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省医保局等八部门《浙江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33号)精神,我局起草了《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283967845@qq.com 2、传真:2070138 3、邮件地址:莲都区中东路557号丽水市医疗保障局(综合业务处)。 4、联系人:吴女士 2070139 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6日。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本级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33号)精神,根据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相关要求,现公布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具体如下: 一、主要内容。按照“服务产出为导向”的基本原则,对照国家立项指南映射关系,形成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相关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项目,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附件1-8)。调整完善部分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 9、10)。 二、政策衔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5〕17号)涉及生育服务包相关项目,按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附件11),“彩超常规检查每增加一个胎儿加收”项目同步予以删除。 三、保障措施。各县(市、区)医保局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密切监测立项指南落地项目服务量和费用变化,对服务量出现异常增减的要及时分析原因并督导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报告。各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业务指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及价格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主动向患者做好立项指南落地工作沟通解释,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本通知自2026年3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2.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3.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4.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5.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6.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7.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8.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9.部分删除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10.部分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11.生育服务包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变更表
附件1-11.pdf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超声检查、综合诊查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的起草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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