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从源头上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市美丽台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 2025 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台美丽办〔2025〕12 号),我市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6年1月12日—2026年2月12日。 联系单位: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 联系地址: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海大道399号 联系科室:污控科,电话:0576-85320869 邮箱:lhshbjwkk@163.com 附件: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 2026年1月12日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从源头上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市美丽台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 2025 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台美丽办〔2025〕12 号),我市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范围 临海全域。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一)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 (二)经检验,污染物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排放的Ⅲ类限值。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到或被移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类: (一)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 (二)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四、管理要求 (一)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各类基本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机械信息进行核实,并发放统一样式的识别标志。识别标志统一样式,包含二维码、环保编码等信息,通过扫描二维码,可以获得该机械的类型、排放阶段等详细信息。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应完成申报登记,并将识别标志固定于机械显著位置。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范围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通告规定。违反使用规定的,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执行应急抢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影响。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临政发〔2019〕17号,2019年10月30日发布)同时废止。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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