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丽水地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于编制年代较早(1997年),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乡村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原有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划无法适应于县域国土空间总体布局,不利于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因此,我分局结合空气环境质量现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提出符合县域实际情况的《遂昌县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调整技术报告(修正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11月20日前反馈至我局联系人处。 联系人:张芳雄;联系电话:0578-8529713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 2025年10月20日 附件:《遂昌县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遂昌县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划分背景及依据 (一)划分背景 环境空气功能区是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和控制的重要依据之一。遂昌县未单独进行过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依托于1997年编制的《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中的《丽水地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乡村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原有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划无法适应于县域国土空间总体布局,不利于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因此,我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要求,结合空气环境质量现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提出符合县域实际情况的空气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势在必行。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3)《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5)《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修订); (6)《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7)《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4年修订); (8)《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原则及技术方法》(GJ14-1996); (9)《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10)《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2013); (11)《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 (12)《丽水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丽政函〔2020〕50号); (13)《遂昌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遂政办发〔2024〕10号); (14)《遂昌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2年调整)。 二、划分原则 环境空气功能区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和文物古迹为宗旨。划分环境空气功能区遵循《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提出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划分原则: (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应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区界或自然分界线。 (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宜粗不宜细,严格限制三类区。 (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时既要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发展规划。 (四)不能随意降低原已划定的功能区的类别。 针对划分背景,本次调整划分还包括如下原则: (一)风景旅游点、文物保护单位、城市公园等面积小于4km2的服从于所处区域的大气环境功能区类型,不单独划区; (二)坚持以区域的主导功能定性,不以点定性; (三)与遂昌县生态保护红线、遂昌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九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遂昌国家森林公园的边界线充分衔接,同时保持边界完整性。 三、划分范围 划分范围为整个遂昌县行政区域,县域总面积2539km2(遂昌县2020年统计年鉴)。辖2个街道,7个镇,11个乡:妙高街道、云峰街道、新路湾镇、北界镇、金竹镇、大柘镇、石练镇、王村口镇、黄沙腰镇、三仁畲族乡、濂竹乡、应村乡、高坪乡、湖山乡、蔡源乡、焦滩乡、龙洋乡、柘岱口乡、西畈乡、垵口乡。 本次调整方案基准年为2020年,空气质量状况分析和污染源研究时段为2016年-2020年。 四、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原则及技术方法 本次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依据《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进行。 环境空气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按GB3095-2012的规定,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功能区和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HJ14-1996提出在一类区与三类区之间,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二类区与三类区之间设置一定宽度的缓冲带,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应向要求高的区域靠。 (一)一类环境空气功能区(一类区) 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93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二)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二类区) 指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一般工业区指特定工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集中区以及1998年1月1日后新建的所有工业区。 (三)缓冲区 缓冲带的宽度根据区划面积、污染源分布、大气扩散能力确定,一般情况下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的缓冲带宽度不小于300米。 五、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方案 (一)一类区 1.县域西北部一类区、西南部一类区 县域西部分布了“遂昌县九龙山生物多样性自然保护区”、“遂昌县遂昌公益林保护区”和“遂昌县遂昌国家森林公园”。 根据矢量图可知:遂昌县九龙山生物多样性自然保护区位于遂昌县黄沙腰镇附近,总面积5525公顷,其中核心区1531公顷(27.7%),缓冲区1630公顷(29.5%),实验区2364公顷(42.8%),另在保护区周围建有5136 公顷的外围保护带。 根据矢量图可知,遂昌公益林保护区集中于遂昌西南部,涉及大部分西畈乡、柘岱口乡西南部和中部、黄沙腰中部、焦滩乡中部、蔡源乡南部、龙洋乡西北部、王村口镇西南部,呈现南北两个区块。 根据矢量图可知,遂昌县遂昌国家森林公园(湖山片区、神龙谷片区、独山片区)边界线与遂昌公益林保护区(焦滩乡、王村口镇)边界线相连,并将遂昌县分为了东北部和西南部,西南部集中了遂昌县九龙山生物多样性自然保护区、遂昌县遂昌公益林保护区、遂昌县遂昌国家森林公园(湖山片区、神龙谷片区、独山片区)。 根据卫星图可知,沿着温常线、金际线、龙广线(县级道路),分别为柘岱口乡、黄沙腰镇、蔡源乡、焦滩乡乡镇居住区、文化区。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宜粗不宜细和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兼顾城市发展规划”的划分原则,同时对部分一类区包围二类区的区域进行了调整完善。 沿温常线和龙广线,分为县域西北部一类区、西南部一类区。其中,县域西北部一类区主要为西畈乡、部分遂昌县遂昌国家森林公园;县域西南部一类区主要为部分遂昌县遂昌国家森林公园、遂昌县九龙山生物多样性自然保护区、遂昌县遂昌公益林保护区、龙洋乡。 2.县域中部一类区 县域中部分布有遂昌县遂昌国家森林公园(白马山片区),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划分为一类区。 3.县域东部一类区 县域东部分布有清水源水库饮用水源和天堂水库饮用水源。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遂昌县清水源水库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浙发改农经[2017]332号),同意清水源水库工程建设项目。清水源水库近期解决云峰街道水资源供需矛盾,远期通过老城区与云峰街道供水一体化建设,形成成屏水库、清水源水库联合供水、互为备用的双水源配置格局,可显著提高城区供水安全保障程度。该工程已经列入《浙江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瓯江流域综合规划》和《浙江省“治水攻坚”重大项目三年建设计划(2016-2018年)》。 在《遂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清水源水库饮用水源和天堂水库饮用水源均属于生态保护区。因此结合《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将县域东部清水源水库饮用水源、天堂水库饮用水源及部分包围区域划分为一类区。 4.县城南部一类区 成屏水库为县城饮用水水源地,吴处水库为三仁乡饮用水水源地,两处水源地生态保护红线与遂昌公益林相连接,形成一定的生态保护范围,在《遂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均属于生态保护区。因此结合《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将县城南部成屏水库饮用水水源、三归水库饮用水源、遂昌县遂昌公益林及部分包围区域划分为一类区。 (二)二类区 除一类区和缓冲区外遂昌县县域其他地区。 (三)缓冲区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缓冲带的宽度根据区划面积,污染源分布、大气扩散能力确定,一般情况下一类区与三类区之间的缓冲带宽度不小于500米,其它类别功能区之间的缓冲带宽度不小于300米。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应向要求高的区域靠。” 根据《遂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县域西部区域规划为山区生态精品农业发展区,县域中部为遂昌县遂昌国家森林公园,现状和规划均无规模工业源,因此县域西北部一类区、西南部、中部的一类区不再设置缓冲区,其他(分布在云峰和妙高街道)一类区向外设置了300米范围的缓冲区。 (四)划分结果 遂昌县域共划分为2大类型3个功能小区,其中一类区5个,面积1081.323km2,占县域国土面积的42.59%;二类区1个,面积1429.025km2,占县域国土面积的56.28%;在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划定300米的缓存带,面积28.652km2,占县域国土面积的1.13%,缓冲带参照二类区要求管理,但环境空气质量需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一级标准。 (五)管控要求 1.环境空气质量要求 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执行,一类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 2.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 执行国家、浙江省相应的排放标准,浙江省已制定地方排放标准的优先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一类区不得新建、扩建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已有及改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关标准的一级排放限值,且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本区划实施前已设采矿权、已核发采矿许可证且不在自然保护区等其它法定保护地的项目,按已有项目处理,执行一级排放限值。 二类功能区已有及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关排放标准的二级排放限值。 缓冲区内已有及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关排放标准的一级排放限值。 表 1 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汇总表 
六、划分调整前后功能区比较
划分调整前后功能区范围的比较详见表2、3。 
附件:1.遂昌县环境空气功能区划方案成果表 2.遂昌县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图(调整前) 3.遂昌县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图(调整后)
附表1遂昌县环
附图1遂昌县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图(调整前) 

附图2遂昌县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图(调整后)

关于公开征求《遂昌县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采纳情况
2025年10月20日至2025年11月20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民意征集”栏目就关于公开征求《遂昌县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截至公示结束,收到公众意见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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