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增强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省经信厅、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杭州海关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19〕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东阳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东阳市人民政府门口网站(http://www.dongya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草案)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东阳市江滨北街18号东阳市经信局,邮编:3221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ma0497@126.com。 4.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28日。 联系人:麻永远 联系电话:0579-86655854 附件:《东阳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5月26日 附件: 东阳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东阳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确立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作用,规范和完善我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等工作,根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9〕128号),结合我市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东阳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旨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和推动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并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我市工业和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第三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等部门负责东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业务指导;日常管理由市经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协同负责;市经信局和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负责东阳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工作由住建局牵头,市经信局、财政局和税务局等部门协同负责。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东阳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工业企业、建筑企业; (二)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投入、运行、激励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 (四)企业技术中心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技术中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单独立账; (五)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企业从事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总数不低于10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年结算收入不低于2亿元、专业承包企业年结算收入不低于1亿元,企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和高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不少于15人。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东阳市企业技术中心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较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所在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六条 认定程序 技术中心认定按照提交申请资料、综合评审、审核(公示)公布几个步骤进行。具体为: (一)申请认定东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工业企业向东阳市经信局提出申请,建筑企业向市经信局和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报告、评价表及评价指标体系所需的材料。 (二)工业企业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筑业由市经信局、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进行综合评审。 (三)市经信局、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各自职能予以审核,得分80分(含)以上公示后认定为东阳市企业技术中心,并联合予以公布。 第七条 东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截止日期为8月15日。认定结果从上报申请认定材料截止日起,6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八条 所在企业技术中心的更名、依托单位变更、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更名。 第九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开发的新工法、新技术优先推荐评优、评奖。 第十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是申报金华市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税务部门对拟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原《东阳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东经贸〔2010〕116号)、《东阳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东经信〔2013〕11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阳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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