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烟花爆竹限燃限放区域及时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11月18日前反馈至县公安局。 联系人:姜警官;联系电话:0570-7016031;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龙翔路465号;邮编:324400。 附件:1.《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烟花爆竹限燃限放区域及时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龙游县公安局 2025年11月7日 附件1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烟花爆竹限燃限放区域及时间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经龙游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龙游县烟花爆竹限燃限放区域及时间通告如下: 一、限燃限放区域及时间 (一)限燃限放区域 社阳乡、大街乡行政区域,庙下乡六春湖度假区及龙天红木小镇南侧景区外50米部分衢江水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二)限燃限放时间 社阳乡、大街乡行政区域,允许燃放时间为农历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十五,其余时段禁燃禁放。上级法律法规对禁止燃放区域、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庙下乡六春湖度假区及龙天红木小镇南侧景区外50米部分衢江水域,允许燃放时间为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和临时性重大活动期间。每次燃放前须经公安机关会同环保部门根据拟燃放期间环境空气质量条件作出许可(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数量等),未作出许可的不得擅自燃放。 县域内其他区域全时段禁燃禁放。 二、其他事项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通告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对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举报电话:110、1234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立即施行,2024年10月1日施行的《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及时间的通告》(龙政通8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自2022年全市实行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简称“双禁”)以来,我县空气质量优良率较禁燃前显著提升,但全域“双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节日氛围,从平衡环境保护与传统民俗的角度出发,我县实施限时、限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政策具有必要性。 (二)可行性 我县自2015年起便长期执行限地域、限时段的烟花爆竹管理政策,公众对此具有较高的认知度和适应性。2024年春节期间,我县开始实施“双限”政策,实践证明该政策执行平稳有序,空气质量未出现明显反弹,且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理解与支持,群众接受度高。 基于历史经验和近年成功实践,广大群众对此次政策调整能够充分理解并自觉遵守。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健全工作机制。在龙游县烟花爆竹“双禁”工作领导小组基础上,调整成立龙游县优化烟花爆竹“双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协调、指导和督查工作。各乡镇(街道)、职能部门履行属地、属事责任,稳妥做好优化工作。 (二)广泛开展宣传。深入、动态开展宣传工作,组织发动全县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开展优化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宣传,着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 (三)规范经营管理。规范高效开展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店确定,指导依法依规经营,保障优化“双限”工作全面实施。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明确燃放时间、地点 1.划定限制燃放区域 社阳乡、大街乡行政区域,庙下乡六春湖度假区及龙天红木小镇南侧景区外50米部分衢江水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2.确定允许燃放时间 社阳乡、大街乡行政区域,允许燃放时间为农历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十五,其余时段禁燃禁放。上级法律法规对禁止燃放区域、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庙下乡六春湖度假区及龙天红木小镇南侧景区外50米部分衢江水域,允许燃放时间为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和临时性重大活动期间。每次燃放前须经公安机关会同环保部门根据拟燃放期间环境空气质量条件作出许可(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数量等),不予许可的不得擅自燃放。 县域内其他区域全时段禁燃禁放。 (三)明确工作节点。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通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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