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6〕3号)、《舟山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3月11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人:吴耀军,联系电话:0580-2066343,联系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田螺峙路480号城投大厦10楼。 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6年3月2日 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 补助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新城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 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政策落实到位,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6〕3号)、《舟山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和我市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政策规定,决定对市本级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予以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仍按《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舟退役军人〔2025〕1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2025年1月1日起,调整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新城区域(临城街道、千岛街道)参照《舟山市定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定退役军人优〔2026〕1号)文件执行;普陀山镇参照《舟山市普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舟普退役军人〔2026〕2号)文件执行,标准及名单详见《舟山市市本级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发放表》(附件1)。 三、自2025年8月1日起,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抚恤金,按2025年国家标准执行,标准及名单详见《舟山市市本级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发放表》(附件1)。 四、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残疾军人、“三属”,按文件附件2的标准执行。 (二)新中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7006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10308元。 (四)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年10908元。 (五)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年9036元。 标准及名单详见《舟山市市本级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发放表》(附件1)。 五、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744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上述抚恤补助经费仍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发放渠道、方式不变,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做好抚恤和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附件: 1.舟山市市本级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发放表.docx 2.国家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docx
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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