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全力打造最优质营商环境,我局在充分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代拟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本文件从2021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19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本网站反馈。

联系人:陈璐;联系电话:0571-86608295;传真:0571-86974073,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446805057@qq.com;通讯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109号杭州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处(邮政编码310016)。


附件:1.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起草说明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7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强化数字赋能,切实提高商事登记便利化水平,充分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实现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打响“商事改革看杭州、投资创业到杭州”品牌,全力打造最优质营商环境,奋力展现“重要窗口”头雁风采。

二、主要举措

(一)推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全市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建立住所登记负面清单,在负面清单外,申请人只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无需再另行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优化完善统一地址库建设,加快统一地址库在商事登记场景的应用。探索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允许市场主体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全域持续深化“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工位注册等登记改革举措;优化“商务秘书企业”的新设登记和托管登记,探索实行信用积分制,强化“商务秘书企业”的监督管理。完善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二)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片区积极稳妥地推进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并适时在全市推广。在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主体迁移等商事登记各环节,充分赋予商事主体最大自主权。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并予以公示;着力构建“自主申报+信用承诺”登记体系,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干预;全面推行登记注册集成服务,全方位提供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杭州自贸片区管委会),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三)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按照省政府“一张清单抓到底”要求,全面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具体实施。严格执行“直接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事项,强化信息共享,实施有效监管;切实做好我市100项“实行告知承诺”事项的改革落地,实现增量提质,释放改革红利;持续完善“优化审批服务”事项改革举措,优化办事流程,提升审批效能。推进审批层级下放,有序做好省级事项下放承接和市级事项下放,方便企业就近办。[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审管办、市级涉企主管部门,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四)探索企业股权转让“一件事”改革。突出商事登记领域“一件事”集成改革牵引作用,以“数字化、零见面、智能审、控风险”为原则,以“一网申请、同步办理”方式将市场监管部门“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与税务部门“个人股权变动情况报告”整合为一件事,推进全流程“无纸化”办理。探索部分股权转让涉税业务“智能机审、实时反馈”,以“容缺受理、告知承诺”方式明确告知股权变动纳税义务,提升办理便利度和数据反馈时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五)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化服务能力。保持标杆指标头雁引领作用,推行标准化、规范化市场准入,进一步落实“分钟制”办理改革目标;持续推进区块链电子印章免费领用;进一步推广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免费发放税务ukey,免收服务费;进一步优化整合社保、医保、公积金登记后续业务,实现开办企业全业务“一网通办”;进一步优化银行开户服务,提升开户效率及便利度,降低开户成本;进一步深化数据协同共享赋能,扩大政务数据共享提取的领域和范围,推进实名认证“一次认证、全程复用”,实现数据闭环;进一步优化线上政务服务能力,提升开办企业全流程网上办业务占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公积金中心、市数据资源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六)深化“一网通”迭代升级。充分发挥“数智杭州”建设优势,深化应用“亲清在线”商事登记“一网通”系统,以“证照联办”“证照并销”方式联动“全生命周期一件事”改革,实现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全生命周期“准入准营”一件事办理。进一步深化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全面落实“照章联办、照银联办、证照联办、破产联办、税务预检”注销机制,试点简易注销智能审批等注销便利化改革,加快市场要素流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审管办、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数据资源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市级涉企主管部门)

(七)拓宽电子化应用场景。依托省电子印章平台,进一步扩大区块链电子印章场景应用。重点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在涉企许可审批、公共服务、政府采购等领域的跨层级、跨部门、跨事项应用场景构建和深度应用。探索制定电子许可证制发地方标准,在交通、卫生、体育、食品药品等高频事项领域率先实现电子许可证发放和场景应用。明确“亲清在线”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探索企业登记档案政务领域跨部门共享,提升企业登记电子档案跨区迁移便利度。(责任单位:市数据资源局、市审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级涉企主管部门)

(八)优化电商登记服务。支持电商产业园发展,培育壮大网红、直播等新业态新模式,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吸引更多电商企业落户杭州。对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一并予以登记。优化电商市场主体税务发票领取、银行开户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九)探索科技型企业“同股不同权”。探索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片区、城西科创产业集聚区、钱江世纪城等创新创业活跃地区,开展科技型企业“同股不同权”试点,并适时推广。吸引优质科技型企业创业杭州,保护企业创始人的经营权和控制权,营造宽松投资创业环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十)规范引导商事登记中介机构。促进商事登记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加强商事登记中介机构、中介代办人员的指导、培训和管理,规范商事登记中介代办服务行为。以中介代办服务平台、信用体系和行业自律建设为重点,引导和推进商事登记中介机构开展优质高效的商事登记中介服务,有效形成政企互动交流、行业共治发展新局面。进一步加强登记信息管理,保障登记数据安全,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倒卖市场主体登记数据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

(十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息共享、数据交互,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突出重点领域监管,加大“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实行告知承诺”事项,要重点做好经营许可条件的核查,加大信用惩戒措施,让企业承担违反承诺的后果。强化风险评估,有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实现精准监管;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和信用联合惩戒,完善杭州市企业信用联动监管平台,提升信用监管治理水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数据资源局,市级涉企主管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动城市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深刻领会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提高站位,结合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建设,对标国际一流、国内先进,全方位纵深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二)强化政策协同。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先行先试,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破解准入准营难题。严禁各地政府(管委会)、各级部门、机构、办公室、领导小组等擅自出台市场准入前置审批事项、限制条件、管理要求、审批程序、行业禁入等“土政策”,未经市政府同意的地方规定一律取消。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

(三)强化数字赋能。全面落实数字化改革要求,以城市大脑为依托,大力推进“数字化+商事改革”场景应用,进一步加强系统支撑和集成,迭代升级商事登记“一网通”系统、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等系统,实现流程再造、数据跑路,以数字化赋能商事制度改革各领域,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增加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做好任务分解,明确职责分工,依法履职尽责,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同时,通过加强督查问责,对推动工作有力、抓落实有效的,适时予以褒扬激励;对落实工作不力的,督促抓好整改;严重影响改革推进的,将予以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关于《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发挥企业和企业家主观能动性,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李克强总理要求,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商事制度改革是“放管服”改革的先旗手,“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管”即放管结合,创新监管机制体制,“服”即高效服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有利于持续形成“放管服”改革新亮点,有利于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杭州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明显,市场准入更加便捷,市场监管机制不断完善,改革获得感和满意度持续提升;但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和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以更大力度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住所登记改革、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试点确认制改革等系列举措,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从而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三)保持城市经济发展后劲和韧性、提高城市竞争力的重要保障。我市经济总量位居省会城市前三,人才净流入率保持全国第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走在全国前列,市场主体质量不断提升,整体发展欣欣向荣。但去年以来,我市新设企业增速出现同比下降趋势,市场主体总量与深圳、成都等地的差距不断拉大,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有所不符。新增市场主体可催生强大发展新动能,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杭州作为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要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门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说明

2021年1月,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2020年度市场主体登记数据进行全面研究分析,在与国内其他副省级城市、省内兄弟城市比较时发现,我市新设企业增速下降明显。2月下旬,我局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送了《2020年以来我市新设企业增速放缓的情况报告》,同时针对市场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初稿)》,作为报告附件一并呈送。2月底,刘忻市长批示拟同意商事登记改革意见。3月初,市市场监管局对初稿进行修改,调整框架结构为“总体要求、主要举措、保障措施”三大部分,同时将部分举措进行修改。3月22日,召开专题会议对《若干意见》进行可行性分析,并修改后形成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1年3月24日,发函向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钱塘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43个有关单位征求了意见。除市保密局电话反馈外,其余57家单位均为书面反馈,共收集到6家单位的相关意见建议。经研究,采纳了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对未予采纳的,进行了说明,并对《若干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完善。4月7日向市法院征求意见。同日,拟经杭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明确要求

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切实提高商事登记便利化水平,充分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实现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打响“商事改革看杭州、投资创业到杭州”品牌,全力打造最优质营商环境,奋力展现“重要窗口”头雁风采。

(二)明确改革举措

1.推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全市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探索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加快统一地址库在商事登记场景的应用。优化“商务秘书企业”的新设登记和托管登记。完善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

2.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片区积极稳妥地推进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并予以公示;着力构建“自主申报+信用承诺”登记体系。

3.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面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具体实施。严格执行“直接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事项,切实做好我市100项“实行告知承诺”事项的改革落地,持续完善“优化审批服务”事项改革举措。

4.探索企业股权转让“一件事”改革。以“一网申请、同步办理”方式将市场监管部门“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与税务部门“个人股权变动情况报告”整合为一件事,推进全流程“无纸化”办理。

5.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化服务能力。推行标准化、规范化市场准入,进一步落实“分钟制”办理改革目标;持续推进区块链电子印章免费领用;进一步推广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免费发放税务ukey;进一步优化整合社保、医保、公积金登记后续业务;进一步优化银行开户服务;进一步优化线上政务服务能力。

6.深化“一网通”迭代升级。深化应用“亲清在线”商事登记“一网通”系统,以“证照联办”“证照并销”方式联动“全生命周期一件事”改革。进一步深化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试点简易注销智能审批等注销便利化改革。

7.拓宽电子化应用场景。进一步扩大区块链电子印章场景应用。重点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在涉企许可审批、公共服务、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应用场景构建和深度应用。探索制定电子许可证制发地方标准。明确“亲清在线”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8.优化电商登记服务。支持电商产业园发展。对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优化电商市场主体税务发票领取、银行开户服务。

9.探索科技型企业“同股不同权”。探索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片区、城西科创产业集聚区、钱江世纪城等创新创业活跃地区,开展科技型企业“同股不同权”试点。

10.规范引导商事登记中介机构。加强商事登记中介机构、中介代办人员的指导、培训和管理;以中介代办服务平台、信用体系和行业自律建设为重点,引导和推进商事登记中介机构开展优质高效的商事登记中介服务。

1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突出重点领域监管。做好“实行告知承诺”事项核查。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信用联合惩戒,完善杭州市企业信用联动监管平台。

(三)明确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保障。要深刻领会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提高站位,结合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建设,对标国际一流、国内先进,全方位纵深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二是强化政策协同。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先行先试;严禁各地各部门擅自出台准入前置审批事项、限制条件、行业禁入等“土政策”;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三是强化数字赋能。全面落实数字化改革要求,迭代升级商事登记“一网通”系统、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等系统,以数字化赋能商事制度改革各领域。四是强化责任落实。要增强责任意识,做好任务分解,明确职责分工;通过加强督查问责,督促各地各部门积极推进改革,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四、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2号)

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4.《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5.《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6.《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公布)

7.《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8.《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

9.《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10.《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11.《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

17.《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号)

18.《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9月30日修订公布,根据2019年4月17日《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修订)

19.《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9〕17号)

2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

2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

2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20〕20号)

2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

2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43号)

2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69号)

2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18号)

28.《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开办全流程“一件事”一日办结便利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改办发〔2019〕24号)

29.《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10+N”便利化行动方案(2.0版)>的通知》(浙发改体改〔2020〕276号)

30.《省市场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服务的通知》(浙市监注〔2020〕19号)

31.《省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开办全流程“一件事”便利化改革的通知》(浙市监注〔2020〕20号)

32.《中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改革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市监党委〔2021〕13 号)

3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75号)

3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0〕21号)

35.《关于印发<杭州市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委改办〔2020〕2号)

36.《关于印发<杭州市进一步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杭跑改办〔2019〕1号)

37.《关于进一步优化提升开办企业“一件事”便利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杭跑改办〔2019〕16号)

38.《关于印发<杭州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提升开办企业“分钟制”办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杭营商办〔2020〕5号)

39.《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实行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中发〔2020〕38号)

40.《关于印发中共杭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年度计划等文件的通知》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若干意见》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拟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4月12日,市府办已反馈同意发文立项。


征集部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4-07 截止日期:2021-04-19
*为必填项
提出问题和建议:
(请举例说明)    
*
图形验证码: *
提交成功,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