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优化调整舟山市城乡就业创业政策体系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12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580-2026658;0580-2037286 电子邮箱:zsrs15@qq.com 联系地址: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舟山临城港航国际大厦裙楼325办公室)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10日 关于优化调整舟山市城乡就业创业政策体系 实施细则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就业创业政策体系,促进实现高质量就业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5〕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1.申请对象 在舟高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等重点人群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 2.申请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注册时间在5年内; (2)正常经营满6个月,其中农民工创业者须满足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经营期间未在其他用人单位参保。 3.审核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社会保障卡; (3)申请对象身份印证材料之一:①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②在舟高校在校生学生证;③残疾证;④退役军人印证材料或证件;⑤农民工户籍证明材料。 (4)正常经营佐证材料。 4.补贴标准 重点人群标准为一次性5000元;农民工一次性3000元。 5.其他 申请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 (二)大学生创办行业企业创业补贴 1.申请对象 在舟高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本市依法创办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服务、家政服务、现代农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申请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注册时间在5年内; (2)正常经营,带动3人(含)以上就业,法定代表人及职工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3)企业依法纳税,具备完整的管理制度及人员培训、服务流程等工作标准。 3.审核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申请对象身份印证材料之一:①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②在舟高校在校生学生证; (3)养老服务、家政服务或现代农业企业声明函; (4)正常经营佐证材料。 4.补贴标准及期限 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可申报一次,补贴最多可申请3次,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5.其他 (1)大学生创办行业企业创业补贴与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2)养老服务、家政服务、现代农业企业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联审认定。 (3)申请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 (三)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1.申请对象 在舟高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等重点人群。 2.申请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首次申领补贴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 (2)正常经营满一年; (3)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首次申请起3年内。 3.审核材料 (1)《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 (2)社会保障卡; (3)租赁合同原件; (4)税务发票原件; (5)申请对象身份印证材料之一:①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②在舟高校在校生学生证;③残疾证;④退役军人印证材料或证件。 4.补贴标准及期限 补贴标准为创业场地年租金的20%,年补贴最高额为6000元。补贴每满1年可申报一次,累计不超过3次,期限最长为3年。 5.其他 (1)场地出租方和承租方为直系血亲、直系姻亲、股东关系的不予补贴; (2)申报补贴的场地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准,同一场地同一时间不重复享受场租补贴;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可享受至法定退休年龄; (4)申请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 (四)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1.申请对象 在舟高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等重点人群。 2.申请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登记注册在5年内; (2)正常经营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3.审核材料 (1)《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2)社会保障卡。 4.补贴标准及期限 补贴标准为一次性5000元。 5.其他 法定代表人无故中断、变更社会保险费缴纳的不予补贴,个转企等特殊情形除外。 (五)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申请对象 在舟高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等重点人群。 2.申请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首次申请需在注册之日起5年内; (2)正常经营,且新招用人员3人(含)以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 (3)申请时创业实体应与新招用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 (4)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新招用人员参保之日起4年内。 3.审核材料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4.补贴标准及期限 招用3人就业的,每年补贴2000元;超过3人的,每超过1人另补贴10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自核定时间起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5.其他 申请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 (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 1.申请对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2.申请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首次申请需在登记注册5年内; (2)贷款有效申请时间为首次资格认定之日起5年内。 3.审核材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3)申请对象身份印证材料之一:①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②在舟高校在校生学生证;③残疾证;④退役军人印证材料或证件。 4.贷款额度及期限 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担保条件缺乏的创业者可申请10万元(含)以下的免担保贷款。 5.其他 (1)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外,申请对象(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外)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清偿贷款; (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有效期为6个月; (3)申请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 (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申请对象 创业担保贷款人员。 2.申请条件 (1)按期还本付息; (2)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贷款结束之日起1年内。 3.审核材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2)银行贷款合同原件; (3)还款流水及利息还款凭证原件; (4)社会保障卡。 4.补贴标准及期限 重点人群贷款的给予全额贴息,其他人员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个基点(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 5.其他 (1)对首次贷款发放之日起实际经营不满6个月不予贴息; (2)展期、逾期部分不予贴息,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 1.申请对象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申请条件 (1)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人群的人数达到在职参保员工人数15%及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及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2)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3)贷款有效申请时间为首次资格认定之日起5年内。 3.审核材料 (1)《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 (2)招用对象身份印证材料之一:①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②在舟高校在校生学生证;③残疾证;④退役军人印证材料或证件。 4.贷款额度及期限 每招用一名符合条件的重点人群可享受不超过20万元、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 5.其他 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有效期为6个月。 (九)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申请对象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申请条件 (1)按期还本付息; (2)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贷款结束之日起1年内。 3.审核材料 (1)《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2)银行贷款合同原件; (3)还款流水及利息还款凭证原件。 4.补贴标准及期限 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贴息,贷款利率低于合同签订日LPR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个基点(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 5.其他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有多笔创业贷款的,择一申请。 (2)展期、逾期部分不予贴息,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创业培训补贴 1.申请对象 本市定点创业培训机构。 2.申请条件 (1)组织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2)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3.审核材料 (1)《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创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3)申请对象身份印证材料:在舟院校在校生学籍证明。 4.补贴标准 SYB(创办你的企业)创业培训、IYB(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EYB(扩大你的企业)创业培训、网络创业及自主开发或政府购买的培训项目(课程),补贴标准为每人1400元。 (十一)创业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 创业导师库、创业师资库人员或应邀提供创业服务的人员。 2.申请条件 在人社部门组织或参与的活动中提供创业服务。 3.审核材料 (1)《创业导师服务补贴申领表》。 4.补贴标准及期限 创业活动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下的小型创业活动,服务补贴每次不超过1000元;参与人数在10人(含)以上且30人以下的中型创业活动,服务补贴每次不超过2000元;参与人数在30人(含)以上的大型创业活动,服务补贴每次不超过3000元;服务次数按实际时长核定,每次最长4小时。若需邀请特别专家,经人社部门报备,可按实际需要申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拓宽就业渠道 (十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申请条件 (1)在我市中小微企业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请时为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且与企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 (3)工资低于我省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3.审核材料 (1)《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 (2)社会保障卡; (3)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4.补贴标准及期限 高校毕业生专科学历600元/月、本科学历800元/月、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1000元/月。补贴自申请次月起享受且按月发放,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5.其他 (1)派遣性质用工的,实际用工单位应为中小微企业;申请时,《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中所在单位(盖章)栏应由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共同盖章确认; (2)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不得与高校毕业生到行业企业就业岗位补贴等其他高校毕业生个人补贴重复享受; (3)高校毕业生在政策享受期间需在同一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十三)高校毕业生到行业企业就业岗位补贴 1.申请对象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2.申请条件 (1)到本市范围内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养老服务、家政服务、现代农业企业就业,并由该企业依法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 (2)申请时为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且与企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 (3)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符合条件后的12个月内,每满12个月申请一次。 3.审核材料 (1)《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 (2)社会保障卡; (3)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4)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证明材料。 4.补贴标准及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年1万元,期限最长为3年。 5.其他 (1)高校毕业生到行业企业就业岗位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2)养老服务、家政服务、现代农业企业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联审认定。 (十四)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1.申请对象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申请条件 (1)新招用在舟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请时企业应与新招用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 (3)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保之日起2年内。 3.审核材料 (1)《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单位吸纳)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划型印证材料; (5)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4.补贴标准及期限 按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5.其他 小微企业以劳务派遣形式与高校毕业生建立用工关系的,不予补贴。 (十五)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申请对象 实现灵活就业的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 2.申请条件 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个人身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审核材料 (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2)社会保障卡; (3)就业困难人员印证材料、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4.补贴标准及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补贴自申请次月起享受,按季度发放。 5.其他 (1)灵活就业指的是处于灵活就业状态。申请人已填报灵活就业信息,且未实现单位就业、未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未担任(村)社区两委成员。申请人需符合未持有有效营业证照,未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未担任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不能同时申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3)灵活就业人员中止灵活就业后,本人应及时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注销手续; (4)对灵活就业人员失联、失踪,银行账户冻结等个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费等情况的,由经办机构办理中止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相关手续; (5)非本市户籍人员由其常住地所在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十六)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1.申请对象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或成立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2.申请条件 (1)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请时用人单位应与新招用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 (3)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参保之日起4年内。 3.审核材料 (1)《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单位吸纳)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补贴标准及期限 按单位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可申报一次。 5.其他 (1)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指用人单位初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不包括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被同一单位重新招用; (2)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与就业困难人员建立用工关系的,不予补贴; (3)用人单位新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享受社保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 (4)就业困难人员因退休、服兵役或在职死亡等特殊情形终止劳动关系,剩余补贴期限不足1年的,可享受至特殊情形当月。 (十七)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1.申请对象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家政服务企业。 2.申请条件 (1)企业在岗家政服务员不少于10人(从事老人、残疾人照料的达到5人); (2)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派遣到家庭(包括医院、养老及残疾人照料机构)提供家政服务。申请时用人单位应与新招用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 (3)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企业招用家政服务员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之日起4年内。 3.审核材料 (1)《舟山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2)《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申领人员名册》; (4)劳动合同原件(合同期限:半年及以上;工作岗位:符合规定的家政服务岗位;核验后退回)。 4.补贴标准及期限 按企业为家政服务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50%,不包括家政服务员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可申报一次。 (十八)临时生活补贴申领 1.申请对象 本市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应届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2.申请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失业登记; (2)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登记失业之日起1年内。 3.审核材料 (1)《临时生活补贴(补助)申请表》; (2)社会保障卡; (3)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 (4)申请对象身份印证材料之一:①低保证;②困难家庭救助证;③残疾军人证;④残疾证;⑤孤儿证。 4.补贴标准及期限 补贴标准为舟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贴按月发放,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5. 其他 (1)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享受政府临时救助政策群体、孤儿及烈士子女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2)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残疾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三、相关说明 (十九)本细则中的相关人群定义如下: 1.重点人群指在舟高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农民工指户籍仍在农村,进入城市务工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 2.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全日制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取得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 (二十)本细则中的相关情形定义如下: 1.中小微企业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确定。符合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与企业同等享受政策。 2.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不包括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在舟创办分公司的情形,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取得其他依法登记许可,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 3.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补贴对象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在舟高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以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日期为准。 4.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对当期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及已补缴以前所欠社会保险费的月份计入补贴期限,且均不发放社保补贴。 5.在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多家企业或同一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间流动就业的,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 (二十一)本细则中的行业企业定义如下: 1.养老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养老机构备案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企业。 2.家政服务企业是指进入家庭住所提供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和残疾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的企业。 3.现代农业是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管理技术,从事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农业技术服务等业务的企业。 (二十二)列入省对山区(海岛)县支持政策清单的,符合条件的地区可按相关标准执行。 (二十三)本细则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先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实施前已完成审核的,可按原政策享受到期满为止。今后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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