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加强与《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上位规范的衔接,拟对《丽水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现将该决定草案、修改草案、修改条文对照表予以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市林业局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6年6月1日。(联系电话:0578-2188091;电子邮箱:405075916@qq.com; 邮编:323000;联系地址:丽水市括苍路158号丽水市林业局306室。) 2026年4月28日 关于修改《丽水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 丽水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丽水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古树名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所称的名木,是指经依法认定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中“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修改为“中心城区规划范围”。 五、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古树名木的鉴定、认定和公布依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古树名木资源每五年开展一次普查,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古树名木资源每十年开展一次普查;对符合条件的树木依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及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鉴定、认定以及公布。” 七、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迁移方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款修改为:“古树名木的迁移和迁移后五年内的养护与养护费用依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八、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养护责任人)。养护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异议的,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九、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规定予以注销。” 十、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内容。 此外,对个别文字和标点符号作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丽水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修改草案) 附件2 《丽水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条文修改前后对照表
附件1 丽水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修改草案).docx 附件2 《丽水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条文修改前后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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