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江北区残疾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完善江北区残疾人重大疾病救助服务政策,区残联草拟了《江北区重大疾病救助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为了更好地收集广大残疾人及家属对该政策的意见和建议,我们特此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的内容

《江北区残疾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二、征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2月12日17:00止。

三、征集方式

1.邮件:请将您的意见和建议以电子版发送至邮箱616635256@qq.com;

2.电话:拨打0574--87652476,直接与我们工作人员联系;

3.现场反馈:前往江北区残联(深悦广场7号楼10楼1020室)与我们工作人员面对面交流。

四、注意事项

1.请在提交意见建议时注明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与您联系;

2.请提供详细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们更好地了解您的需求;

3.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我们诚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相关单位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每条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江北区重大疾病救助服务的通知》内容。感谢您的支持与参与。

 附件:《江北区残疾人重大疾病救助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江北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2月4日


江北区残疾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服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街道、慈城镇残联:

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北区残〔2016〕27号)、《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甬医保发〔202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江北区助残工作实际,现就我区“残疾人患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

宁波市江北区户籍的持证残疾人。

二、服务内容

通过“医保先报、民政救助、残联补助、慈善扶助”模式对残疾人患重大疾病实施医疗救助。

三、补助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住院期间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在册的持证残疾人,因病住院在享受其他补助后,自然年度内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超限价)给予30%的补助;对其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因病住院在享受其他补助后,自然年度内个人自付(不含超限价)累计超2000元的部分给予30%的补助。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住院期间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在册的持证残疾人,因病住院在享受其他补助后,自然年度内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超限价)给予25%的补助;自然年度内对其他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残疾人因病住院在享受其他补助后,个人自付(不含超限价)累计超2000元的部分给予25%的补助。

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按住院发票载明的入院时间核定归属年度,补助金额年度累计不超过3万元。补助申请日期原则上不晚于出院所属自然年度的下一年度年末,且最晚不超过本文件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请流程

1.申请。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残联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北区助残服务“一事联办”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住院发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本人的银行卡等材料。

2.初审。村(社区)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户籍、残疾人证、医保类型、住院日期、民政救助等情况进行核实后,提交街道(镇)残联复核。

3.复核。街道镇(镇)残联对村(社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重点核实工会医疗互助保障给付金额等情况,复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区残联审批。

4.审批。区残联对街道(镇)残联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核定补助金额,将补助资金发放至残疾人本人的银行账户。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执行时间为2026年3月1日至2028年2月28日,有效期两年。2026年3月1日(住院发票载明的入院日期)之前产生的住院发票按原补助标准执行,其他文件政策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由区残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江北区助残服务“一事联办”申请表》.docx



征集部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02-06 截止日期: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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