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市级民办教育扶持政策,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修订了《舟山市本级民办教育扶持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5月1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舟山市教育局计划财务处、舟山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处。 联系人:舟山市教育局计划财务处,袁扬 联系电话:0580-2046205 电子邮箱:82413816@qq.com 地址:舟山市定沈路423号,邮编:316000。 联系人:舟山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处,毛淑芸 联系电话:0580-2282767 电子邮箱:156972780@qq.com 地址:舟山市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5号楼,邮编:316000。 舟山市教育局 舟山市财政局 2026年4月30日
舟山市本级民办教育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5〕45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推进托育教育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5〕25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民办教育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促进非营利性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府统筹安排,用于精准扶持市级各类民办学校建设发展,旨在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整体提升民办教育发展水平。 第三条 市教育局负责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需求及分配方案,审核基础资料,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后的拨付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定市教育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以及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对市教育局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各民办学校负责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同时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指在舟山市本级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优先扶持办学规范、社会效益好的普惠性幼儿园及民办学校。 第五条 民办学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严格执行《浙江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并按规定建立完善的学校会计财务制度,学校财务工作接受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 2.按规定落实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落实教师社会保障政策、足额提取教师培训经费并使用。 3.落实校(园)方责任保险、确保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按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学生奖励和资助学生。 4.严格执行招生和收费、退费政策。 5.按规定比例足额提取风险基金。 6.年度考核等级合格及以上。 第六条 幼儿园补助。包含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普惠性托班补助。 (一)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含生均公用经费)。对执行招生服务区政策,其幼班收费参照同级公办幼儿园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前实际招生人数和市本级公办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的50%-60%予以购买服务。 (二)普惠性托班补助(含生均公用经费)。对开设普惠性托班的民办幼儿园,其托班收费参考同级公办幼儿园的,按托班实际就读人数和市本级公办幼儿园托班生均培养成本的50%-60%予以补助。 第七条 义务教育学校补助。包含政府购买服务补助、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一)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对承担政府购买义务教育学位的民办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读人数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购买学位服务,同时综合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学校办学成本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二)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对符合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办学班级规模、基准班额的民办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给予市本级同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第八条 高中段学校补助。对承担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公费学位招生任务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市本级同类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培养成本(扣除收费)和公费学位就读人数购买服务;同时对其自主招收的学生,按其自主招生学生数给予市本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第九条 考核奖励补助。市教育局每年对补助范围内的民办学校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具体考核评估办法由市教育局另行制定),对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民办学校,年度综合考核评估获得优秀、良好等级的,分别按每班2万元和1.5万元予以奖励补助。年度考核奖励补助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和培训方面的支出不得低于50%。 第十条 政策兑现。对民办学校的学生资助补助及其他补助,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本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促进发展、量力而行、必要必需、突出重点、强化绩效”的原则,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配以“钱随人走”制度为核心,即以符合条件的学生数为基准,按相应标准对其就读的民办学校予以补助;同时专项资金对民办学校按考核评估结果予以相应奖励补助。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一次,列入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报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市教育局应在每学年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复审后将资金下达至教育部门。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应及时将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情况按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作为限定性收入进行管理,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经费指定项目和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教师培训、提高教职工待遇、保障师生安全等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投资等。各民办学校要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民办学校内控制度,加强资产与财务管理、财务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或绩效不理想的民办学校(幼儿园),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各民办学校(幼儿园)是经费使用和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须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并配合开展绩效自评、监控等绩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财政局视情开展重点抽评,监督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月*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舟山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财行〔2018〕48号)同时废止。本细则发布前制定的其他相关民办学校资金补助政策与本细则不符、重复的,按本细则执行。
《舟山市本级民办教育扶持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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