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建筑垃圾领域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了《关于实行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将《关于实行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2月26日至2026年3月9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3月9日前通过信函、来电等形式反馈至我局联系人:江振瑄,联系电话:0578-2781266,地址: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599号,邮政编码:323000,邮箱:419534796@qq.com 附件1:关于实行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2月26日 关于实行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建筑垃圾领域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等5个街道范围内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宜通告如下: 一、受理方式 发生在丽水市莲都区岩泉、紫金、白云、万象、联城等5个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违法行为,可向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 (一)举报电话:12345或0578-2781280。 (二)举报来访地点: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599号。 二、受理范围 (一)施工单位、运输企业或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 (二)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依法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的行为; (三)未经核准,违规设置消纳、处置建筑垃圾场所的行为; (四)在建筑垃圾中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固体废物的行为; (五)其他非法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三、奖励规定 (一)对举报人提供符合以下情形的违法行为线索,由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对举报人反映的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并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1.举报施工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违法行为,查证属实且立案处罚的,奖励1000元; 2.举报个人违法行为,查证属实且立案处罚的,奖励300元; 3.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重复奖励;对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励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二)经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违法举报信息不属实、证据不足或不符合立案标准的; 2.执法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3.举报内容已被执法机关发现或查处的; 4.以套取奖金,牟取利益为目的,采取不正当方式进行举报的; 5.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不适用情形的。 四、时间期限 本次奖励举报制度有效期限为:2026年*月*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以举报时间为准)。 五、解释权属 本通告由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六、其他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举报材料管理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恶意或虚假举报、干扰办案活动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置。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