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发展和改革局等4个单位关于征求《开化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光伏项目建设管理,保障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制定《开化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5月22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反馈意见建议。

联系人:沈攀程,联系电话:0570-6529603

联系地址:开化县发展和改革局(凤凰南路2号)

电子邮箱:461554225@qq.com

 

 

                     开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421

 

 

 

开化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县供电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光伏项目建设管理,保障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浙能源202514号)《衢州市光伏发展规划》(20242030)《衢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衢发改发202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明确对象范围

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县所有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租用农户或村集体屋顶)、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以及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

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集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对于利用农业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林业种植培育设施、渔业养殖设施等设施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交流侧装机容量在6兆瓦及以上的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纳入全省集中式光伏项目建设计划后实施;交流侧装机容量低于6兆瓦的按照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

对于在各类道路上方或边坡上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若项目建设在建筑物以及与该建筑物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上或道路边坡上,按照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其他情况按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二、明确建设标准

(一)分布式光伏管控要求

1.严控高度。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应超 0.3m,光伏板不得超出屋面外沿,最高点不得超过屋脊;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低一侧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得超过0.5m,最高一侧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得超过1.5m

2.严控风貌。光伏组件色彩和材质应与屋顶及周边环境色调协调,优先采用薄膜组件、彩色组件或仿古瓦组件,避免光伏项目整体风貌与乡村风貌的冲突。应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对光伏组件进行适当围挡,保证建筑主体美观。

3.严控违建。严禁以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为由,利用光伏板下方四周进行围合,在楼顶和平台违法搭建采光房、钢棚等违法违章建筑。严禁在露台、连廊、消防通道等上方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鼓励有经济、技术实力和服务质量好的公司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以整村、整个乡镇(街道)为单位集中连片统一设计、建设、管理农户屋顶光伏电站。

4.重点管控区域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区域内。

2在铁路、国省道、高速公路以及重要县乡沿线可视范围内房屋。

3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古村落、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历史街区等核心保护范围(含核心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的可视范围内的房屋。

4国家公园等重要主入口,重要集散广场、重要景观节点、景观廊道等区域的可视范围内的房屋。

5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和腐蚀气体的建筑。

6使用年限已经超过25年的砖混结构房屋,使用年限已经超过20年的砖木结构房屋。

7屋面周边有大面积遮光影响的建筑、树木等。

8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9所在区域公用配变容量不足或线路承载能力不足,无法满足电网消纳的。

10存在其他严控安装的情形,如存在安全隐患和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等。

违章建筑、其他不符合安全管理、城市风貌管控要求和城乡规划要求的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二)集中式光伏管控要求

     1.用地空间要求。农光互补建设光伏组件安装高度最低处不低于种植地面2米,方阵前后阵列中心间距原则不少于7米,采用柔性支架的行间距不宜小于3.5米。林光互补建设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净间距,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光伏阵列投影面积比、离岸距离应不影响水质,确保满足光伏板下养殖品种正常生长光照要求。

    2.整体风貌要求。光伏组件材质和色彩选择要与周边景观特征相协调。阵列布局因地制宜,山地丘陵建议采用簇群式组团散布,平原采用条带式间隔布置,保留植被缓冲带,提升景观韵律。配套景观注重生态保护,减少土石方开挖,设置乔灌草缓冲带优先使用生态围栏或对金属围栏垂直绿化;电气设施外墙采用乡土材料并绿化遮挡,道路采用生态透水路面并栽植乡土植物。

3.重点管控区域。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等优质耕地内建设光伏项目,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区域内建设光伏项目。严禁覆盖度小于50%的灌木林地以外的林地,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国家、省级重要湿地内建设光伏项目。严禁在河道、湖泊、水库、山塘等水域及其管理范围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建设光伏项目,不得占用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蓄滞洪区、省市级河道以及其他行洪排涝骨干河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湖泊和其他环境敏感区内的水域等重要水域。

三、规范建设流程

(一)备案阶段

1.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自然人或房屋租用方向乡镇(芹阳办)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屋顶光伏设计图及图纸、建筑物现状彩色照片、房屋产权证明、房屋安全承重鉴定意见、房屋租用合同、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户用光伏电站合作开发合同等资料详见附件6),图纸、安全鉴定意见需由有资质单位出具,合同参照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发布的模板签订。农户签订安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法律风险告知书、企业签订开化县屋顶光伏项目企业融资合规承诺书,属地乡镇政府(芹阳办进行建筑合法性、安全、规划、融资等审查合格后填写《开化县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表》(附件1),资规、住建、综合执法、供电公司、发改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自然人户用光伏申请备案请供电公司每月1代为向发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乡镇政府(芹阳办应优先引导农户选择全款购出租屋顶模式其中光伏贷/融资租赁模式的项目以自然人为投资方和备案人,所在地镇政府(芹阳办)应向备案人提示风险,获得自然人书面承诺后才能开展相关审查工作。建设前应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备案的原则履行项目备案手续,项目投资主体须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撤销备案。所有材料发改局、属地乡镇(芹阳办)均需电子版留档。

2.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般工商业(包括党政机关建筑屋顶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大型工商业、其他类型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向所在地乡镇(芹阳办)、经开区管委会提交实施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屋顶光伏设计图及图纸投资效益等)、法人身份证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建筑物现状彩色照片、房屋安全承重鉴定意见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供电公司出具的电网接入初步意见详见附件6经属地乡镇政府(芹阳办)、经开区管委会进行建筑合法性、安全、规划、融资审查合格后,并填写《开化县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表》(附件2),发改资规、住建、综合执法、供电公司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县发改局申请备案

3.集中式光伏发电电站项目。按照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有序推进的总体思路,稳步推进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能源项目布局专项规划,根据规划有序推出地面光伏建设地块。由投资业主提出申请,经资规局、林业等部门初审确定权属后发改局组织属地乡镇(芹阳办)、资规局、林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体局、生态环境局、人武部、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协调项目落地后,业主单位按相关程序进行备案及后续建设审批。其中6兆瓦以上集中式地面光伏,应纳入省级年度建设规模管理。未纳入的,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并网不得化整为零、拆分为全额上网的分布式光伏抢占配电网接入资源。项目内容变更应事前报相关专业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进行变更。能源主管部门原则上每个月(双月底)召集相关部门讨论审议或协调项目落地一次。以上审批材料应同步报综合执法部门备案(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属地乡镇(芹阳办)、经开区报送,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集中式电站项目由发改局报送)。

(二)建设阶段

1.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取得供电公司电网接入意见及属地乡镇政府芹阳办、经开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并完成备案后再开工建设,未取得电网接入意见和审查同意完成备案而自行建设的,属地乡镇(芹阳办)不受理验收申请不予以办理电网接入手续和并网

2.乡镇(芹阳办、经开区管委会要加强光伏项目现场巡查整改,对不符合建筑合法性、安全、规划、融资等条件或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的项目要坚决予以制止,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可组织拆除。

3.项目投资主体与承建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与论证,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并记录在案,确保施工安全。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安全、消防、环保等管理责任。

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向属地乡镇(芹阳办)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提交初验收申请。

(三)竣工验收阶段

实行属地乡镇初验收+部门联合验收相结合的验收机制

1.初步验收。乡镇(芹阳办)要严格对照设计图纸、光伏板安装高度、风貌管控等规范开展初验收,未按图纸施工、高度超标、风貌不协调、安全不达标的项目,一律不予验收、不予并网

2.综合验收。乡镇(芹阳办)初验收通过后,属地乡镇(芹阳办)牵头,组织发改、资规住建、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每月15日(非工作日顺延至次周首个工作日)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附件3)。

3.结果告知。验收结果属地乡镇(芹阳办)书面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安装企业以及供电公司,并抄送发改局报备项目验收基本信息验收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后,重新申请验收;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乡镇(芹阳办及时组织拆除重建(所造成损失一律由项目投资主体、安装企业等自行承担)

4.其他。对自然人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供电公司还需核验申请人自然人身份及主要光伏发电设备(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购置发票等方式进行确认。集中式光伏电站在各专项验收通过后,由能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属地乡镇(街道)、住建局、资规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体局(文物)、生态环境局、人武部、供电公司等部门及专家组进行综合竣工验收。

(三)合理有序接入

1.供电公司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2041要求,开展分布式光伏承载力评估和测算,定期向社会公布可接入容量,在可接入容量范围内按申报接网顺序出具电网接入意见

2.供电公司应将全分布式光伏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及时报送县发改局全市定期向社会公布存在接网消纳困难的变电站、高压和低压配网接网预警等级。预警等级为黄色、红色的变电站、高压和配网,自公布之日起暂停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其中黄色等级,对于确需接入的项目,应由供电公司开展专项分析,经论证分布式光伏项目接入不影响大电网安全后才能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按季度测算、更新、公布。在接入受限区域仍有意愿建设的项目,允许项目投资主体通过配套用户侧储能等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全部自发自用,在承诺不向公共电网反送电的前提下,由供电公司支持并网接入。

3.在满足接网消纳能力的情况下,以220伏、380伏低压接入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装机规模不应超过现有配变可接入容量和低压线路承载能力。单台公用配变的光伏接入总容量不超过配变额定容量的80%

4.光伏项目应经供电公司组织涉网设备验收合格和调试后并网运行,由供电公司依规统一调度自发文之日起,新增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具备可观可测可控可调功能,存量分布式光伏供电公司逐步改造具备相应功能。未经允许,分布式光伏系统制造商、集成商、安装单位均不得保留远方控制接口及相应能力。

四、规范市场管理

1.实行企业备案制度。鼓励资金、技术等综合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企业参与我县光伏项目的建设、安装、运维。在我县开展业务前应到县发改局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未经备案或被列入红色标识、不诚信的单位不得在开化县范围内进行光伏项目建设、安装、运维等业务。

2.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县能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安装、运维单位进行三色动态管理,绿色标识的予以鼓励,黄色标识的予以警告并限制,红色标识的予以劝退并纳入不诚信单位。

3.实行记录保管制度。光伏安装、运维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以光伏安装、运维企业的名义与委托人(业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光伏安装、运维企业应当做好工作记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妥善保管工作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和合同,工作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具体安装、运维要求;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安装、运维履行情况,包括建设、验收、运维记录等。

、警告惩戒机制

1.弄虚作假惩戒机制。光伏发电项目业主须对申报的光伏审批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并查实,由发改局撤销项目备案(审批)。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列入红色标识管理。

2.重大质量问题惩戒制度。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由相关单位对企业进行约谈,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若企业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再次发生同类事故,则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列入红色标识管理。

3.安全生产惩戒制度。光伏承建、安装、运维企业在组织施工、运维时要确保安全生产,在项目建成后需定期开展隐患自查工作,一旦在我县境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属地单位对企业进行约谈,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若企业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再次发生同类事故,则由应急管理局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列入红色标识管理。

4.运维保障惩戒机制。若光伏安装、运维企业未按照要求设立安装、运维方面的投诉举报受理与处置机制,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若企业拒不整改或再次受到同类投诉举报,则由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列入红色标识管理。

5.欺诈销售惩戒机制。光伏安装、运维公司通过虚假宣传、故意隐瞒、故意欺诈等不诚信销售方式,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一经查实,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若企业拒不整改或再次发生此类事件,则由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列入红色标识管理。

6.违规建设惩戒机制。建设单位应合法合规、按期建设、运营,对无故不按期建设或故意拖延并网发电的,责令加快建设,限制其参与我县后续建设光伏项目。对截止期限后未实质性动工

建设、推进或未全容量并网的,取消或调整其原备案审批内容。

对违法违规建设、运营或对我县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由相关部

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列入红色标识管理。

7.其他。对扰乱市场经营行为、制造危害公共安全、欠薪等对我县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由相关业务部门按相关规定责令整改或处理。若企业拒不整改或再次发生此类事件,则由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明确工作职责

(一)加强属地监管。各乡镇政府(芹阳办)要严格履行属地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金融风险监管安全监管、规划管控等责任,常态化组织行政村开展村内光伏发电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指导自然人参照《户用光伏电站合作开发合同(范本)》(附件13签订合同,明确开发方式、收益分配比例和各方承担的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对于存量不规范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要加大排摸力度,制定整改清单,推进整改工作,减少或消除对安全、城乡风貌等影响。

(二)加强联合执法。

发改资源规划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严厉打击项目未备先建、违章建筑屋顶建设屋顶光伏、光伏骗贷、非法融资、偷税漏税、光伏欠薪、虚假宣传、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限期整改并追缴违法所得,相关部门将暂停办理并网手续,同时向信用中国网站上传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况限制在我从事光伏开发事宜。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发改负责对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综合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做好项目备案工作。负责本光伏发电的国家政策执行、公平接网、电力消纳、市场交易、结算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新能源产业发展、拟定并组织实施新能源产业规划和政策。

县住建负责指导乡镇对拟建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展房屋质量、结构安全进行审查;依法处理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所在房屋建筑未经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未经备案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等违法行为。对违反建筑施工法律法规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信用惩戒。

县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乡镇把好规划审查、风貌管控工作。负责项目用地、压覆矿等专项审批。

综合执法负责查处或指导乡镇查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违规搭建行为,参与拆违保障。

市场监管负责依法对光伏发电项目安装企业虚假宣传、无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

应急管理负责指导协调光伏发电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依法对光伏项目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开展事故调查,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市生态环境开化分局:负责指导项目单位做好环境保护、负责项目环评(备案)及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光伏整治及后期管理过程中光伏项目专项保障资金使用方面的事宜。

县水利局:负责项目水保等专项审批及项目过程中水保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县林业局:负责项目用林等专项审批及项目过程中林业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负责林光互补项目中林业设施项目森林防火等。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光互补项目中农业设施、种养殖审批及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负责扶贫光伏项目的全生命管理。

消防救援:按照消防法规定依法查处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

金融服务中心联合银保监组、人民银行及相关银行制定金融风险防范措施,加强规范光伏领域金融市场行为。

开化县供电公司负责承担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接入评估及并网意见出具、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能力优化等工作;对未通过安全和规划审查、未经验收合格的、未取得接入意见自行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不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

属地乡镇(街道)、经开区负责辖区范围内光伏建设项目

的审核,风貌管控、美丽乡村结合度审查,并做好光伏项目建设、

安装、运维等全生命周期的监督管理。具体落实光伏项目的安全

管理和隐患排查,做好安装前审查、安装过程中巡查监管、安装

后验收,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的全过程闭环管理。切实做好信访维

稳和正面宣传引导,要及时掌握参建农户的思想动态,做好问题

疏导,及时介入协调处理矛盾,提前防范化解群体信访风险。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光伏项目违法违规事项查处工作。

(三)加强企业管理。投资主体要切实承担起运行维护的主体责任,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项目安全隐患,确保光伏发电系统安全运行光伏项目严禁突破建筑红线范围,转供给周边用电户增加消纳。供电公司要加强对辖区内光伏项目并网运行情况监测分析,每年向县发改局报送分析报告。能源主管部门要组织供电公司开展涉网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有无保护装置和保护装置是否投运、是否私自调整逆变器参数、电能质量是否合格、涉网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县发改局根据《浙江省电力条例》《用电检查规范》等规范向用户和相关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的供电公司应依规予以解网,并按规定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送。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开化县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申请表

2.开化县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申请表

3.开化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竣工验收

意见表

4.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建设全流程图

5.集中式光伏备案流程图

6.光伏项目申请材料

7.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8.光伏企业备案管理要求

9.光伏服务企业备案登记表

10.关于要求光伏项目限期整改的函

11.农户安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法律风险告知书

12.开化县屋顶光伏项目企业融资合规承诺书

13.户用光伏产品销售安装合同(范本)

14.户用光伏电站合作开发合同(范本)


附件1

开化县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申请表

申请人

(个人/企业)


项目类型

(自然人/非自然人户用/村集体


身份证号码或企业社会代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建设地点


建设面积(平方米)


拟申请装机容量(KW)


建设模式

自建/租赁


总投资

(万元)


融资模式

(全款购、合作开发、光伏贷/融资租赁)


上网模式

(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额上网,全部上网)


拟开工时间


拟建成时间


拟选安装服务企业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业主承诺事项

本人已充分了解光伏相关政策要求并愿意承担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法律责任,承诺申报的相关项目内容真实,使用的屋顶屋面等场地产权明晰合法,在项目建设、运行等事项上主动接受各相关部门的监管。

 

 

 

项目业主签字(章):                                           

安装服务企业承诺

事项

 

我司承诺该光伏电站按相关政策法规、导则、标准或规范等要求建设,按规定为用户提供维(保)修服务,主动接受各相关部门的监管,并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

 

安装服务企业法人签字:

 

安装服务企业签章:                                          

 

属地乡镇政府(芹阳办)或经开区管委会

 

审核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审核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县综合执法局

 

审核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县住建局

 

审核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县供电公司

 

审核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盖章)            

县发改局

 

审核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盖章)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发改局、属地乡镇(芹阳办)、业主各执一份。

附件2

开化县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


投资主体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地点


房屋权属

(政府/公共建筑/工商业厂/其他)


建设模式 (自建/租赁)


建设面积

(平方米)


拟申请装机容量(KW)


总投资

(万元)


上网模式

(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额上网,全部上网)


拟开工时间


拟建成时间


拟选安装服务企业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业主承诺事项

本人已充分了解光伏相关政策要求并愿意承担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法律责任,承诺申报的相关项目内容真实,使用的屋顶屋面等场地产权明晰合法,在项目建设、运行等事项上主动接受各相关部门的监管。

 

 

项目业主签字(章):                                          

安装服务企业承诺

事项

 

我司承诺该光伏电站按相关政策法规、导则、标准或规范等要求建设,按规定为用户提供维(保)修服务,主动接受各相关部门的监管,并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

 

 

安装服务企业法人签字:

 

安装服务企业签章:

     

属地乡镇政府(芹阳办)或经开区管委会

审核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县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

 

审核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县综合执法局

 

审核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县住建局

 

审核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县供电公司

 

审核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盖章)          

县发改局

 

审核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盖章)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发改局、属地乡镇(芹阳办)、业主各执一份。

附件3

开化县分布式光伏竣工验收意见表

项目业主

(个人/企业)


负责人与

联系方式



设计单位


负责人与

联系方式


安装服务单位


负责人与

联系方式



乡镇(芹阳办事处)初验收

合同履职情况

合作是否按照户用光伏电站合作开发合同执行到位

/否


技术安装情况

坡屋面结构

光伏组件是否顺坡安装,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应超 0.3m光伏板不超出屋面外沿,最高点不超过屋脊

/否


平屋面结构

是否符合光伏组件安装最低一侧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得超过0.5m,最高一侧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得超过1.5m

/否


风貌管控情况

光伏组件色彩和材质是否与屋顶及周边环境色调协调

/否


是否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对光伏组件进行适当围挡,保证建筑主体美观。

/否


是否以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为由,利用光伏板下方四周进行围合,在楼顶和平台违法搭建采光房、钢棚等违法违章建筑

/否


是否在露台、连廊、消防通道等上方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否


安全隐患情况

整体屋顶光伏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否


其他

是否存在其他验收不合格情况

/否


 

初审意见:

 

 

初验收人员签字(村社干部+属地乡镇干部):

 

属地乡镇(芹阳办)分管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联合验收单位及参与人员

 

 


乡镇(芹阳办)



发改局



资源规划局



住建局



综合执法局



供电公司



 

 

 

 

     日,              乡镇(芹阳办)在             组织召开了竣工验收会议,验收组听取了                  所做的项目汇报,并进行了项目现场检查,相关资料审查和质询。经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合格,同意通过验收;不合格,需进行整改后重新验收。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发改局、属地乡镇(芹阳办)、业主各执一份。

 

附件4

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建设全流程图

附件4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建设全流程图.docx


  

 

附件5

集中式光伏备案全流程图

附件5集中式光伏备案全流程图.docx




 

 

 

附件6

光伏项目申请材料

 

一、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申请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备注

1

开化县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表


2

自然人有效身份/企业社会代码复印件


3

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书:

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2)含有明确房屋产权判词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法

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书等);

3)若属农村用房等无房屋产权证或土地证的,可由

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房屋归属证明


4

租赁协议

自然用户不需要

5

屋顶光伏设计图及图纸


6

建筑物现状彩色照片


7

房屋安全承重鉴定意见


8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9

安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法律风险告知书


10

开化县屋顶光伏项目企业融资合规承诺书


11

户用光伏电站合作开发合同


12

项目设计、安装、运维等单位资质证明


 

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申请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备注

1

开化县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申请表


2

法人身份证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土地合法性支持文件,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

体土地使用证》;

2)租赁协议或土地权利人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租赁第三方屋

顶时需提供第

2)项

4

建筑物现状彩色照片


5

房屋安全承重鉴定意见


6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7

供电公司出具的电网接入初步意见


8

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屋顶光伏设计图及图纸投资效益等)


9

项目设计、安装、监理、运维等单位资质证明








 

 

 

 

三、集中式光伏项目申请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备注

1

1)开化县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申请表

2)集中式光伏项目联评联审申报表

6兆瓦以上

选择(2)

2

土地流转协议或其他证明


3

投资主体会议决议纪要


4

项目用地红线图(带位置坐标,并经属地乡镇、资规、

林业局盖章确认)


5

电网出具的电网接入意见


6

项目选址意见表(资规局)、项目选址意见表(农业农村局)、项目选址意见表(林业局)


7

法人身份证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

光伏项目咨询服务会议纪要


9

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建设规模、建设方

案、投资效益、布局效果图、升压站拟定位置等)


10

银行贷款意向书


11

农光互补、林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光伏项目,提供

相应的方案


12

承诺书(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并作出建设承诺)


13

项目设计、安装、监理、运维等单位资质证明


备注:1.如无特殊说明,以上表格“客户申请所需资料”均指资料原件,并盖章报

送。2.并网验收申请材料根据供电公司要求提供

 

 

附件7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示范文本)

 

           (被告知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

和质量事故,现就你单位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

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

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告知人(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

被告知单位(项目法定代表人):

   

 

 

 

 

 

 

 

 

 

 

附件8

光伏企业备案管理要求

 

一、范围和要求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光伏开发建设服务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到县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二、具备条件

(一)光伏发电项目相关的投资、总承包、设计、监理、安装和运维等服务企业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严重不良信誉和违法记录。

(二)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咨询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相关服务企业应满足相应资质要求。

1.光伏发电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应取得《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

2.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单位宜取得《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设计资质乙级证书》及以上相关资质证书。

3.光伏发电项目监理单位应取得《电力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机电安装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

4.光伏发电项目的安装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或取得光伏安装服务能力认证证书。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应取得高空作业相应证书。

5.光伏发电项目运维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或取得光伏运维服务能力认证证书。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应取得高空作业相应证书。企业应在衢州市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售后服务网点,具有明确的服务流程。

(三)从事投资、总承包、设计和监理的服务企业人员配置原则上不少于5人。从事安装和运维的服务企业人员配置原则上不少于7人。

(四)从事光伏项目建设开发等相关业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

三、备案提交材料

1.备案申请报告;

2.单位基本情况简介;

3.光伏企业备案登记表;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5.工作场所证明;

6.相关资格证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项目开发建设业绩证明;

8.员工社保证明;

以上相关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

四、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对备案的光伏服务企业进行动态“绿、黄、红”三色管理,实行定期验审。对业绩良好的予以重点支持,列入“绿”色管理;对服务质量差、年度内累计投诉1-3次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1次或1次整改不到位的光伏服务企业予以“黄”色预警;对年度内投诉累计3次以上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1次以上或2次整改不到位以上经能源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的光伏服务企业予以“红”色警告,纳入信用管理,企业不得参与本年度我县光伏项目开发建设工作,新建项目不得并网。涉及违法违规的,则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附件9

 

 

光伏服务企业备案登记表

 

 

 

 

 

    (公章)

法定代表       (签字)

                 

 

 

 

 

 

 

企业备案登记表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金


经济类型


固定资产


固定工作场所

面积(㎡)


注册所在地

 县(市、区)

备案企业在职

人员情况

 名;

申报备案

类别[4]

投资 总承包 设计 监理 安装O 运维O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传真


能源主管部门

意见

(公章)

备案情况


 

企业备案登记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件号

年龄

学历

职称

所学专业

光伏相关

工作经历

























































































 

 

 

 

 

 

 

 

 

 

填表说明

 

本表为光伏服务企业备案登记表(投资、总承包、设计、监理、安装和运维等业务)的专用表格,一律用计算机打印填写。需提交本表中未列出内容时,可另附页说明。表中所需相关证明材料应附在表后,如固定资产、营业执照、身份证、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1]企业名称:须填写申请企业全称,并与封面中“备案企业”名称及法人证书中名称一致。

2]成立时间:指申请企业最初成立的时间。如企业发生名称变化等情况,可另附材料进行说明。

3]经济类型:事业法人填写“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按照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填写。

4]申报备案类别:按照表格中内容自行勾选,可勾选多项。

5]固定资产清单:按照资产金额从大到小顺序填写。

 

 

 

 

 

 

附件10

关于要求光伏项目限期整改的函

 

供电公司、项目业主:

位于    县(市、区)      乡(镇、办事处)       村(    社区或       小区)的      组(幢)     号房屋,属居民           (身份证号:                  )所有。在该建筑物屋顶建设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经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附照片),要求业主在                 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将组织拆除。请供电公司在收到项目整改完成验收意见后方可进行并网。

 

经办人:

 

(公章)

 

抄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附件11

关于农户安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建设法律风险告知书

 

因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涉及法律规定事项多,程序复杂,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排除隐患风险,现就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有关法律风险防范提示如下:

一、金融诈骗风险

光伏企业或代理人以“公司融资、与农户无关”“屋顶分布式光伏只能以个人名义申请”为理由,骗取农户个人证件、信息,诱骗农户签订“阴阳合同”和委托书、承诺书等法律文书。合同内容刻意回避“贷款”“偿还租金金额”等敏感内容,将“农户出租屋顶”变为“农户租用设备”,然后以农户个人名义去融资。后续因设备质量导致发电量得不到保证,产生不了太大经济效益,使得欠银行的贷款月供由农户承担,让农户背上沉重的债务。

二、质押、维护陷阱风险

合同中存在农户要将电站的收益权质押给公司,并承担维权与设备维护的义务等内容。合同中出现无需取得户主同意,光伏项目建设方有权对项目资产进行转让、抵押、质押等方面内容。会产生农户无权获得收益,无权选择合同相对人。

三、合同陷阱风险

1.合同往往把签订地约定在甲乙双方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并在争议条款中约定一旦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导致农户需要诉讼时,要到外地法院起诉,增加诉讼成本。甚至有的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外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而申请仲裁的费用动辄数万元,使得农户遇到纠纷无力维权。

2.在光伏项目建设方指定平台开立收益结算账户,并同意委托三方机构将收益自动划转至项目建设方指定账户或虚拟账号,导致农户难以实际得到收益。

3.要求村民妥善保管、安全防护光伏电站,增加农户的责任,约定如导致光伏电站毁损,被认定为严重违约,需要农户采取补救措施或提供担保,还需赔偿损失。

4.房屋交易、拆除、拆迁等,需农户自费完成光伏电站迁移并恢复正常发电,或者购买光伏电站。

5.只有网签合同没有纸质签字的合同。

6.合同期约定过长,并设定自动延期条款,导致农户稍不注意就自动续期5年。

7.合同约定的租金为固定价,多年后会因物价变化等显得极为低廉,但农户无权涨价,造成隐含的损失。

四、其他风险

1.光伏企业或代理人未能充分告知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后会破坏房屋结构、漏水、倒塌、刮大风飞板等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风险,农户自身对此也缺乏清晰的了解。

2.部分未经备案的企业只负责业务推广,当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存在无人售后的问题。

3.各类光伏企业或代理人承诺给付的租金收益远远低于光伏产生的效益,经济效益差。

4.此类开发合同一般周期为25年,此期间农户屋顶资源被用,直接影响未来征地拆迁等相关事宜,对农户权益将产生极大的损害。

5.与邻居的相邻纠纷,光伏设备安装、使用或因为质量问题,会对周围邻居产生影响,易产生矛盾。

 

 

  人:     乡镇政府(芹阳办)

 

 

被告知人:                    

 

 

 

 

 

 

 

附件12

开化县屋顶光伏项目企业融资合规承诺书

 

        乡镇政府(芹阳办):

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以下简称“承诺方”)拟在开化县投资建设屋顶光伏项目,为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县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规定,切实保障农户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现就本项目全周期融资相关事宜,向贵局及开化县相关监管部门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郑重承诺:

一、融资主体与责任承诺

1.本项目所有融资行为均由承诺方作为独立主体实施,承诺方将以自身资产、经营收益为还款保障,绝不以参与项目合作的农户名义办理任何形式的贷款、融资、担保等金融业务,绝不诱导、胁迫、欺骗农户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等个人证件用于融资环节。

2.承诺方将自行承担项目融资的全部成本与风险,若因融资问题引发债务纠纷、法律诉讼等情况,承诺方自愿承担全部责任,与涉及的农户无任何关联,绝不将融资风险转嫁至农户。

二、项目合作合规承诺

1.承诺方与农户签订的屋顶租赁、合作共建等协议,将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协议内容仅涉及屋顶使用、收益分配、设备维护等光伏项目核心事项,绝不包含任何与农户融资、担保相关的条款,绝不通过“阴阳合同”“补充协议”等形式隐藏融资类内容。

2.承诺方将如实向农户告知项目合作模式、收益计算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确保农户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签订协议,绝不以“零成本”“高收益”等虚假宣传误导农户参与项目。

三、信息使用与保密承诺

1.承诺方因项目合作获取的农户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银行卡、房屋产权信息等),仅用于项目备案、并网申请、收益结算等合法用途,绝不用于融资、信贷等非项目相关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农户信息安全。

2.承诺方将建立农户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严禁泄露、出售、非法使用农户个人信息,若因信息泄露给农户造成损失,承诺方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与监督配合承诺

1.若承诺方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自愿接受开化县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服务中心等相关监管部门的依法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撤销项目备案,暂停项目建设及并网,向信用中国网站上传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况限制在开化县从事光伏开发事宜等。

2.承诺方承诺积极配合开化县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对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主动配合提供项目融资凭证、合作协议、农户信息使用记录等相关材料,如实回答监管部门的询问。

3.若因承诺方违规行为给农户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信用记录,承诺方将在15个工作日内为农户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五、其他承诺事项

本承诺书自承诺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项目运营结束。若承诺方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违反承诺,开化县相关监管部门可依据本承诺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承诺方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附件13

户用光伏产品销售安装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甲方(用户):{{用户姓名}}

乙方:{{项目公司名称}}

证件号码:{{用户身份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项目公司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项目地址}}

注册地址: {{项目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用户手机号}}

电话: {{项目公司电话}}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项下各条款的内容,特别关注您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签署本合同将视为您已经确认并愿意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标的及合同价格

1.1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金额

产品名称:

序号

类型/型号

屋顶类别

数量(套)

单套功率

单价

(元/瓦)

小计(元)

安装地点

1








2








1.2 合同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此价格为含税价,包括光伏发电系统的设备材料供应、运输、系统安装施工及运营调试在内的全部价格。

1.3 甲方按照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支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包括首付款、进度款、尾款等内容】

1.4 安装调试及并网验收:乙方负责本合同产品的安装、调试、联系电网公司(或其他供电部门)并协助完成并网验收工作,具体并网验收完成时间由电网公司(或其他供电部门)确定。并网验收过程中,乙方将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设备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必须符合国家和户用光伏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1.5 乙方提供交付凭证(如与电网公司签署的“并网售电合同”、光伏电站保险单等)将产品交付甲方后,产品所有权转由甲方所有。

1.6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款项支付完全基于甲方自有资金或双方书面约定的其他不涉及甲方个人借贷的方式。乙方承诺并保证,其或其任何员工、代理人不会以任何形式诱导、协助或要求甲方通过任何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或其他第三方办理任何形式的个人贷款、消费贷、融资租赁等债务性融资用于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

二、设备材料及安装工程

2.1 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乙方应按照施工设计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标准的建筑安装工程规范、规定和标准进行施工,并通过电网公司(或其他供电部门)验收。对于屋面的荷载能力鉴定由乙方负责完成,在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完成后由于房屋荷载能力不足而造成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

2.2 甲方应加强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合同产品与建筑物连接部位日常检查与维护。乙方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建筑结构、消防、防水性能不低于原有水平,确保电站的基础结构与建筑本体牢固连接;若采用配重方式时,应采取一定的加固措施,不得简单放置在建筑物上。户用并网光伏发电系统中所有设备和部件应按照系统设计整体要求来配置,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主要设备应通过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的产品认证。户用光伏发电系统带电设备(组件、逆变器、电表箱/计量箱)本体应有警示标识,并具备即时断电并进入无危险状态(防孤岛)的能力。甲乙双方维修、更新设备应参照建筑对新加装光伏要求。

2.3 安装的设备材料乙方应在以下第       项规定的时间在甲方指定的安装地点进场到位,甲方应当现场验收。

(1)乙方收到甲方的首付款或者全款后15个自然日内。

(2)双方约定时间:                   (应以乙方已经收到甲方首付款或者全款为前提,否则可相应顺延)。

2.4 乙方对产品提供的质保期限根据相应供应商提供的质保期限确定。系统整体质保5年,其中光伏组件质保期为12年,光伏逆变器质保期为5年。具体质保条款遵循产品售后质保书。自产品安装并交付甲方使用开始,在质保期内,因产品或安装质量引起的故障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

2.5 因乙方安装不当导致甲方屋顶损坏,应由乙方负责维修,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乙方随货提供的产品《质保书》、《用户手册》,甲方应仔细阅读,并严格按照《质保书》、《用户手册》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合理使用和日常维护,对于甲方不当使用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或损害,乙方不承担责任。

2.6 在施工期间,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施工中需要的水、电以及与物业方面的沟通、联络,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和现场踏勘便利等),甲方应与施工现场保持安全距离,乙方应在施工现场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在施工期间,乙方施工人员出现意外事故伤害(如触电、高空作业坠落等)由乙方负责。如果因甲方屋顶原因需要增加防水、加固等额外工程的,乙方提供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7 对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并网申请服务的,在实际申请并网过程中,电网公司要求提交的材料,甲方配合乙方提供。

2.8 设备运行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出现意外情况时,甲方可先操作停用,并及时告知乙方。

三、违约责任

3.1 乙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安装期限进行安装,如延迟安装,每延迟一天,按应付款项的 【违约金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合同总额的20%;超过十天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同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其他损失。乙方延迟安装工期的,甲方有权延迟履行其相应责任。

3.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款项,如延迟支付货款,每延迟一天,按应付款项的 【违约金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合同总额的20%;延迟超过十天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同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其他损失。若乙方因此而解除合同时,乙方有权拆下,取回已经安装或交付的产品。甲方延迟付款而没有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延迟履行其相应责任。

3.3 因雨雪霜或其他原因导致屋面湿滑,大风或者高温以及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无法安装施工,造成项目工期顺延的,乙方有权延迟项目工程施工。

3.4 因设备材料质量问题或安全性能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第三方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等人身伤亡事故事件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安装工程问题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就赔偿方式及额度应根据直接损失的金额经涉事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双方就损失原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共同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方先行垫付,最终将根据鉴定结果由责任方相应支付。

四、工程质保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4.1 整体项目质保期2年。原则上光伏发电系统的质保期不应低于10年。

4.2 项目运行年限不应低于25年;线缆、配电箱的质保不应低于3年。

4.3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保修期24个月,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起算。

4.4 若光伏组件、逆变器、支架、并网柜、配件等原厂质保年限高于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原厂质保年限为准。

4.5 光伏组件的免费保修年限:组件使用寿命不低于25年,25年功率质保,质保期不少于12年,12年材料和工艺质保。

4.6 光伏组件的免费保修及维护范围包括:质保期内出现非用户人为原因的组件故障免费修理,超过质保期的只收维修材料费、终身负责维修。

4.7 设备故障报修24小时响应,必须在响应后8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果设备故障在检修8工作小时后仍无法排除,应在24小时内提供不低于故障设备规格型号档次的设备供用户使用,直至故障设备修复。

4.8 逆变器的免费保修年限:免费保修5年(按厂家质保期约定)。

4.9 逆变器的免费保修及维护范围包括:在免费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超过质保期的只收维修材料成本费。设备故障报修24小时响应,必须在响应后8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果设备故障在检修8工作小时后仍无法排除,应在24小时内提供不低于故障设备规格型号档次的设备供用户使用,直至故障设备修复。

4.10 屋面防水的免费保修年限:免费保修5年。

四、争议解决

4.1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有权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根据申请仲裁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五、其他

5.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联,各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 乙方对于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设计方案等享受知识产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前述文件向第三方披露或作他用。

5.3 其他约定:                                                                               

                                                                                            

 

甲方(签字、捺印):                             

签署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附件14

户用光伏电站合作开发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甲方(用户):{{用户姓名}}

乙方:{{项目公司名称}}

证件号码:{{用户身份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项目公司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项目地址}}

注册地址: {{项目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用户手机号}}

电话: {{项目公司电话}}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项下各条款的内容,特别关注您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签署本合同将视为您已经确认并愿意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甲方有意愿在屋顶安装户用光伏电站项目,乙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拥有光伏电站产品及相关设计、安装、管理、运营的专业服务能力。甲、乙双方同意利用各自资源优势,按照合作开发、利益共享模式共同进行电站开发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光伏电站信息、价格、用途及期限

1.1 电站信息

【电站介绍、电站基本信息,各家根据情况填写】

1.2 甲方使用乙方产品在甲方屋顶安装、并网、运行户用光伏电站 (以下简称电站),合同总价【价格金额】,支付方式【双方协商】。并网方式为【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合作期限为【协商确定】年,产品安装完成且并网发电之日为收益计算起始日。

1.3 合同到期前30个自然日内,经双方友好协商,按照下述【从下方选择】方式继续开展合作:

1)双方延续本合同,合同延续【协商确定】年,收益方式按照【协商确定详细合作方式】方式分配。

2)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其他详细合作方式】

二、收益分享与支付

2.1 甲方根据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完成本项目电站备案申报,并依本合同约定享有本项目电站收益。鉴于乙方具有电站项目专业技术优势,甲方同意在电站并网后,由乙方全权负责电站运营和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基于责任、风险以及报酬一致的原则,甲方按照以下方式分享电站收益,电站剩余收益作为乙方的电站运营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收益按【月/季,或其他周期】支取,在当期初支取上期收益。

【收益情况根据各家情况填写,包括但不限于电站产生的电费收益、绿电碳排放收益及其他各项收益】

2.2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合作期限内电站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第三方运营、维护管理。运维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运营、维护服务不能保障甲方权益或者侵害甲方利益,甲方有权主张更换运营、服务单位。

2.3 甲乙双方约定按照以下第  【从以下选择】   种方式进行电费收入划转。

1)甲方应在乙方指导下,在乙方指定的【银行/金融平台】开立收取电站各项收益的唯一结算账户。该账户属无实体银行卡的电子账户,兼具有收入和划转的功能。为了结算上的便利,甲方同意委托第三方机构将电网公司汇付的电站收益自动划转至乙方账户,乙方按照第2.1条约定将甲方收益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平台】的账户,剩余电站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可自由支配动用甲方自有账户中的款项。

2)甲方将电网公司汇付的电站收益按照第2.1条约定将留存甲方收益,剩余电站收益支付至乙方 【指定账户】  

3)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更改、注销结算账户,不得将该结算账户更改、挂失或进行任何其他操作。

2.4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在双方未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电站所获的的全部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电站产生的电费收益、绿电碳排放收益及其他各项收益)按照本合同第2.1条甲方收益、乙方收益的方式进行支付。若任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和责任且未在双方协商的合理期限内进行整改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电收益)。

在合作期限内,若因电网公司结算系统(平台)升级或置换、电网公司和政府对发放电站收益有相关要求等任何情况导致结算账户需要变更的、或者国家政策对电站有其他相关收益发放的,甲方有义务准备相关材料、办理相应手续,乙方予以配合,相关款项应按照本合同第2.1条约定进行结算分配。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电站设备采购、安装、运行、维修均由乙方负责;同时电站安装在甲方的屋顶。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以下约定:

3.1 甲方确保电站安装屋顶所在的房屋是其合法拥有的,未设定任何抵押或第三方权利等,不存在权利负担或权利瑕疵,并将提供相应的产权证明(房产证、土地证、宅基地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如不能提供的,需签署房屋产权承诺书。在未与乙方就处置光伏电站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前,甲方不得将房屋及电站出售、抵押、或设置相关权利质押、第三方权利等。如有前述行为,需经乙方事先同意,并确保买方或第三方权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义务。

3.2 电站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电站安装完成并网后,甲方如欲购买电站享有电站全部收益,应与乙方协商,另行签署购买合同。购买价格【根据各家情况填写】,本合同自购买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

3.3 本光伏电站项目以甲方名义申请备案、审批及并网验收等各项手续,乙方应予以配合;若甲方要求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代为办理的,则甲方应按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其身份证、房产权属等审批所需的各项材料。因甲方原因导致不能并网(包括但不限于未配合提供相关材料、房屋权属纠纷),视为甲方违反本条款,按照本合同4.2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3.4 由于电站安装于甲方自有房屋的屋顶,甲方应尽合理的保管及安全防护义务,确保电站安全并避免损失,甲方发现电站的任何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如电站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毁损、灭失的,甲方配合乙方向第三方索赔;如电站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配合乙方提起保险理赔。电站停止发电期间,双方不分享收益;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电站毁损灭失,视为甲方违反本条款,按购买价格赔偿乙方

3.5甲方不得自行挪动、更改、拆除、损坏电站,也不得未经乙方同意而进入电站区域。如因甲方擅自挪动、更改、拆除、损坏或接触电站,或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进入电站区域导致任何甲方或第三方的任何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如影响电站发电的,由乙方负责修理,甲方应承担相应修理费用,同时乙方有权从甲方当期分享收益中扣抵相应修理费用,修理期间的发电损失由甲方赔偿,乙方有权从甲方当期分享收益中扣除,甲方当期分享收益不足以支付修理费用、修理期间发电损失的,从甲方后续分享收益中扣除;如不能修复电站的,视为甲方违反本条款

3.6 甲方不得关停电站、拉闸或对电站进行操作,不得阻碍或不配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对电站进行安装调试、后续维修、运维,不得有在电站上晾晒衣物、遮挡或其他减少电站发电收益的行为,如有前述行为,应按照电站理论发电量可获得的收益赔偿乙方的所有损失,甲方收益部分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7 甲方如需翻新、扩建房屋或搬迁的,甲方应提前通知并与乙方协商,甲方应在翻新、扩建后提供符合电站安装条件的屋顶,拆装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只承担一次;如需安装于原屋顶,翻新扩建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该时段内,甲方不享受任何收益。如甲方超过6个月不能提供合适屋顶安装电站的,甲方不享受任何分享收益,还应赔偿乙方电站收益损失。如因天气、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在6个月内完成翻新扩建的,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3.8 如电站安装所依附的房屋或房屋宅基地被政府征收、征用、拆迁,甲方应立即告知乙方,提供政府的相关文件及政府补偿的意见,鉴于本电站系乙方为甲方专门定制,甲方选择并接受如下第  项补偿方案,乙方予以认可

1)甲方以本合同约定的购买价格购买电站,电站价格明细此处需附价格计算公式或说明,支付时间不晚于电站拆除日,甲方付清购买价款后政府补偿归甲方所有;如甲方要求乙方配合申报电站价值,并要求征收、征用、拆迁部门支付补偿款的,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协助甲方与相关部门协商补偿事宜。无论甲方最终是否与相关部门达成补偿合同,均不影响甲方按照本款约定支付购买价款的义务。

2)甲方与乙方相互配合申报产品及电站价值,积极争取政府补偿,甲方享有电站部分补偿款的10%,乙方享有电站部分补偿款的90%,但电站产品仍归乙方所有。(若甲方选择本方案的,则甲方须同时履行全权委托乙方参与本产品与政府处理补偿事宜,并按照乙方要求积极配合申报并提供相关文件,乙方认为必要时,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将电站与甲方房屋或房屋宅基地一起申报政府补偿;在甲方未获乙方书面通知关于电站补偿已经与政府达成合同之前,甲方不得单方与政府达成电站补贴合同; 甲方关于电站与政府达成的任何补偿合同,均须经乙方书面认可;若最终关于产品的补偿款以高于本合同约定的购买价格,与购买价格等值按上述比例分享,高于购买价格部分,甲方与乙方按50%,或协商确定】分享;如甲方履行前述全部义务,乙方同意如最终未取得政府补偿,不追究甲方责任;若甲方违反上述任一义务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以本合同约定的购买价格向乙方购买产品并在产品拆除前或乙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价款)。

3)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3.9 自电站安装之日起造成甲方屋顶、遮挡出现破损漏水的,乙方按【双方协商确定】承担维修责任和费用。

3.10 乙方应确保电站施工和运维过程不影响甲方正常生活。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电站,并保证其施工过程、产品质量以及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保证按乙方质保书提供质保服务。

3.11 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负责电站的勘察设计、电站的安装调试、电站运营维护、远程监测、安全管理等工作,相关工作需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要求。合作期限内,乙方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为了增加电站的发电效率有权对电站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并保证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上述工作。

3.12 如因继承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本合同效力及于继承人。如因遗产分配或其他原因将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的,甲方应确保受让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3.13 在本合同项下甲方享有权益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乙方对本合同电站产品或权利进行转让或者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等第三方权利负担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甲方在此予以同意。

3.14 乙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应在合作期限内对电站投保财产综合保险。

3.15 电站建设、运营期间,因设备质量或安全性能不良、设备安装等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等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事件的,乙方应承担赔偿等相应责任。

3.16 双方确认,本合作开发模式不涉及以甲方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贷款或融资。乙方承诺并保证,其或其任何员工、代理人不会以任何形式诱导、协助或要求甲方通过任何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或其他第三方办理任何形式的个人贷款、消费贷、融资租赁等债务性融资用于支付本合同项下可能产生的任何费用(如有),或以电站收益权等进行质押融资。

四、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4.1 本合同签署后至乙方未实际安装光伏电站产品前,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后,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2 甲方认可为了电站开发事宜乙方投入大量资金及人力,乙方实际安装光伏电站产品后,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因甲方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乙方有权停止支付甲方收益、要求甲方赔偿发电损失(按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年均利用小时数折算)、要求甲方限期改正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甲方不予改正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在改正期限到期之日按照合同期限内甲方已收到全部收益的30%,或协商确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超过6个月仍不予改正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购买价格自乙方购买电站。

因乙方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或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乙方不予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在改正期限到期之日按照合同期限内甲方已收到的全部收益的30%,或协商确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超过6个月仍不予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处置乙方已建部分电站资产。

4.3 乙方若违反本合同其他任何约定,应按照造成甲方实际损失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4 任何一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赔偿、损失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其他

5.1 双方不可撤销地同意以本合同文首的地址作为其接收各类文件文书的送达地,以文首的联系电话作为其接收各类通知信息、文件文书的电子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彩信、微信),前述信息、文件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及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包括争议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相关文件文书等。如因任何原因导致相关文件文书未被双方或其指定方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邮件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文件文书需要接收方确认的,接收方应在收到文件文书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进行书面确认或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收方同意文件文书全部内容且无任何异议。

5.2 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有权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根据申请仲裁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5.3 双方确认本合同采取电子签名或手写签名方式签署,自双方完成签名之时生效,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4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不定期地向电网公司及相关政府部门查询本合同项下甲方名下电站的发电数据及合规运行情况。

甲方授权乙方,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信息、享受乙方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合同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乙方及其指定的第三方或合作伙伴,为甲方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甲方确认已经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所有条款,乙方已经向甲方提示了本合同项下各方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并按甲方要求对相应条款作出了充分的解释和说明。

 

 

 

甲方(签字、捺印):                             

签署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关于开化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我县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城乡风貌协调、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县起草了本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全县分布式、集中式光伏项目快速推进,在推动能源转型、促进农户增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也出现未备先建、违规搭建、风貌失控、安全隐患、融资不规范、运维缺失等问题,部分项目侵占耕地、生态敏感区,影响乡村景观与房屋安全。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及衢州市光伏发展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国家公园建设、传统村落保护、耕地保护等实际,亟需出台统一、可操作的管理办法,明确标准、流程、责任,实现安全、风貌、用地、市场、运维全链条规范,推动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12026324日,开化县发展和改革局在经过多次向上对接,深入了解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浙能源202514号)《衢州市光伏发展规划》(20242030)《衢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衢发改发20247号)等文件要求等上级政策要求开始着手起草本文件

22026413日,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初稿)形成,开化县发展和改革局内部研究,针对文件中不足之处进行修改完善。

32026416日,开化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专题征求意见会,发改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等10个部门参加,提出意见共23条并修改完善。

、重点内容和措施

)严控建设标准与禁限区域

分布式光伏严控安装高度、风貌协调、违建红线,坡屋面不超0.3米、平屋面不超1.5米,禁止在消防通道、危房、风貌核心区建设。集中式光伏严守耕地、生态保护红线、重要水域禁建要求,规范农光、林光、渔光互补间距与高度,兼顾生产与生态。

)规范全流程建设管理

实行备案建设验收并网闭环管理。户用光伏由乡镇初审、部门联审、供电代办备案;工商业与集中式光伏严格联评联审,6兆瓦以上纳入省级计划。验收实行乡镇初验+部门联合验收,不合格不予并网。供电公司按承载力评估有序接入,黄色、红色预警区域严控接入。

)强化市场与安全监管

实行光伏企业备案制+三色动态管理,规范合同签订、融资行为,严禁以农户名义贷款、虚假宣传、欺诈销售。建立弄虚作假、质量安全、运维缺失、违规建设等惩戒机制,对失信企业列入红色标识,暂停并网与业务开展。

)压实各方工作责任

明确乡镇属地监管、部门联合执法、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巡查、隐患排查、存量整改机制,严厉打击未备先建、违建、骗贷、欠薪等行为,保障公共安全与群众合法权益。

本意见实施后,将有效解决光伏建设乱象,推动我县光伏产业安全化、规范化、景观化、长效化发展,更好服务绿色低碳转型与乡村振兴。

 

 

 

 

 

 

 

                     开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421


征集部门:开化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04-21 截止日期: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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