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相关规定,我局拟定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11月1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电子邮箱:sybj2020@126.com

传    真:0580-2283139

联系人:孙靓;联系电话:0580-2283557;联系地址: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翁山路530号15楼)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7日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 起草背景

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定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随着医保制度改革深入,部分早期文件已不适应发展需要,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不符当前实际等问题。通过此次系统清理,可确保管理活动于法有据,提升管理效能,并方便社会各界准确了解和使用现行有效的医保政策。

二、起草过程

本次清理工作严格遵循规定程序,首先明确清理范围、清理标准及职责分工,确保全面覆盖2024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处室负责人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与政策,对每份文件的合法性、适应性和时效性进行了逐件审核与评估。在集中梳理与综合研判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保留”“拟废止”“拟失效”三类处理意见。该清理结果已于10月底经局领导班子及相关业务处室讨论,最终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三、 主要内容

明确公布了本次清理的总体结果:保留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0件,拟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自本次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除上述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24年12月31日前以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名义制发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此项规定旨在彻底厘清有效文件底数,避免已失效、废止文件被误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医保中心: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4年12月31日前由我局(包括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核,保留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0件,拟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现将清理结果(见附件)予以公布。

自本次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除上述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24年12月31日前以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名义制发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下载链接:关于征求《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wps


征集部门:舟山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5-11-07 截止日期: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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