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人居环境,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jwy.gov.cn/,对征求意见稿(草案)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武义县武阳中路12号武义县公安局,邮编:3212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wyga2019@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联系人:武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张东兴 联系电话:0579-87628078 附件:起草说明.docx 起草说明.docx
武义县公安局 2025年12月22日
为优化中心城区人居环境,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在中心城区等范围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域和时间 (一)禁止区域:莹乡路武义江大桥——莹乡路——二环西路——永武二线——明招路——明招大桥——武义江——莹乡路武义江大桥形成的闭合区域,以及履坦镇莹乡社区(岗头工业区、北岭雅苑、北岭雅苑·东区)、履坦镇郑村(白燕湾自然村、下坭自然村、石龙头自然村、金村垄自然村)、熟溪街道南湖村南湖自然村、栖霞社区陈宅经济合作社、新材料产业园(化学品园区)、泉湖电镀产业园,330国道、235国道(含金武快速路)、永武公路全段。 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 3.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8.商品交易市场。 (二)禁止时间: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二、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车站、商场、娱乐场所、集贸市场、消防重点单位等公共场所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禁止网上销售烟花爆竹、邮寄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邮寄的物品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相应的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焰火燃放许可证》;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在非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要自觉遵守安全燃放规定。严禁向人、动物、建筑物、构筑物、空中架设物、车辆、船舶等投掷、发射烟花爆竹,严禁损坏市政工程、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及在绿化带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严查处违反禁燃规定的行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阻碍执法的,依法给予治安拘留;暴力妨碍、阻挠执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最高十五日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非禁止燃放区域内的各乡镇、村根据辖区情况在固定时段设置集中安全燃放点,引导群众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九、倡导文明过节、绿色过节,全县党员干部要模范遵守禁燃规定,并积极带头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对不遵守禁燃规定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党员干部,依法处罚,并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十、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违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各类行为。举报电话:110(公安局)、87669306(应急管理局)、88900000(12345政务服务中心)。 十一、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2026年7月1日起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另行发布。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