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平湖市林埭镇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和《林埭镇宅基地自愿置换公寓房实施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6-03-17
  • 信息来源:平湖市林埭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公寓房置换管理,现将《平湖市林埭镇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和《林埭镇宅基地自愿置换公寓房实施办法(试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建议: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林埭镇林兴路258号林埭镇综合信息指挥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5826735,联系人:刘先生;

3.通过在线调查征集渠道反馈:在平湖市人民政府-政民互动-决策、文件意见征集板块(http://www.pinghu.gov.cn/col/col1229439185/index.html)通过我有建议模块在线提交。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26日16:30。



平湖市林埭镇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72 号)、《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83 号)文件精神,经镇政府同意,决定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废止。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一、《林埭镇农村宅基地自行搬迁置换公寓房实施意见(试行)》(林政〔2022〕38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湖市林埭镇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3日


林埭镇宅基地自愿置换公寓房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59号)《平湖市推进农民住房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平委办发〔2018〕106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指导性政策(试行)的通知》(平政办发〔2019〕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公寓房置换管理,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置换对象

全镇农村新社区(X)点和保留点(n点)之外,独幢住宅且无权属界址纠纷,选择公寓房置换的农户。

二、置换面积和套数

置换的公寓房面积包括标准面积、保底置换面积、优惠价面积和市场价面积。

(一)按照原有住宅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确定标准面积。原有住宅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按照审批文件结合现状进行确定。

(二)原有住宅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少于标准(1 人户 60 ㎡、2-3 人户 120 ㎡、4 人及以上户 160 ㎡)的农户,按照 1 人户 60 ㎡、2-3 人户 120 ㎡、4 人及以上户 160 ㎡确定保底置换面积,人口按现行宅基地审批政策人口基数认定。 

(三)置换套数最多 3 套,总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米。其中有房无户的,不超过 1 套。

(四)在置换总面积内,每户可自行选择多种户型进行组合。根据农户报名情况,公寓房建设地块落实情况等,分批有序落实解决。公寓房置换需大于供的情况下,原则上优先保障无房户和危房户(D 级)。具体户型面积以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实际房产测量为准。

三、原宅面积计算和认定

(一)原有住宅合法占地面积:按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呈报表及其他合法审批材料认定。

(二)原有住宅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按审批的住宅部分面积,不包括生产性用房等其他建筑面积。具体面积以第三方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三)实际住宅建筑面积少于审批面积的,按实际住宅建筑面积计算,超过的,按照审批面积计算。

四、置换价格

(一)公寓房置换面积中标准面积,按置换价并结合楼层差价系数结算(不包括地下建筑、道路、绿化等设施)。置换面积中标准面积小于保底置换面积的,差额部分按保底价结算并结合楼层差价系数结算(不包括地下建筑、道路、绿化等设施)。

(二)标准面积或保底置换面积超过置换面积的,超过部分按置换价给予补助。

(三)置换面积超过标准面积或保底置换面积10㎡(含)以内的,按市场优惠价进行结算。置换面积超过原有住宅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或标准面积10㎡(不含)以上不超过20㎡的,按市场价结算。置换面积不得超过标准面积或保底置换面积20㎡。

(四)每套公寓房可购买汽车位但不超过1个,汽车位按6万元/个计价。

(五)置换的公寓房价格包括置换价格、保底价格、市场价格、优惠价格。由林埭镇人民政府根据市场变化不定期公布。

(六)公寓房原则上以高层、小高层安置为主,楼层差价系数按以下标准执行:

1.高层、小高层住宅中心层确定:奇数层取中间层,偶数层取中间两层。

2.楼层价格差以中心层为标准,逐次增减。

(1)总楼层11层及以下:中心层每向上一层递增30元/㎡,每向下一层递减30元/㎡;

(2)总楼层12-18层:中心层每向上一层递增25元/㎡,每向下一层递减25元/㎡;

(3)总楼层18层以上:中心层每向上一层递增20元/㎡,每向下一层递减20元/㎡。

3.同一层次东梯东室,西梯西室,中间套均不予调整。

4.高层、小高层的最高层按中心层价格结算;最低层按楼层差价系数调整后再以90%结算。

5.架空层不计入楼层差价系数。

五、置换方式

(一)农户选择公寓房方式置换的,原则上一次性申请、一次性签订协议。

(二)特殊户置换方式。一宅多户置换公寓房,须多户联合申请置换(家庭户)。

六、置换激励政策和补助政策。

(一)激励政策。原有住宅合法占地面积给予1000元/㎡奖励,原有住宅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原合法审批的畜舍,按合法面积给予200元/㎡奖励;合法占地外的农户自用地(包括但不限于围墙、水泥场、水井、河埠头等附属设施)以幢为单位,农户承诺放弃对原宅及周边自用地的使用权,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搬迁补助费。安置对象房屋按农户交房之日起,按每户1000元予以补助,主体为楼房的,第二、三层每层增加300元补助。每户按两次计算。

(三)过渡补助费。从农户交房之日起到规定领房截止日后4个月按被补偿安置房屋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每月6元/㎡支付过渡补助费,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七、置换结算

(一)符合交房条件后,镇政府及其委托单位根据购房合同与置换户签订结算合同,原则上采用一次性结算方式。期房涉及不同安置社区的,可采用一房一结算方式,最后一套置换房交房时,进行总结算。过渡费每户每年预付一次。

(二)置换户在交房通知书收到后1个月内缴清全部购房款,否则视作违约处理。

(三)办理不动产权证所需费用、天然气开户费等其他相关税费由置换户承担,如国家、省市有其他规定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八、特殊户置换政策

(一)有房无户(有住房本村无在册人口)。是指曾经单独立户并取得宅基地、现该房屋无在册户口(农转非、出嫁外迁等原因)或虽有户口但不符合现行平湖市级建房管理办法申请宅基地的,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有户无房(本村有在册人口无住房)。具有在册常住户口(自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施行后,户口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人员除外)且单独立户,但在户口所在地无住房的,并符合现行平湖市级建房管理办法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家庭户,按照保底置换面积安置。

(三)其他情况。原为独立一户,现户主及原在册人员均死亡,同时该户内其他家庭人员也已死亡( 曾经集体供养过的除外),其合法农村住房的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遗赠或赠与证明)在同意拆除该房产及地面附属物,将原宅基地全部退还给村集体后,该户可作有房无户处置。无法定继承人、受赠人或曾经集体供养过的,该户房产及宅基地退还村集体。本条情况下:原住宅合法占地面积不给予1000元/㎡奖励,原有效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原合法审批的畜舍,按合法面积给予200元/㎡奖励;合法占地外的农户自用地(包括但不限于围墙、水泥场、水井、河埠头等附属设施)以幢为单位,农户承诺放弃对原宅及周边自用地的使用权,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现房屋无审批文书但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以前房屋批准文书的,现建筑占地未超过“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以前房屋批准文书占地面积的,按现建筑占地面积认定,3 层及以下(包括附属房)按合法住房计算;现建筑占地面积超过“集体土 地使用证”或以前房屋批准文书占地面积的,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以前房屋批准文书的占地面积认定,3 层及以下(包括附属房)按合法住房计算。

九、其他规定

(一)基于一户一宅,可以通过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居住需求。申请宅基地置换公寓房的农户须由全部家庭成员(18周岁以上)签署放弃宅基地申请权承诺书。

(二)全镇保留点(n点)内有房无户户,须为独幢住宅且无权属界址纠纷,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考虑到镇区南北差异,原林埭片区六个村(陈匠村、新庄村、保丰村、东方红村、共和村、群丰村)安置户可选择到原徐埭片区(双庙村、祥中村、华丰村、徐家埭村、徐东村)安置地块申请一套安置房。原徐埭片区五个村安置户可选择到原林埭片区安置地块申请一套安置房。

(四)上述未尽事宜,由林埭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附则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分享到:
发布日期:2026-03-17 截止日期:2026-03-26
*为必填项
提出问题和建议:
(请举例说明)    
*
图形验证码: *
提交成功,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