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本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本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财政局行事处,联系人:丁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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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本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修订起草说明.doc

台州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29日

附件

台州市本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优化我市教育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9〕8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21〕2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台州市本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列入市教育局年度预算管理,主要用于促进市级教育事业发展,提升教育整体发展水平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实施期内,可根据教育重大政策变动及资金具体实施情况适时调整或修订。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

(三)专项资金按照“科学规划、强化统筹、奖补结合、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职责分工

(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改善市级范围内基础教育办学条件,健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加强市直普通高中发展与提高,提升市级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促进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规范民办教育及其他需要支持项目等。

(二)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1.市教育局职责:负责研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及支持重点,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操作细则;负责项目谋划、评估论证等组织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申报、审核、支付;完善内控制度,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2.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指标下达及预算指标调整;指导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并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及事后监督检查。

3.项目实施单位职责:承担专项资金使用与项目实施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储备、资金支付及绩效管理;健全内控制度,加强财务与资产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对资金使用及内部监管负直接责任。

三、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需求保障、竞争性、直接分配三种方式进行分配。

1.需求保障分配方式。遵循 “科学规划、强化统筹”原则,根据教育发展规划、工作任务、历年项目及资金规模、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等,兼顾各项实际需求合理分配。

2.竞争性分配方式。遵循 “奖补结合、突出重点” 原则,围绕教育发展规划及支持重点项目等,采用公开竞争方式择优支持教育优秀项目建设。

3.直接分配方式。按照上级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将符合规定的各类教育人才、学前教育等政策兑现类项目,直接纳入专项资金兑付。

(二)专项资金管理。

1.专项资金总体预算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经批准后列入市教育局年度部门预算。涉及三区转移支付的,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按不低于70%提前下达。

2.市教育局根据教育发展规划及工作内容,可分批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分配调整)方案,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市财政局联合市教育局发文,并下达预算指标。

3.市教育局根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结合分配方式,提出预算指标调剂方案交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联合市教育局发文,并调剂预算指标。

4.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原则上在9月底之前完成。

5.除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专项资金原则上应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确需向县(市、区)转移支付的,需由市财政局办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对下级政府部门和单位拨付转移支付资金。

6.专项资金使用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政策文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使用范围。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人员经费、偿还债务、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等支出。

7.专项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市教育局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市教育局是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应根据国家、省、市全面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指导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并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市教育局收回相关资金,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教育局报送的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管理,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财行发〔2022〕22号)同时废止。


征集部门:台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5-10-29 截止日期: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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