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丽水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加强与《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上位规范的衔接,拟对《丽水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现将该决定草案、修改草案、修改条文对照表予以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市林业局提出,求意见截止时间:202661日。(联系电话:0578-2188091;电子邮箱:405075916@qq.com; 邮编:323000;联系地址:丽水市括苍路158号丽水市林业局306室。

 

2026428

 

 

关于修改《丽水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

丽水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丽水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古树名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所称的名木,是指经依法认定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中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修改为中心城区规划范围

五、将第六条第款修改为:古树名木的鉴定、认定和公布依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古树名木资源每五年开展一次普查,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古树名木资源每十年开展一次普查;对符合条件的树木依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及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鉴定、认定以及公布。”

七、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迁移方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款修改为:古树名木的迁移和迁移后五年的养护与养护费用依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规定执行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条: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养护责任人)。养护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异议的,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条: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规定予以注销。

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内容。

此外,对个别文字和标点符号作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丽水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修改草案)

附件丽水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文修改前后对照表


附件1 丽水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修改草案).docx
    附件2 《丽水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条文修改前后对照表.docx

 



发布日期:2026-04-28 截止日期:202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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