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养老服务“爱心卡”服务主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养老服务“爱心卡”服务主体的服务行为,提高养老服务品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现将《舟山市养老服务“爱心卡”服务主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广大市民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4月30日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电话方式反馈至舟山市民政局。

联系人:王林峰    

联系邮箱:zsmzylfw@163.com

联系电话:0580-2610166

   联系地址:舟山市新城千岛路225号(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民政局

  2026年3月31日




舟山市养老服务“爱心卡”服务主体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养老服务“爱心卡”服务主体的服务行为,提高养老服务品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爱心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养〔2024〕87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爱心卡”服务主体,分为两类:

(一)服务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政府采购形式为“爱心卡”持卡老年人提供机构住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多种养老服务的供应商。

(二)爱心商家。是指自愿申请、经民政部门依照规定程序评估确认后,纳入本市“爱心卡”服务体系,为“爱心卡”持卡老年人提供优惠折扣或其他增值服务的供应商。

第三条 “爱心卡”服务主体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择优原则,实行准入、运行、评价、退出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机制,强化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确保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四条 申请纳入本市“爱心卡”服务主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体工商户,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信用中国”等平台查询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具备与其申请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符合安全规范的固定服务场所、设施设备,以及具备相应服务技能或资质的服务团队;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服务规范、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

(四)提供的服务项目满足老年人需求,符合适老化、便利化要求,收费标准公开透明,承诺为“爱心卡”持卡老人提供优质优价服务;

(五)自愿接受本办法规定,同意民政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服务主体的准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服务主体,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表》(详见附件);

2.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承诺书;

4.服务场所、设施设备、服务团队资质等证明材料;

5.内部管理制度文本;

6.信用信息报告(可自我声明,由民政部门核查)。

(二)审核与评估。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实地考察。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代表或老年人代表参与评估。

(三)公示与签约。对经评估拟纳入的服务主体,应在民政部门官网或相关政务平台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民政部门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规范、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

(四)纳入与公告。完成签约的服务主体,正式纳入“爱心卡”服务体系名录(“白名单”),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统一公告,供老年人查询、选择。

第六条 对于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的养老服务供应商,且合同仍在有效期内的,经服务内容与价格审核对接后,可简化程序,直接纳入“白名单”,并补签服务协议。

第三章 服务要求

第七条 “爱心卡”服务主体应在经营场所、线上服务页面等服务入口的醒目位置公示“爱心卡”服务标识、服务项目信息及投诉渠道,确保服务内容、标准、价格等信息公开透明。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提前向民政部门或运营平台报备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第八条 “爱心卡”服务主体在通过平台接收到老年人服务需求后,应在1小时内做出首次响应(如电话确认),最终服务预约时间应与老年人或其家属协商一致后确定。

(一)对于上门类服务,应严格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如需改期或取消,应至少提前2小时通知对方并重新约定;

(二)对于到店类服务,在老年人到达后,应予以优先接待或按正常服务流程安排,不得无故拒绝或区别对待。

第九条 “爱心卡”服务主体提供的服务须通过“爱心卡”平台或专用机具记录,生成包含时间、地点、服务项目、服务人员等要素的完整服务订单,作为有效凭证和结算依据。服务主体应确保记录真实、准确。服务机具由属地民政部门提供。

第十条 “爱心卡”服务主体应确保其直接提供“爱心卡”服务的从业人员经过必要的岗前培训,具备相应的服务技能与安全知识,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鼓励服务人员参加民政、人社等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与等级认定。

第十一条 “爱心卡”服务主体是服务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服务过程安全可控。发生意外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鼓励“爱心卡”服务主体为服务过程投保相关责任保险,保障老年人和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白名单”动态管理制度。属地民政部门应依据日常监督、投诉处理、履约评估等情况,动态更新、公布“爱心卡”服务主体信息,供公众查询、选择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或出现严重问题的服务主体,应及时移出“白名单”。

第十四条  建立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民政部门应通过平台监测、电话回访、入户抽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爱心卡”服务主体的服务情况、履约能力及用户满意度进行常态化监督。

第十五条 畅通投诉举报与反馈渠道。民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统一的“爱心卡”服务监督电话、线上反馈入口,及时处理老年人及其家属、公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六条 规范服务问题处置与整改。对监督中发现或投诉举报经核实属实的服务质量不达标、违规收费、虚假服务等问题,民政部门应责令相关服务主体限期整改。服务主体应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服务积分结算机制。服务收费采用“爱心卡”积分抵扣的,积分的结算由县级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负责,与服务主体原则上按月据实结算。

第五章 退出机制

十八条 “爱心卡”服务主体因自身原因决定退出的,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属地民政部门,并妥善完成所有已生效服务订单,结清与老年人、相关部门的所有费用与结算款项。属地民政部门在其完成上述义务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从“白名单”中移除,并通过官方平台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爱心卡”服务主体在合作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民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启动强制退出程序,取消其服务资格:

(一)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资质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服务主体资格的;

(二)因服务质量、安全等问题,一年内被有效投诉累计达3次,或发生泄露老年人隐私、欺老虐老等严重侵害老年人权益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或变相拒绝“爱心卡”服务预约,全年累计达3次的;

(四)存在价格欺诈、诱导消费、虚假交易、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经营行为的;

(五)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

(六)不配合民政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丧失相应服务资质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或合作协议约定,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服务主体被强制退出的,应立即停止以“爱心卡”服务主体名义进行任何宣传与经营活动,并妥善处理未完成的订单、投诉及退费等善后事宜。其法人代表及相关主要负责人自退出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爱心卡”服务体系。民政部门应将其违法失信信息依法纳入相关信用信息记录。

第六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爱心卡”服务主体持续提升服务质量,树立行业标杆,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生态,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并实施正向激励机制。对服务质量优、老年人满意度高、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的“爱心卡”服务主体,给予通报表扬、优先推荐、政策倾斜等激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1.舟山市养老服务“爱心卡”白名单服务商申请

2.舟山市养老服务“爱心卡”爱心商家申请表

 

 

 

 

 

 

 

 

 

 

附件1:

 

舟山市养老服务“爱心卡”白名单服务商申请表

 

一、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


统一信用

代码证


注册地


成立日期


法定代表人

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市内

设点情况

¨独立法人   ¨分公司   ¨社会组织   ¨其他:

二、单位简介(100字以上)


三、诚信承诺

本单位自愿申请成为舟山市养老服务爱心卡服务商,承诺诚信服务,保证提供信息真实有效,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机构(盖章):

 

 

附件2:

 

舟山市养老服务“爱心卡”爱心商家申请表

 

一、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


统一信用

代码


注册地址


成立日期


法定代表人

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机构类型

¨商超 ¨餐饮 ¨酒店 ¨理发店 ¨诊所  ¨家政服务

¨其他:        

提供优惠折扣情况

¨         折        ¨

二、单位简介(100字以上)

1.    主要经营范围及商家基本情况(包括经营场所面积、员工数量基本情况)

2.    承诺向持“爱心卡”老人提供的优惠商品及折扣力度等。

三、诚信承诺

 

本单位自愿申请成为舟山市养老服务“爱心卡”爱心商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且不向持“爱心卡”老年人推销储值卡,不帮助老年人及家属以不正当手段将“爱心卡”积分套现,对于以上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机构(盖章):

 





征集部门:舟山市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26-03-31 截止日期: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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