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研究起草了《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征收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11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点击本页面下方“我有建议”,将意见通过网络直接反馈;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574-63024177,并请在传真件上注明“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征收政策的通知意见反馈”字样;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宁波市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大街398号508室,邮政编码:3153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征收政策的通知意见反馈”字样。 附件: 附件1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征收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征收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联系方式:慈溪市税务局,联系人:罗先生,联系电话:0574-63983059) 慈溪市税务局 2025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