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修改《杭州市审计局行政赔偿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部分条款,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至10月23日。如有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各界人士可将相关意见建议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于10月23日前反馈至杭州市审计局。 联系人:丁嘉琪 联系电话:0571-85255731 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B座9-11楼 邮编:310026 附件:杭州市审计局行政赔偿工作暂行办法
杭州市审计局 2025年10月15日
杭州市审计局行政赔偿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杭州市审计局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行政赔偿,是指因我局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局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条 我局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我局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处置财产的; (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我局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法规处负责对赔偿申请人提出的赔偿申请做法律专业层面的审查;办公室负责对赔偿申请的具体事项做财务专业层面的审查;违法行使职权人员所在的处(室),负责配合做好赔偿工作的核查。 第七条 赔偿申请人提交的赔偿申请书,由办公室负责签收,经局主要领导批示后,交由法规处负责对赔偿申请书进行法律审查。法规处应在10日内提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赔偿申请人补正申请资料的意见,并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八条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受理赔偿申请的,应由法规处、办公室及违法行使职权人员所在的处(室)共同开展赔偿申请内容的核查,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给赔偿申请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及损害的程度; (二)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赔偿申请人受到的实质性损害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如确需进行赔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的具体方式及计算标准。 第九条 法规处根据核查认定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局长办公会议对有关处理意见进行审议,作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决定。 第十条 法规处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文书,并于10日内依法送达赔偿申请人。 所有行政赔偿工作应在我局收到赔偿申请人提交的赔偿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 对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受到损害的我局工作人员,由我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因我局工作人员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对有关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行政补偿的内部程序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国家其他单行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