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庆元县房屋征收阳光工程建设,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庆元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起草了《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庆政办发〔2023〕23号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年12月30日起至2026年1月8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电话方式,电话:0578-6059823;0578-6212213。 2.通过信函方式,寄送地址:庆元县濛洲街道银泰商铺35号(庆元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邮编323800。 3.通过邮件方式,邮箱:2917401448@qq.com。 附件1: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庆政办发〔2023〕23号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庆政办发〔2023〕23号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庆元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 2025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