1.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人支付被补偿人自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被补偿人选择迁建安置的,补偿人支付被补偿人自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至迁建安置地交付之月止加建设期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选择迁建安置的被补偿人放弃在迁建安置地块建房的,补偿人支付被补偿人自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工业用房(仓储用房)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补偿人支付被补偿人自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十五、被补偿人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发放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时,按照规定标准提高30%。

十六、奖励

(一)货币补偿奖励

1.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迁建安置后原住宅房屋占地面积仍有剩余的,给予被补偿人房屋征收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建筑占地评估价之和(不含附属物、装修、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签约与搬迁奖等)50%的奖励。

2.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两年内购买遂昌县域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并取得备案合同的,享受每平方米1200元的购房补助。每户限额补助一套,补助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予补助。

(二)签约奖励

被补偿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给予奖励。在2026年月日前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补偿人每户再给予5000元奖励;在2026年月日至2026年月日期间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补偿人每户再给予3000元奖励。

(三)搬迁奖励

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奖励,超过期限每推迟一天每平方米减5元,减完为止。

十七、征收补偿款结算办法

征收土地申请经批准后,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生效,补偿人应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补偿款。被补偿人应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腾空。

十八、迁建安置选地顺序

在规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验收合格的,按抽签方式确定选地顺序。未在规定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或未在规定搬迁奖励期限内搬迁腾空的,按搬迁腾空顺序确定选地顺序。具体选地办法另行制定。

十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二十、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37国道遂昌举淤口至江山界段改建工程拟征地红线图

征集部门:遂昌县政府 发布日期:2026-05-15 截止日期:202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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