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有关要求,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对2015年印发的《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进行了修订。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双龙南街1698号质量发展处,邮编:321017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64547438@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43日。

联系人:质量发展处 张娅 

联系电话:0579-82115146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04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依据及标准

  (一)评审依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二)评审标准。

   1.GB/T19580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2.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二、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通告。

   由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评审办)向县(市、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发出组织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申报通告。 

(二)组织申报。 

1.申报原则及范围。申报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遵循公开、自愿和推荐相结合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卓越绩效管理,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组织,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鼓励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制造业重点细分行业、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服务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以及在质量强市”“品字标品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的组织申报。

2.申报基本条件。参评市政府质量奖的对象和条件应具备《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规定。

    3.申报材料。

(1)申报“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应提供以下材料:

a.概述(简介)。内容要求见GB/Z19579附录B,字数限3000字以内。

b.自我评价报告。申报质量奖需详细说明导入卓越绩效管理的时间、过程、做法、成效和经验;对照GB/T19580的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价说明。

以集团名义申报的组织,对控股子公司分别进行评价说明。

c.《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按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

d.证实性材料。与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相符;完整的组织机构图,层次至部门(处室)和车间一级,标明地点及其职责;提供控股子公司等证实性材料。

上述a-c项需提供电子文档和一式三份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d项需提供一份书面材料(单独装订)。

  (三)组织推荐。

“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市、区)评审办),由县(市、区)评审办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经县(市、区)评审办和县(市、区)政府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已获得县(市、区)政府质量奖、“品字标”品牌的,优先推荐。

  申报期截止后,市评审办不再接受补充或更改的材料。

   (四)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市评审办组织实施。

  1.向市级有关部门了解核实申报组织合法生产经营及有关信用情况。

  2.报市评委会审核后,确定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组织名单。

  3.向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组织反馈有关情况。

   (资料评审。

  1.市评审办以随机方式从省级评审员库中抽取评审员,组织若干个评审组并确定各评审组组长。

  2.资料评审采用独立评审与合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1)独立评审:由评审组组长指定评审员独立评审组织申报资料,并记录有关情况。评审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的要求;申报材料是否详实、完整;组织的申报材料能否反映贯彻实施GB/T19580的方法、展开和结果。

  (2)合议评审:由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对独立评审情况进行集体讨论,并按GB/Z19579附录C要求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

3.市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后,市评审办将文审结果向评审委报告,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不超过10

  4.市评审办向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反馈有关情况。

  (六)现场评审。

  1.组建评审组。根据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组织分类情况,市评审办组建若干个评审组并确定各评审组组长。

  2.现场评审程序。

  (1)编制现场评审计划:由各评审组组长负责编制本组的现场评审计划并报市评审办。市评审办与受评组织进行沟通、确认后批准实施。

  (2)现场评审前准备。

a.评审组长主持召开预备会,明确评审要求和分工。

  b.评审员根据分工分别编制现场评审检查表,经评审组长审核同意后实施。

  c.评审组准备好实施现场评审所需的记录表和文件。

 (3)实施现场评审。

  a.召开首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组织所在组织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并签到。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介绍与会人员;阐明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确认评审的计划及安排;宣布评审员及受评组织所在组织行为规范;受评组织主要负责人介绍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主要过程和结果。

  b.现场调查访问。评审员按照评审标准、现场评审计划、现场评审检查表,进入受评组织所在组织的各个现场,调查了解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方法、展开和结果,记录的信息和证据应真实、准确、可追溯。

  信息和证据获取的方法有:与受评组织所在组织的人员进行沟通、座谈和问卷调查;查看有关文件、资料、记录等;对绩效数据进行核实等。

  c.召开评审组会议。评审组组长召集评审组会议,沟通现场评审情况,掌握评审进度,研究解决评审中发现的问题。

  d.与主要负责人沟通。现场调查访问结束后,评审组应与受评组织所在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反馈现场评审情况(取得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听取受评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e.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结束后,各评审组应进行合议,对受评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情况逐条进行评分,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f.召开末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组织所在组织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并签到。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重申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概述评审过程;宣读现场评审报告;受评组织所在组织对现场评审报告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受评组织所在组织主要负责人表态发言。

  3.提出评审意见。

  (1)完成现场评审后,由各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研究,并结合在各行各业树立标杆的需要,提出本评审组评审意见。

  (2)在结束所有的现场评审后的3个工作日内,各评审组将组织现场评审报告、相关评审记录、现场评审意见及现场评审得分提交市评审办。

  (七)陈述答辩。

   1.市评审办邀请专家5-7名,组成答辩委员会,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陈述答辩。邀请市评审委成员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协会代表、往届获奖组织代表、培育企业代表现场观摩。

  2.陈述答辩规则。

  (1)参加陈述答辩的组织抽签决定答辩顺序。

  (2)陈述答辩由自我陈述、现场答辩2个环节组成。

  (3)每个组织陈述答辩完成后,答辩委员会专家对其进行量化评价,满分为10分。

  (4)评分计算。根据每个专家打分结果,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余下的进行算术平均(保留小数点后2位),即为该组织、团队和个人的陈述答辩得分。

    (八)审查表决。

  1.提出候选授奖组织名单。市评审办将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现场评审得分除以100后按90%计分,答辩分按10%计分,两项合计得分乘以100为评审总分。按评审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排名1-3位为质量奖候选组织,4-8位为质量管理创新奖候选组织。

  2.会议投票表决。评委会对候选组织进行投票。

  市评委会与会人数应达到总数的2/3以上(含)。会议由市评委会主任主持,主要内容有:

  (1)市评审办主任或副主任介绍评审工作情况。

  (2)市评委会成员发表意见。

  (3)市评委会成员投票。

  3.投票表决规则。

  (1)每位市评委会成员投“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赞成票的组织分别不超过3家和5家。

  (2)“质量奖”拟奖组织有效得票数达到市评委会成员数的2/3以上(含)方可入选。

   (3)在“质量奖”投票完毕后,按照票数高低确定拟奖名单,得票数前3名为质量奖拟奖对象,4-8名为“质量管理创新奖”拟奖对象。市评委会有权对表决得分中出现的其他特殊情况进行裁定。

(九)社会公示。

1.市评审办通过金华日报对 “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拟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各为7天。

2.市评审办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意见反映,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3.审查表决后公示反映的问题,市评审办应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市评委会审查。

  (十)审定批准。

  公示期满后,市评审办将拟授奖组织名单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确定授奖组织。

  (十一)表彰奖励。

  1.市政府发布表彰通报,并以适当的形式对获得“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进行表彰。向获得质量奖获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100万元奖励,向获得“质量管理创新奖”获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30万元奖励。获奖组织应当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与质量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2.荣获中国质量奖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的,按省政府奖励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市本级获奖单位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配套,其他获奖单位由各级财政负责配套)。

  三、评审监督

  (一)监督主体与对象。

  1.市评委会成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

  2.监督对象包括市评审办、评审组、评审员和受评审组织。

  (二)监督内容。

  1.是否遵循评审工作原则。

  2.评审工作是否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3.评审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4.评审人员是否遵守廉洁自律和行风建设规定。

  5.受评组织是否有不正当行为。

  (三)监督职责。

监督组对市评委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1.受理举报、投诉,组织开展查处工作。

2.建立受评组织和评审人员相互监督机制,及时掌握评审方、受评方相互监督的情况。 

3.及时调查核实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并提醒和告诫有关人员。

4.经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市评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或直接作出处理。

   四、获奖组织管理

  (一)获奖组织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 

   (二)获奖组织应持续改进管理,每年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开展自我评价,主动向社会公布以质量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卓越绩效管理白皮书》,为全市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作出表率。

   (三)获奖组织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评审办。

  1.因变更名称或因兼并、重组等致使组织结构和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2.发生《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中“申报基本条件”第7项的任一情形的。

  (四)获奖组织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经市评审办核实,市评委会审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经市评审办核实,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由市评审办负责解释。原《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同时废止。


征集部门: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3-04 截止日期: 2021-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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