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20〕1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十四五”期间我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发展,按照上级民政部门、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有关要求和我市实际,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3月31日前反馈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89184255

传真:89189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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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宁波市民政局

2021年3月23日

 

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以乡镇(街道)为主阵地,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解决社会问题、推进基层治理为主要任务,通过设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推动专业服务开展,加快专业人才培养,推动基层各方联动,更好发挥社会工作在基层民生保障、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宁波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市贡献力量。

二、目标任务

按照“一年起步、两年铺开、四年覆盖、五年提升”的思路,在2020年全市已建成45个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的基础上,2021年再新建50个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2023年推动所有乡镇(街道)建设社会工作站,实现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全覆盖。2024年,在巩固提高社会工作站建设成效的基础上,加大推进政府购买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专业服务力度,2025年基本实现“一乡镇(街道)一站点、村(社区)都有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三、建设要求

1.建立服务场所。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应充分整合资源,依托或整合现有的乡镇(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社区工作站、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市社会工作示范基地、慈善工作站等资源进行建设,站内应设置社工办公室、个案工作室、小组活动室、档案室等,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社会工作站统一名称为“XX区县(市)XX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对外悬挂名称标识牌,统一使用宁波社会工作LOGO。

2.配强工作力量。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可采取不同运行方式,配备专业人员开展运行和服务:(1)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名称中含“社会工作”或“社工”字样)或主要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组织运行,原则上以宁波市、县两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为主。承接机构应派驻不少于3名专职持证社会工作者驻点开展服务。(2)通过增设社工岗位方式,配备3名以上持证社会工作者专职驻点开展服务。社会工作站应设站长1名,原则上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或业务科室负责人兼任,负责日常指导和监管;设副站长1名,可由承接机构负责人或主管社工担任,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开展。

3.明确功能定位。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是基层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提供平台、基层社会工作人才中枢平台和基层社会治理各方联动平台,基本功能主要包括为乡镇(街道)有需要的群体特别是特殊困难群体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协助乡镇(街道)开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工作,提供能力提升、督导支持等服务,链接服务资源,推进各方联动,参与基层社会多元治理。鼓励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因地制宜,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和重点服务内容,通过承接政府转移的服务类事项,满足基层群众个性化、多元化的服务需求。

4.强化经费保障。社会工作站建设应以镇(街道)保障为主,市、区县(市)适当补助的经费保障机制,将社会工作站建设、运营、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应充分整合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会组织、残疾人及妇女儿童等专项经费,按照一定比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保障。区县(市)民政局应统筹整合福彩资金、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对每个社会工作站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社会工作站建成后,市民政局予以一次性项目补助。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是贯彻落实省、市委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列入2021年省政府民生实事工程的重要任务。各地民政部门要深刻认识社会工作站建设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部署,积极协调推动,合力推进建设,确保高标准、高效率、高水平建成建好社会工作站。

2.严格建设标准。各地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的工作指导,严格按照《宁波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完善软硬件设施,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运行服务机制,推动社会工作站朝向标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3.落实工作责任。乡镇(街道)是社会工作站建设、运营、服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区县(市)民政局是社会工作站建设、运营、服务、管理的支持和监督方。区县(市)民政局要按照四年全覆盖的目标,加强区域内社会工作站建设规划,统筹各方资源,扎实推进,及时帮助解决社会工作站建设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切实履行社会工作站建设专业支持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社会工作站建设任务圆满完成。乡镇(街道)要落实好社会工作站场地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强化人员配置,切实履行对社会工作站日常运行和服务的监督管理。

4.加强督促检查。区县(市)民政局应于  月  日前汇总上报年度社会工作站建设的乡镇(街道)名单及有关信息(附件1)和已建成的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名单(附件2),6月底前完成本年度50%以上新建社会工作站建设,9月底前完成全部新建社会工作站建设,10月底前实现社会工作站运营服务。市民政局将建立社会工作站建设月报机制,请各地于每月23日前汇总上报社会工作站建设进度,配合做好省智慧督查系统填报工作。市民政局将于6月下旬对新建社会工作站建设情况进行检查,10月下旬对新建社会工作站进行验收,年底前制定社会工作站评估标准,适时启动等级评估,择优予以补助。

附件:1.区县(市)2021年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一览表(略)

        2.区县(市)2020年已建成的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一览表(略)                         

征集部门:宁波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1-03-23 截止日期: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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