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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舟山市定海区推进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及补助细则》意见的函

为全面推动我区远洋渔业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全区实际,制定了《舟山市定海区推进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及补助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及建议。如有意见及建议,请于2026年3月15日之前反馈至我局。以企事业单位名义反馈意见的,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意见的,请署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林伟,联系电话:13505808857,联系地址:定海区晓峰路66号301室)。

舟山市定海区海洋经济发展局

2026年2月13日

舟山市定海区推进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及补助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推动我区远洋渔业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加快产业结构优化与转型升级步伐,着力构建综合实力更加雄厚、发展环境更加优越、经营管理更加规范的现代化远洋渔业产业体系,提升现代渔业发展的质量、效益与竞争力,立足我区资源禀赋、产业结构等现实基础,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扶持方向及补助标准

(一)支持远洋渔船实施国际标准化改造

(1)补助内容:远洋渔船欧盟卫生注册改造。

(2)补助标准:支持渔船实施国际标准化改造,对获得政府间国际组织机构认证的远洋捕捞渔船,在上级补助基础上予以配套每艘补助5万元。

(二)支持远洋船队规模拓展及标准化、现代化提升

(1)补助内容:购买省外、境外带配额远洋渔船。

(2)补助标准:购买省外、境外带配额远洋渔船,其船网工具指标获农业农村部批准后,在上级补助基础上,按审定购置价格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远洋渔船设施设备的改造提升

(1)补助内容:支持开展远洋渔业领域的新技术、新装备、新设施的应用。

(2)补助标准:在全市远洋渔业范围内,属于相应新技术、新装备、新设施在远洋捕捞船上首次应用的,对渔船所在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按投资额的5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支持远洋渔业企业转型升级

(1)补助内容:支持远洋渔业企业做大做强,不断提升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水平。

(2)补助标准:对新获得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称号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市级补助基础上予以配套补助,其中,新增市级龙头企业5万元,新增省级龙头企业10万元,新增国家级龙头企业20万元。

(五)支持远洋渔业全产业链创新发展

(1)补助内容:支持远洋水产品精深加工,鼓励推进新型远洋产品的研发及加工。

(2)补助标准:对新投入的新型远洋产品精深加工生产线,按投资额的3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年度内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库的水产加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在上级补助基础上给予配套补助20万元(分三年补助,首年补助50%,后两年各补25%)。对鱿鱼加工量年度首次突破1万吨的水产加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六)鼓励配备公海渔场潜水员

(1)补助内容:公海渔场作业的远洋渔船配备潜水员。

(2)补助标准:远洋渔业企业每配备一名专业潜水员,且具有相关潜水专业资质并连续出海6个月以上,奖补10万元。

(七)鼓励电商销售远洋水产品

(1)补助内容:支持水产品电商园区建设发展;鼓励电商公司开展远洋水产品电商销售;支持拓展新零售渠道。

(2)补助标准:对入驻水产品电商产业园区的电商企业,自园区发货的远洋水产品冷链运输快递费用年度金额每达到50万元,给予补助5万元。对入驻水产品电商产业园区的电商企业,销售远洋水产品每达到500万元给予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市区 级促消费政策的按就高原则奖励。

(八)提升远洋渔业企业国际履约能力

(1)补助内容:对年度履约评估结果在全国前列的远洋渔业企业进行奖补。

(2)补助标准:年度履约评估结果位列全国前十名的远洋渔业企业,每家企业奖补10万元;位列全国前二十名的,每家企业奖补5万元。

(九)扩大母港影响力

(1)补助内容:鼓励远洋基地内码头企业招引国内远洋企业来远洋基地卸货,提升远洋基地母港的高质量发展水平。

(2)补助标准:引进省外远洋渔业企业至远洋渔业基地内卸货的码头企业,按远洋水产品卸货量每吨补助15元;在各码头企业2025年度卸货量总和的基础上,每新增总量1万吨给予奖励50万元(按各码头企业2026年度卸货总和占比分配补助),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十)鼓励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促进远洋渔业产业链企业集聚

(1)补助内容: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提升,招引远洋渔业产业链企业。

(2)补助标准:对新租用小微企业厂房(租期五年以上)的企业,在签约缴租后,第一年补贴年度租金的50%,第二年、第三年补贴年租金的30%;对新购入小微企业厂房的企业,在签约购买后一次性补贴房款每平米200元。

二、补助资金来源

每年安排1500万元补助资金。

三、责任分工

(一)区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政策补助所需资金;参与指导项目立项审核、日常监管和验收审核,监督资金使用管理和使用绩效。

(二)区海洋经济发展局:负责牵头指导协调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项目开展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项目立项审核、验收、拟定补助金额、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三)区经信局:负责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审核、认定和日常管理,负责鱿鱼加工企业年度加工数量的审核认定;提出补助意见。

(四)区商务局:负责电商企业管理,审核认定快递费用、年度销售额等,提出补助意见。

(五)项目单位:负责制定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落实自筹资金,并按要求进行绩效管理和台账管理。

四、补助程序和资金管理

(一)补助程序。

1.组织申报。区海洋经济发展局年初组织开展相关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申报表、实施方案报送区海洋经济发展局。

2.立项审核。区海洋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开展项目审核,提出项目立项意见和资金补助方案,对于以奖代补类的审核材料后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局党组审定,补助采用先建后拨方式予以兑现。

3.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验收材料,区海洋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项目验收审核。

(二)资金管理。

1.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要求建立相关台账。

2.对享受远洋渔业扶持方向(二)政策的远洋渔船,10年内不得迁到定海区外,若迁到区外,须退回项目补助资金。

五、附则

1.项目单位需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果发现有情况不实、弄虚作假,查实后需退还补助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本细则相关条款,若与区内其它政策条款相同,按就高原则申报,不得重复累加享受。

3.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定海区财政局、定海区海洋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 2026年12月31日。


征集部门:定海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02-13 截止日期:202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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