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为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进一步规范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若有意见和建议,请于征求意见期限内将意见通过信件或邮箱的方式书面反馈至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征求意见期限:2025年10月22日至2025年11月1日 联系(邮寄)地址: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506办公室(用途管制与耕地保护科)邮政编码:325500 邮箱:2417828089@qq.com 联系人:吴 奇 联系电话:0577-67563026 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0月22日
草案全文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进一步规范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和委托补充耕地产生的相关费用(以下简称补充耕地资金),委托县政府组织开垦相应的耕地或者异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二、征收标准 耕地开垦费: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规定标准执行。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补充耕地资金: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征收标准,结合我县可恢复耕地后备资源稀缺以及耕地恢复成本等因素,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按照375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若有特殊情况的,补充耕地资金按照(浙政办函〔2025〕2号)文件规定的征收区间,上报县政府一事一议。 对于使用已购入的国家统筹、异地调剂(含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补充耕地资金可按原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执行。 三、征收程序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用地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前,凭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具体收缴流程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省级耕地开垦费统一由县政府缴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省级耕地开垦费缴款通知书后,通知县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确定的费用缴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账户。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具体包括:耕地功能恢复(垦造)等补充耕地及后期管护支出;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林耕置换、高标准农田建设与改造提升及后期管护等支出;其他耕地保护(包含田长制)等相关支出。对未完成“多田套合”任务的地区,2027年底前收取的资金专项用于“多田套合”工程。同时加强对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和使用的监管,由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开展不定期联合检查,不得挪作他用。 五、其他事项 凡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政府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未超过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复耕总面积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其他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5年2月20日至本通知施行前,耕地开垦费征收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文件执行;补充耕地资金按照375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此前县内相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 月 日
起草说明 为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进一步规范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关于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就具体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5年1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文件明确“各地可以根据各自后备资源禀赋、实际投入成本等因素,明确补充耕地资金标准”。2025年2月8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文件要求各市、县(市、区)出台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细则。2025年4月9日、7月2日,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多次向社会征求意见,目前征求意见阶段已完成。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统筹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保障耕地保护及质量建设,亟需进一步明确补充耕地资金收缴标准和收缴办法等。结合我县实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求县财政局意见后,并向周边先进县市学习,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资金使用和管理、其他事项等五个部分。主要包括: 一是征收范围。与省级文件保持一致。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需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占用园地的不再缴纳。 二是征收标准。耕地开垦费标准按照省级文件规定的根据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分四类执行,补充耕地资金征收标准参照省厅原则上不低于225元/平方米(15万/亩),不高于375元/平方米(25万/亩)的要求,结合泰顺实际可恢复耕地资源稀缺、耕地恢复成本等因素,统一征收标准定为耕地(水田、旱地)25万元/亩。若有特殊情况的,补充耕地资金按照(浙政办函〔2025〕2号)文件规定的征收区间,上报县政府一事一议。对于使用已购入的国家统筹、异地调剂(含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补充耕地资金可按原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执行,也仍需缴纳耕地开垦费。 三是征收程序。与省级文件保持一致。明确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操作流程,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前,向用地申请单位足额收取。 四是资金使用和管理。与省级文件保持一致。文件明确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在“多田套合”任务未完成前,2027年底前收取的补充耕地资金应专项用于“多田套合”工程。 五是其他事项。与省级文件保持一致。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政府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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