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促进基金规范运作与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20号)、《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金〔2025〕48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我局研究起草了《舟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至2026年4月23日。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反馈至市财金公司。 联系人:张凌博,联系方式:18505806010 舟山市财政局 2026年4月15日
舟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领作用,构建科学高效的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20号)、《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金〔2025〕48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加强产业链布局关键性项目引进和培育,提供基金要素支撑,支持产业链关键环节延链补链强链和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创新、科技创新深度融合和新质生产力培育。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市政府主导,通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单独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本办法下指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财金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财金基金)及系下浙江舟山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转型升级产业基金)、舟山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科创基金)等全资子基金。 市级政府投资基金下设子基金根据功能和投资方向进行分类,分为产业投资类子基金、创业投资类子基金和种子天使投资类子基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市转型升级产业基金为产业投资类子基金、市科创基金为创业投资类子基金。 第四条 市财金基金为市级政府投资母基金,以设立子基金投资方式为主,直接投资为辅,直接投资项目原则上为重大战略性项目。市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市科创基金原则上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设立子基金投资方式为辅。 第五条 市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围绕我市九大产业链集群建设,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支撑重大项目引进,加强产业引导培育,持续推动产业提能升级,助力我市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建设。 第六条 市科创基金围绕我市“156”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投资关键技术创新项目,支持高新技术项目引进及培育,着力投早、投小、投硬科技,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服务我市新质生产力培育。 第七条 种子天使投资类子基金围绕创新团队、创新人才、乡村创业等领域,投资扶持早期创新团队和项目,营造鼓励创新创业良好氛围。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全资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委)、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财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建立健全市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机制。 第九条 为保证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政策导向,设立管委会。管委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投促中心、市财金公司等市级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管委会主要负责: 1.研究确定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方向; 2.研究审议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相关重要制度、重大改革、重大政策; 3.研究审议市财金基金规模增减事宜; 4.研究审议新设全资子基金及市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市科创基金等已设全资子基金规模增减事宜; 5.研究审议市财金基金新设合作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事宜,及市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市科创基金等全资子基金按程序递交的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宜; 6.审议其他需要管委会协调和决策的事项。 第十条 市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市科创基金等全资子基金设立投决委,分别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投决委主任,成员包括市级相关部门和市财金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项目投资、投后管理重大事项、退出等事宜的审议决策。 第十一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管委会日常工作,市财政局局长兼任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市财金公司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常任成员,项目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任非常任成员。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 1.负责贯彻落实管委会的重大决策; 2.审议市财金基金退出及投后管理重大事项; 3.起草市财金基金相关重要制度文件,上报管委会审议; 4.提前研究递交管委会审议议题,包括但不限于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相关重要制度、重大改革、重大政策等; 5.提出尽职免责核实认定意见。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负责: 1.牵头制定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尽职免责制度等制度; 2.市级政府投资基金预算管理,做好资金筹集和拨付安排; 3.对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4.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的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海经局、市投促中心等。主要负责: 1.建立动态项目库,推荐投资项目,并开展相关行业指导等; 2.本部门推荐项目的政策评估,政策目标和让利方案(如有,下同)的提出和调整; 3.本部门推荐项目的政策目标完成认定; 4.围绕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基金设立申请和组建方案,含政策目标、让利方案,实施后续考核评价; 5.加强与国家部委、央企、省企、海外资本对接,牵头与国家级基金、省级基金对接合作,引进国家级基金、省级基金落地舟山或设立舟山子基金。 第十四条 市财金公司是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的运营主体,主要负责: 1.制定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实施细则,健全完善基金投资运作的制度体系; 2.基金法人主体组建、调整、完善治理结构及资金安排等相关事项; 3.根据相关规定组织确定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4.指导和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科学决策、规范管理,并牵头组建专家库,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提供专业、精准服务; 5.实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定期报送财金基金运作相关情况; 6.积极协同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加强与国家级基金、省级基金、央企、省企等的对接,争取引入增量资金落地舟山; 7.协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政策评估、政策目标和让利方案提出、后续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是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的具体管理主体,主要负责: 1.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事项; 2.对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实施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3.建立完善内部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规范基金运作; 4.为被投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第三章 投资模式和要求 第十六条 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一般采取合作子基金、直接投资等模式。在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方式上可参照国家部委、省政府牵头设立的各类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运作,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参与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配售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以重大战略性产业项目引进培育为目的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信托通道、基金通道等投资形式的除外;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但向被投资企业进行以股权投资为目的,非上市交易的可转债投资的除外; 5.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情形; 6.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7.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七条 市级政府投资基金通过对外合作方式设立产业投资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鼓励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投资类子基金、种子天使投资类子基金出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分别不超过基金规模的40%、50%。 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经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出资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采用市场化方式遴选确定,也可根据实际采用市场化比选、意向性磋商、公开征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等方式,经对基金管理机构投资业绩、风控能力、募资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择优确定。 第十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直接投资项目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30%,以定向基金方式出资的,持股比例应穿透至底层项目进行计算。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持股比例不高于项目实控人,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经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出资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直接投资项目范围覆盖全市, 市级基金可通过争取上级基金,联动县(区)、功能区基金等方式,促进形成资金合力。为充分落实项目落地及管理属地责任,一般项目由属地县(区)、功能区向市级基金申请,原则上市级政府基金出资额不高于各县(区)、功能区出资额,重大战略性项目由市级牵头推进。 第二十一条 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直接投资项目,投资价格可按市场化估值确定。同轮次有国家级基金、省级基金或优质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领投的,可参照领投方估值确定。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按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本条所指国家级基金指国家部委牵头设立的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及其子基金;省级基金指省级主管部门牵头设立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及其子基金;优质基金管理机构指曾受托管理国家级基金、省级基金、社保基金等基金及其子基金的管理机构,且最近3年内无行政主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二条 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在达到政策目标情况下,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可适当让利,并应在章程或协议中明确让利对象、让利价格等具体安排,让利对象可包括基金管理人、项目实控方、管理团队、其他社会出资人等。 第二十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对外合作设立的产业投资类子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创业投资类子基金、种子天使投资类子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全资子基金不受上述年限限制。直接投资项目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鼓励不同类型基金接续投资,加强对需要战略布局领域的长期投资。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项目投资管理一般程序包括项目推荐(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公示、组织实施等。 1.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区)、功能区向基金管理公司推荐项目,基金管理公司自行发掘的项目需报市财金公司审核。子基金项目,应形成基金组建方案和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基金的依据、投向符合度、政策目标、基金类别、基金核心要素、重点项目储备等。直接投资项目,应进行政策评估并形成报告,内容包括对我市政策意义、投向符合度、行业及项目前景、政策目标、让利方案等。 2.推荐项目交投资决策机构相关负责人初审,初审通过项目交市财金公司协调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 3.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等资料。 4.基金管理公司将尽职调查报告等资料递交对应投资决策机构审议决策,根据出资主体和出资金额不同,实行分类分层决策机制。 (1)市财金基金投资项目,程序如下: ①认缴出资额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由管委会审议决策; ②认缴出资额超过1亿元的,管委会决策通过后,提交市委审定。 (2)对于市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市科创基金等全资子基金投资项目,程序如下: ①认缴出资额在0.5亿元以下(含0.5亿元)的,由全资子基金决策机构决策; ②认缴出资额在0.5亿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全资子基金决策机构决策通过后递交管委会审定; ③认缴出资额超过1亿元的,全资子基金决策机构决策通过并经管委会审议后,提交市委审定。 单项目由多个全资子基金共同出资的,金额按合计出资额计算。 5.经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代管委会办公室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或市财金公司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基金管理公司予以落实。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由基金管理公司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有重大问题报管委会办公室,按相应程序处置。 6.基金管理公司根据项目投资方案和协议核心条款,与相关合作方签署法律文件,并做好项目实施。项目投资方案经公示期满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权决定终止项目。 第二十五条 对于特殊项目投资管理实施简易程序,若项目已经市委和/或市政府决策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最高出资额度或比例,基金管理公司就投资方案、核心条款等事项完成磋商后,递交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对应决策机构审定。 第二十六条 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对外合作设立的子基金,由负责合作子基金运作管理的市场化投资机构自行决策。 第五章 投后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协议签署后,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相关协议做好投后管理工作,跟进项目情况。基金规模增加、子基金管理人变更等投后重大事项,原则上按原程序递交审议决策,并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市财金公司按要求定期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中填报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市财金公司向财政局报送市财金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和管理中,所投基金或直投项目发生重大违约、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等事项,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并及时上报管委会或办公室。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条 所投基金和直投项目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并购重组、股东(合伙人)回购、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三十一条 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在所投基金和直投项目章程或协议中约定退出方式和价格。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资产转让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财金公司应制定市级政府投资基金退出及核销管理办法,做好所投基金和直投项目的依法依规有序退出。确需延长基金存续期、直投项目投资期的,由子基金管理人或项目方提出申请,递交管委会或全资子基金投决委审议。 第三十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在所投基金和直投项目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在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 2.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拨付所投基金账户1年以上,所投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并实际出资; 3.未完成投资目标等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内容,且预计将造成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损失的; 4.发现其他严重危及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安全或违背事前约定要求的情形。 第七章 评价监督和风险防控 第三十四条 为推动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可持续、高质量运行,保障市委市政府政策目标实现,绩效评价树立长周期导向,突出基金的政策性定位,重点关注投资的社会效益,不单纯以经济效益作为主要评价指标,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评价依据,不对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追责,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在符合尽职免责的情形下,允许种子轮、天使轮融资阶段的直投项目最高亏损100%。市财金公司对基金运作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抽评、复评。 第三十五条 建立分类考核机制,对于各部门及县(区)、功能区发起的项目,围绕项目政策社会效益对基金绩效作功能性考核,主要评价基金支持重大项目落地、推动产业链发展等保障市委市政府政策目标实现方面,突出基金的政策性定位,投资损失经基金管理主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进行核销,核销的投资损失不纳入整体绩效;对于基金管理团队发掘项目,围绕项目效益作市场化考核,主要评价效益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第三十六条 鼓励担当作为,做好耐心资本,市级政府投资基金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原则,依法依规推进尽职免责。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损失作为启动责任认定程序或追责的依据。在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前提下,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所投项目出现投资失败、未达预期或探索性失误,且未涉及以下情形的,可依法依规不予问责。 1.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符,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 2.未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3.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程序进行项目决策、项目实施的; 4.对出现的失误错误不主动纠偏纠错,不积极消除或减少不良影响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免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对于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综合采取调整管理费、与市财金公司负责人薪酬核定挂钩等措施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体现激励约束,切实发挥绩效评价对基金运作管理的“指挥棒”作用。市财金公司应探索建立权责一致、激励约束相容的机制,推动基金管理公司人才团队培养。 第三十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所投合作子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托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依法履行托管职责,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第四十条 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出资人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健全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各类风险。 第八章 费用和收益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财金基金、市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市科创基金分别按实缴投资余额0.6%、1.5%、2%收取管理费,根据考核结果情况上下浮动。合作子基金按协议约定收取管理费。对于应由市财金公司下属基金管理公司收取的基金管理费,可由市财金公司统筹,予以减收或不收。 第四十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法人主体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支付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税后利润全额留存用于滚动投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参与国家级、省级基金设立或与国家级、省级基金共同投资其他基金的,按本办法规定决策程序后,可按照国家级、省级基金有关规定和做法执行。因贯彻落实国家战略等要求,与央企、省企、外省、市等合作设立基金的,按本办法规定决策程序后,可按各方协商确定的方案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市财金基金、市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市科创基金已通过项目由财金公司进行投后管理和退出相关工作。如遇重大事项,按要求递交对应决策机构审议决策。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财金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舟基金委办〔2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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