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仑区实际,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起草了《宁波市北仑区关于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自2021年5月27日至2021年6月10日。如有问题建议,请与北仑公安分局联系,联系人:黄警官,联系电话:0574- 86775251。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 2021年5月27日
宁波市北仑区关于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积极推进雾霾等极端天气的环境治理,保护市容卫生,提倡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有关区域和时段实施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品交易市场; (八)高层建筑; (九)宁波市绕城高速封闭区涉及北仑的区域(小港街道渡头董村、桥头严村、江桥头村、下周隘村、钟家桥村、下邵村、合兴村、湖芳村、姚张村、鲍家洋村、大石门村、新权村、新建村、新模村、新棉村、新政村)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嵩山路——姚江路——明州路——辽河路——恒山路——沙湾河(隆顺家园、凤凰新城区域)——泰山路——长江路——宝山路——灵山路——环城河——人民北路——松花江路——明州西路——高凤路——嵩山路的封闭区域。 三、限制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限制区域内每年农历十二月三十(除夕)至次年正月初六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当遇到空气重污染,区环保、气象部门发出橙色、红色预警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春节、重大庆典活动或者重大公共活动期间,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举行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北仑区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民政、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六、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单位和个人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处理;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经营宁波市公布的禁止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依照《规定》第十四条处理;燃放宁波市公布的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庆典、殡仪服务提供者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导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违法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八、违反《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属于不良信息的,记入有关单位、个人信用档案。 九、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限制燃放区域示意图 
部分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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