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我县电商业做优做强,推动电商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开化实际,修订《开化县加快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6月15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反馈意见。 联系人:徐青,联系电话:0570-6012808 联系地址:开化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开化县凤凰南路2号) 电子邮箱:565364069@qq.com 开化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6年5月15日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对《开化县加快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开政办发〔2025〕6号)部分内容进行如下修改: 一、删除条款 1.删除第2条“鼓励集聚区争先创优”条款; 2.删除第6条“鼓励跨境电商做大做强”条款; 3.删除第7条“鼓励传统企业开拓电商”条款; 4.删除第8条“加快直播新业态发展”中的第(2)条“MCN机构”条款; 5.删除第9条“支持电商“飞地建设”条款; 6.删除第11条“鼓励电商产业人才导入”条款; 7.删除第12条“引进一批知名网红达人”条款; 8.删除第14条“鼓励跨境电商企业维护海外合法权益”条款。 二、修改条款 1.将第5条“促进电商招大引强”条款中的“对新招引且注册经营一年内”等表述修改为:对首次在县内形成实质性经营贡献的电商企业,按其首个完整经营年度内实现的网络销售额给予租金补助支持。具体标准如下:年度网络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以上的,可分别申请享受为期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600平方米、1200平方米、3000平方米的办公仓储场地租金补助,补助单价最高不超过80元/平方米/年,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租金。 2.将第13条“优化电商公共服务”条款中“经主管部门公开采购,择优确定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运营主体”等相关表述修改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方式确定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单位,每年度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给予运营补贴经考核得分(满分100分)在80(含)-90分、90(含)-95分、95分(含)以上,对应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补助。 三、其他说明 1.根据上述修改对文件的条文顺序及文字作相应调整; 2,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及上级备案审查意见,县经信局牵头对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2025年12月,我局收到衢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加快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开政办发〔2025〕6号)〉的备案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指出,该文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以新招引且注册经营一年内为奖补前提”的规定,涉嫌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等为条件实施奖补;二是“经主管部门公开采购,择优确定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运营主体”的规定缺乏客观明确标准,上述情形均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严肃性,经报请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开政办发〔2025〕6号文件进行修改。 二、修改过程 收到市局审查意见后,县经信局立即启动了修改程序:我局于2025年12月10日对市局审查意见及上位依据进行了专题研究,明确了修改的必要性与具体方向。在深入研究《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电商领域相关政策精神的基础上,起草单位形成了修改方案,将原选择性表述修改为与上位法精神完全一致的禁止性规定,形成了《通知(修改草案)》。 三、有关问题说明 本次修改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旨在纠正文件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表述,消除合法性瑕疵,确保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修改后的条文更加清晰、准确,符合国家关于工程担保制度的改革方向和要求。 对市司法局提出的备案审查意见,我们完全接受并已落实整改。此次修改也提醒我们在今后的文件起草与审核中,需进一步加强对相关领域上位法及国家政策的精准把握。 开化县经信局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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