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衢江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衢江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良好城市公共秩序、市容环境及用户合法权益,深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由衢江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起草了《衢江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文件质量,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来电、电子邮箱等方式反馈至衢江区交通运输局。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116-2025年127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

衢江区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叶晓华,联系电话:0570-2298716

电子邮箱:784023710@qq.com

三、联系地址

衢州市衢江振兴东路36

 

 

关于《衢江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衢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根据衢江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业实际运营状况,结合城市公共秩序维护、市容环境管理及用户权益保障需求,经研究,决定制定《衢江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暂行管理办法》,以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是维护城市公共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非机动车管理相关要求的具体实践。当前衢江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业存在车辆乱停乱放、企业运维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城市市容环境与道路交通安全,而此前缺乏专项管理办法,导致监管工作缺乏明确依据,部门协同联动效率不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衢江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前期联合整治经验,以及行业技术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能够明确各方权责,填补监管空白,推动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充分结合衢江区城市管理实际、部门监管职责、企业运营能力及市民出行需求,重点解决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业中企业主体责任虚化、停放秩序混乱、部门监管协同不畅等问题,将日常管理中易发现、易处置且迫切需要规范的事项纳入管理范畴,确保行业发展与城市管理、公共安全相适应。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要求运营企业履行主体责任,落实投放备案、车辆登记、实名制管理、运维队伍配置、资金监管、保险购买等义务,规范车辆标准与停放要求;建立服务质量考核与企业退出机制,通过日常考核,督促企业提升服务水平;同时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强化信用约束,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日常指导与培训,提升监管效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衢江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加强衢江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城市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衢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衢江区范围内从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运营企业及其投放车辆、运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本办法所指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属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范畴)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由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使用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用于经营目的的投放,向社会公众提供租赁服务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电动自行车”)。

二、管理职责

(一)本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遵循规范有序、企业主责、服务为本、多方共治的原则。

(二)建立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政策,统筹协调解决困难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1.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负责指导运营企业进行车辆投放;负责协调监管平台建设;负责会同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建立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

2.公安机关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依法查处盗窃、损毁共享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共享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3.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共享电动自行车在城市人行道范围内违法停放、侵占或损害城市绿地及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共享电动自行车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查处无照经营,并与相关部门共同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运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5.消防部门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对享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管理。

6.发改、住建、应急、资规、经信(商务)、大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及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三)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秩序及安全监督,参与辖区内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

(四)鼓励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自治,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三、投放规范

(一)运营企业应当在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前30日,向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

1.营业执照原件以及复印件;

2.车辆投放运营管理方案(包含投放区域、投放车辆数量、车辆信息等);

3.运营模式、服务管理、安全管理、运营维护人员配置、服务质量与投诉管理、信息安全以及用户隐私保护等制度文本;

4.运营企业的办公场所、充电(换电)设备、车辆存放(调度)场所、维修保养场地等保障车辆正常使用和管理的硬件设施(设备)。

对已在本区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运营企业,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

(二)运营企业投放车辆前必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得非机动车号牌,且必须为衢州市区本地号牌。

四、经营管理

(一)运营企业应当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遵守城市管理秩序;规范营运,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承租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二)运营企业是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投放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共并履行以下职责:

1.运营企业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敦促承租人履行文明骑行和有序停放等义务。

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

2.运营企业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运营企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其中国大陆注册地的银行分别开立全国唯一的用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由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存管用户资金。

3.运营企业应当组建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运营维护队伍,每百辆共享电动自行车配备不少于1名维护人员,做好电子围栏及车辆维护、调度管理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时清理乱停、丢弃车辆,排除对道路、社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妨碍;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清洁保养,确保车况良好、车貌整洁;做好共享电动自行车废旧车辆、废旧电池更新、回收处理。

4.运营企业应当强化对运维人员的管理,切实保障运营车辆停放规范有序;及时发现未在规定停车点停放的车辆,并在30分钟内完成清理并规范处置,未及时完成清理的由执法部门代为清理。

5.运营企业应按要求接入区监管服务平台,如实录入运营信息、车辆数据,实时上传定位、电子围栏、违停处置、检测记录等信息;配合主管部门调取相关数据。

6.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承租人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7.运营企业应当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用户骑行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时,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救助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

8.运营企业应当在投放前签署《履行社会责任规范运营管理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与主管部门检查。承诺书需明确企业在规范车辆停放、保障骑行安全、维护用户权益、履行主体责任等方面的具体承诺内容。若未按上述承诺书要求履行义务,自愿接受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接受约谈、警告、行政处罚等处理;情节严重的,退出衢江区共享电动自行车市场,并按规定完成车辆回收、用户资金退还等后续工作。

(三)运营企业应当合理制定车辆调度方案,建立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应急保障预案。

(五)车辆管理

(一)运营企业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车辆应严格落实车辆技术要求,符合相关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不得进行改装、拼装、加装,并具备实时定位、通信、精确查找、锁车状态监测、异常告警提示、电子围栏警报和远程追踪等功能。

2.车辆应具备“摘盔断电”功能,车辆须搭载智能头盔识别系统,当用户未佩戴头盔或佩戴不规范时,系统应立即切断动力输出;智能头盔须符合《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811-2022),具备防尘、防水、智能语音提醒功能。

3.运营企业应建立车辆及其电池定期检测评估制度,定期对运营车辆及其电池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评估不合格的立即淘汰。

4.车辆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和统一品牌标志,有唯一的车辆识别编码,实际运营车辆编号与监管平台申报的车辆编号一致。

5.同一运营企业投放的车辆具有统一外观、标识,不得投放商业广告。

(二)运营车辆停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划定停车区内停放,车头朝向一致;

2.停车区内实时停放数量不得超过停放区最大容量三分之二,单一运营企业所属共享自行车实时停放数量不得超过停车区最大容量三分之一;

3.道路同侧同路段仅限单排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正常通行;

4.禁止在盲道、绿化带、公交站台及宽度小于2米的人行道停放;

5.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公路主线及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

6.禁止在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内停放。

(三)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进行依法处置:

1.投放车辆未按照车辆管理要求投放,经相关部门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

2.运营企业退出本区经营活动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回收车辆的;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对遗留车辆依法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移除、报废、拍卖等,相关处置费用及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运营企业承担。

六、考核与退出

(一)运营企业应接受主管部门对运营投放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对经营服务的考核。

1.在本区开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的企业,如所属车辆出现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运营安全无保障、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理等,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衢江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处理。

2.交通运输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衢江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会同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对各运营企业建立百分制考核体系,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规范以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扣减考核分值,扣减分值累计到一定数值后,应采取约谈等措施,督促其提升管理水平,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市场。

对企业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套牌及超额投放等行为的,在考核评价中实行一票否决,责令其退出市场。如运营企业连续两次考核不达标的,行业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退出市场。

3、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在我区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30日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社会公告,依法依规退还租赁服务预付金等有关款项,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及时注销车辆登记,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未按要求完成车辆回收工作的,按照《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法律责任

(一)运营企业及使用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运营企业在经营服务中,有投放自行车实际数量与公开承诺数量不一致、不自觉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等行为的,相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公安、综合执法部门对其投放的车辆进行清理并依法处置。

八、附则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征集部门:衢州市衢江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5-11-06 截止日期:202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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