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我县建筑业做优做强,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开化实际,修订《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6月15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反馈意见。 联系人:余先生,联系电话:0570-6014760 联系地址: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化县凤凰中路55号) 电子邮箱:89517873@qq.com 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15日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对《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开政办发〔2025〕15号)部分内容进行如下修改:第二条第(五)款第14项“鼓励合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工程项目已提供履约担保或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可不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修改为“鼓励合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工程项目已提供履约担保或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此外,根据上述修改对文件的条文顺序及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及上级备案审查意见,县住建局牵头对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2025年9月,我局收到衢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开政办发〔2025〕15号)的备案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指出,该文件中关于“工程项目已提供履约担保或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可不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强制性要求不完全一致,存在将上位法的禁止性规定弱化为选择性规定的瑕疵。 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严肃性,经报请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开政办发〔2025〕15号文件进行修改。 二、修改过程 收到市局审查意见后,县住建局立即启动了修改程序:我局于2025年9月5日对市局审查意见及上位依据进行了专题研究,明确了修改的必要性与具体方向。在深入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的基础上,起草单位形成了修改方案,将原选择性表述修改为与上位法精神完全一致的禁止性规定,形成了《通知(修改草案)》。 三、有关问题说明 本次修改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旨在纠正文件中与上级政策不符的表述,消除合法性瑕疵,确保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修改后的条文更加清晰、准确,符合国家关于工程担保制度的改革方向和要求。 对市司法局提出的备案审查意见,我们完全接受并已落实整改。此次修改也提醒我们在今后的文件起草与审核中,需进一步加强对相关领域上位法及国家政策的精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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