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个体工商户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激发我市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我市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我办起草了《金华市个体工商户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金华市个体工商户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双龙南街85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323办公室,邮编:321017。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21日。

联系人:朱晨浩;联系电话:0579-82466090。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0日


金华市个体工商户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激发我市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我市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个体工商户培育库是指个体工商户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纳入培育对象的个体工商户名录库。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培育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多维赋能、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小微办”)负责全市个体工商户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及市级培育库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 各县(市、区)小微办负责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本级培育库的建设管理。

第五条 库内个体工商户应对自身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入库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纳入县级库的个体工商户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一)有社保缴纳记录;

(二)获得过当地政府、部门荣誉表彰的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三)在各类园区平台、市场、产业集聚区中起发展带头作用的个体工商户;

(四)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导向的优质个体工商户;

(五)当地小微办认为可以入库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申请纳入市级库的个体工商户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一)上一年度有纳税记录;

 (二)上一年度有社保缴纳记录;

(三)拥有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个体工商户;

(四)获得过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荣誉表彰的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五)市小微办认为可以入库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入库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优先遴选进入小微企业培育库;

第九条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一律不予入库:

(一)吊销未注销的个体工商户;

(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个体工商户;

(三)未按时间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

(四)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体工商户;

(五)存在限制类、警示类风险信息,且风险等级为中、高级别的个体工商户;

(六)其他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情况。

第十条 各级“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服务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培训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园区、专业市场、电商平台等,提出申请并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成为合作部门或机构。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纳入培育库包括下列方式:

(一)市场监管部门推荐入库;

(二)合作部门、机构推荐,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入库;

(三)个体工商户自荐,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入库。

第十二条 县级库内个体工商户符合市级培育库的入库标准时,县级小微办可推荐个体工商户至市小微办,经市小微办审核同意后,升级至市级培育库。升级一般一年一次,个体工商户在县级培育库一年后,可被推荐至市级培育库。

第三章 培育措施

第十三条 聚焦聚力开展多维赋能:

(一)党建赋能。探索以行业或地域为分类建立“党建数据库”,发掘一批学历高、知识面宽、专业性强的“关键少数”党员,有效发挥党员队伍的创新引领作用;

(二)金融赋能。各地应联合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部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针对库内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与支持;

(三)培训赋能。各地应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共享库内优质个体工商户名单,依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优先对库内个体工商户开展人才培训;

(四)供需赋能。加强引导管理、创新载体形式,充分激活库内市场主体双向供需对接,精准服务库内市场主体发展需要。

 

各地小微办应运用好库内个体工商户标签体系,将库内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与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大型平台的服务资源精准链接,实现社会化帮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库内个体工商户发生吊销、注销营业执照、迁移出本级行政区等情况时,将被自动移除出库。库内企业不符合入库标准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本级培育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除出库:

(一)个体工商户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严重失信违法行为;

(二)个体工商户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走访调研和信息维护;

(三)个体工商户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情况;

(四)个体工商户将库内资源用于生产经营以外的活动;

(五)其他不合适入库培育的情形。

第十五条 合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合作资格:

(一)申请材料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推荐企业过程中,没有提供真实情况、存在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四)其他应取消资格的情形。





征集部门: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5-20 截止日期: 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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