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订单粮食制度实施,完善订单粮食收购政策,保障种粮主体合法权益,确保粮食安全与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储备订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粮〔2023〕19号)、《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浙粮〔2022〕21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关于促进粮油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浙农种发〔2025〕7号)、《衢州市农业农村局等6部门关于促进粮油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衢农发〔2025〕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拟制定出台《关于做好龙游县订单粮食工作的意见》。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龙游县新二路16号,邮编:324400。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283263535@qq.com。鉴于本次政策制定工作时间紧迫,意见反馈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 联系人:李昇平;联系电话:0570-7566553 附件:龙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龙游县订单粮食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龙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6年4月21日
龙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八部门 关于做好龙游县订单粮食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储备订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粮〔2023〕19号)、《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浙粮〔2022〕21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关于促进粮油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浙农种发〔2025〕7号)、《衢州市农业农村局等6部门关于促进粮油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衢农发〔2025〕11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县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经县领导同意,现就做好我县订单粮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通过委托龙游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县域内种粮主体签订粮食订单,加强产销合作保证政府储备粮轮换粮源;以订单优化粮食生产种植品种,推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共同富裕;认真落实粮食安全有关订单粮食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订单粮食签订程序,保证我县订单粮食政策实效,确保我县粮食安全。 二、订单政策内容 (一)订单粮食对象。种粮农户、家庭农场、粮食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种粮企业等粮食生产主体。 (二)订单范围及品种。本县范围内当年度生产的早籼稻、中晚籼稻谷。 (三)订单粮食质量要求。早籼稻原则上应达到国家标准《稻谷》(GB 1350-2009)所规定的五等及以上等级(五等外粮是否纳入订单范围,以当年度粮食收购文件规定为准),中晚籼稻则需符合国家标准《稻谷》(GB 1350-2009)三等及以上。其中转作储备的粮食质量指标达到国标三等(含)以上、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标要求。 (四)订单数量核定。原则上早籼稻,普通水田(含管护期外土地整治项目地块及耕地功能恢复项目地块)按每亩400公斤核定订单粮食数量,管护期内土地整治项目地块按每亩200公斤核定订单粮食数量。中晚籼稻视当年度县级储备实际需求确定每亩订单粮食数量。 (五)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早籼稻、中晚籼稻按每年度的浙江省最低收购价执行。等外粮的收购价格情况根据当年度市场情况确定。 (六)订单粮食奖励政策。 1.订单内的粮食享受订单奖励,种粮农户、家庭农场、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种粮企业,每交售50公斤订单早稻最高奖励30元、每交售50公斤订单中晚稻最高奖励5元,具体奖励标准视情况调整,以当年度收购文件为准。 2.早稻收购中,订单内的重金属超标粮、降等粮及等外粮,每交售50公斤最高奖励30元,具体奖励标准以当年度收购文件为准;订单外的粮食可按最低收购价收购,但不享受订单奖励。中晚稻收购中,订单内的重金属超标粮、降等粮及等外粮,均不享受订单奖励。 (七)订单粮食预购定金和质押贷款发放。对信用好、有还贷能力并按订单交售粮食的种粮大户,可向县粮储公司申请订单早稻预购定金,由县粮储公司依据《订单早稻预购定金管理办法》予以发放,定金在售粮时收回。种粮大户根据县收储公司提供的订单实际投售数量提出质押贷款申请,订单质押贷款额度由贷款银行审核确定。 三、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村级组织:对本村粮食订单的真实性负责。做好本村种粮主体订单粮食申报工作,如实填报本村分户订单粮食清册并汇总,进行村级公示,并按时向乡镇(街道)报送清册和汇总数据。 (二)乡镇(街道):负责当年订单粮食政策、订购工作纪律的宣传,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订单粮食面积(包括普通水田、土地整治项目地块、耕地功能恢复项目地块等)核实、汇总、监督村级公示以及审核、上报相关材料的工作;负责发放本辖区内的订单售粮卡及订单合同签订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种植面积审核工作(包括普通水田及管护期外的土地整治项目地块面积)。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订单粮食分户清册进行审核。 (四)县资规局:负责全县耕地功能恢复地块及管护期内的土地整治项目地块面积核定。 (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订单粮食政策拟订;负责种粮主体订单粮食数量的线上核定工作;负责指导县粮食收储公司收购工作;负责后期订单粮食奖励资金发放。 (六)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订单粮食奖励资金安排与拨付工作,确保奖励资金按时发放。 (七)县发改局:负责做好订单粮食最低收购价格落实监督工作。 (八)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检查和维护粮食收购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工作。 (九)县公安局:负责做好订单粮食工作中违法犯罪案件打击及突发案件的处置工作。 (十)农发行龙游县支行:负责提供订单粮食收购所需的贷款。 (十一)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负责订单粮食清册的线上系统录入;协同各乡镇(街道)发放售粮卡、签订订单合同;负责全县的订单粮食收购;负责填报订单粮食奖励资金发放清册并上报县经信局。 四、订单粮食申报程序 (一)面积申报 申报工作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种粮农户、家庭农场、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种粮企业向所在村组织申报。对于跨乡镇、村种植的农户,应向种植地所在村申报。种子面积、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垦造地、旱改水、建设用地复垦等项目)、耕地功能恢复项目耕地面积都要单独申报统计;享受种子奖励的稻谷不重复享受订单收购奖励。 申报早稻、中晚稻种植面积和订单数量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报、多报和漏报。申报时农户必须认真核对身份证和银行卡号,确认身份证和银行卡号填写准确无误。 (二)面积审核 各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开展分户清册核查工作,核查早稻、中晚稻种植面积是否属实,确保填报早稻、中晚稻面积准确性和真实性。各乡镇(街道)审核后的早稻、中晚稻种植面积上报。 订单粮食清册由乡镇(街道)审核盖章后上报至县经信局,由县经信局负责收集汇总,县农业农村局、县资规局出具面积审核意见。 (三)订单数量落实 县粮储公司以上报面积为基础,按订单政策核定初次订单粮食数量。 (四)订单初次公示 县粮储公司汇总订单清册后,报送县经信局通过政府网站、浙政粮安系统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五)合同签订和售粮卡发放 县粮储公司在当年收购之前分别完成早稻、中晚稻的订单售粮卡制定,并将售粮卡及合同送至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发放给农户。 (六)组织收购 县粮储公司组织订单粮食收购。做好收购人员、物资器材、仓库、资金等准备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五要五不准”收粮守则,认真落实《浙江省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规范(试行)》(浙粮〔2022〕21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粮食收购质量国家标准。 (七)订单二次公示 订单粮食收购中及结束后,县粮储公司对农户订单粮食面积进行有依据的动态调整,梳理漏报补报、良种转订单等情况,一同汇总后报至县经信局,再进行一次社会公示。 (八)奖励资金发放 收购结束后,县粮储公司根据各种粮主体实际投售订单粮食数量,编制好清册,报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审核,通过“浙里基财”将奖励资金发放到农户,种粮企业则通过对公账号发放。 五、订单粮食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早稻、中晚稻订单是我县粮食和农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订单粮食工作领导,将订单粮食工作做细做实。 (二)加强宣传,做好服务。各乡镇(街道)要把抓粮食订单和抓粮食生产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将订单政策宣传到每个种植主体。坚决杜绝由于政策宣传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有关部门要协调指导好粮食订单的各个业务环节,提高工作质量。 (三)严格审核,杜绝虚假。各村级组织、乡镇(街道)、责任部门和县粮储公司要履行好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作,严格把握订单粮食申报、审核及政策执行流程,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政策执行到位。对党员干部、国有企业职工在粮食订单工作中失职渎职或参与套取奖励资金的,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对虚报种植面积的,以陈粮顶抵新粮的,以县外粮源顶抵本县粮源套取奖励资金等情形,一经查实,按《关于明确龙游县订单粮食相关工作的通知》(龙经信联发〔2024〕3号)规定,严肃处理。 本文件于发文之日起实施,国家、省对订单政策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龙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龙游县农业农村局 龙游县财政局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龙游县发改局 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龙游县公安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龙游县支行
关于订单粮食文件的起草说明 现就《龙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龙游县订单粮食工作的意见》文件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订单粮食制度实施,完善订单粮食收购政策,保障种粮主体合法权益,确保粮食安全与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起草《关于做好龙游县订单粮食工作的意见》。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储备订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粮〔2023〕19号)。 2.《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浙粮〔2022〕21号)。 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关于促进粮油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浙农种发〔2025〕7号)。 4.《衢州市农业农村局等6部门关于促进粮油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 三、前期开展的工作 为了做好订单粮食政策修订工作,县经信局深入研究《浙江省省级储备订单管理办法(暂行)》《浙江省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规范(试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关于促进粮油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衢州市农业农村局等6部门关于促进粮油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等上级文件,认真梳理加强和改进订单粮食工作的新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拟定《关于做好龙游县订单粮食工作的意见(初稿)》。随后通过走访重点种粮大户、召开种粮大户政策征求意见会、协调部门意见、组织部门及乡镇征求意见会议等方式,充分吸收各方修改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关于做好龙游县订单粮食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政策主要内容 《龙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龙游县订单粮食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有: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与乡村振兴战略,通过国有粮企与种粮主体签订订单,保障储备粮源、优化种植品种,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共同富裕,确保订单粮食政策实效与县域粮食安全。 (二)订单政策内容:明确订单对象为县域内种粮主体,品种为当年产早、中晚籼稻,并对质量、数量核定、收购价格及奖励标准作出规定。 (三)各部门工作职责:列明村级组织、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局、县资规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农发行、县粮储公司的详细职责。 (四)订单粮食申报程序:包括面积申报(向种植地所在村如实申报)、面积审核(乡镇核查盖章)、订单数量核定(粮储公司按面积核定)、初次公示(政府网站等渠道)、合同签订与售粮卡发放、组织收购(执行国家标准)、二次公示(动态调整后公示)、奖励资金发放(通过“浙里基财”或对公账户发放)。 (五)订单粮食工作要求: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乡镇及部门高度重视;加强宣传与服务,确保政策传达到每个种植主体;严格审核、杜绝虚假,各环节履职尽责,对虚报面积、套取奖励等行为依规严肃查处,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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