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6〕3号)和《庆元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庆元县人民政府令第1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从2025年8月1日起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 公示时间:2026年2月27日—2026年3月29日。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6年3月29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电话方式,电话:0578-6018132。 2.通过信函方式,寄送地址:庆元县松源街道石龙街3号(庆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邮编323800。 附件:庆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庆元县民政局 庆元县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庆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6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