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时间:2025-09-24 结束时间:2025-10-25
龙游县林业水利局关于《龙游县水生态产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规范我县水生态产品交易行为,促进水生态产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我局结合实际编制了《龙游县水生态产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25年9月24日-2025年10月25日

联系人:陈梦停;联系电话:0570-7012138;

邮箱:491890553@qq.com。

 

附件:1.龙游县水生态产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关于《龙游县水生态产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龙游县林业水利局

 2025年9月24日

附件1

龙游县水生态产品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有效路径,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规范龙游县水生态产品交易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生态产品是指在维系水生态系统及其服务功能的基础上,提供给人类社会使用和消费的或具有潜在使用价值的产品或服务,包括水域岸滩经营权、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游县域内水生态产品交易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水生态产品培育、权属确认、价值核算、资产评估、产品交易、生态反哺等。

第四条 强化水域岸线生态保护与修复,以灵山港入选水利部首批幸福河湖建设试点为牵引,推进全域幸福河湖建设,提升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培育高质量水生态产品,优先探索灵山港、衢江等重要河湖以及农村集体水库山塘资源价值转化。

第五条 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水生态产品基础信息调查,摸清产品数量、质量等底数,形成水生态产品目录清单。

第六条 依托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合理界定水生态产品等权责归属。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由县政府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颁发用水权凭证的形式予以确权登记。对于暂时不能依照登记情况界定水生态产品权属的,按照“谁投入、谁受益;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依法支持有关主体依据合同约定获得水生态产品使用权。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县政府授权县林业水利局作为水生态产品开发经营权的实施主体。

第七条 根据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相关规定,建立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指标体系、核算方法等,推进价值核算标准化。

第八条 动态开展全县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适时更新产品信息,并将其纳入全县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和应用体系。

第九条 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可采取专家评审、咨询评估等方式,对核算指标、核算方法、功能量、价值量等进行充分论证、评估,确保核算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在交易前以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为基础,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水生态产品资产评估。

第十一条 确权、核算后的水生态产品,由水生态产品权利所有人负责在交易平台进行信息发布,包括水生态产品名称、转让标的、所在区域位置、交易期限等,推进水生态产品流转及价值转化。

第十二条 龙游县水生态产品原则上通过交易平台公开招拍挂,招拍挂完成后,交易方签订交易合同,并报县林业水利局备案。合同条款涉及水域岸线开发经营的须符合河湖水域相关管理规定,涉及调水工程的应征求调水工程单位意见。确需利用工程管理范围内空间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要依法审批,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水库山塘优先保障设计功能发挥,用水权流转不得挤占农村饮用水、基本农田灌溉用水和生态用水,防汛抗旱等民生保障工作期间应当服从县林业水利局的统一调度管理。

第十四条 水生态产品交易实行全过程监管,并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水生态产品信息可查询、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查,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五条 建立水生态产品价值转化生态反哺机制,明确一定比例的水生态产品收益资金用于河湖库建管、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等方面。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龙游县水生态产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关键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重要会议和场合强调,要积极探索推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路径,完善相关机制,拓展实践模式。特别是近年来,总书记就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崛起等作出系列重要指示,为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2021年4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系统构建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顶层设计。2023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要求。国家部委层面持续发力,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相继出台《关于推动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健全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并近期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在首批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中积极开展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实践探索,为地方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

龙游县在水生态保护与价值实现方面已走在全国前列。2022年,龙游灵山港列入第一批全国幸福河湖创建试点;在2024年水利部公布的幸福河湖建设成效评估中,龙游灵山港以总分第一的成绩摘得桂冠。这一国家级荣誉标志着龙游县在河湖治理、生态保护和价值转化方面取得了实质性成效,为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落地奠定了坚实基础。

近年来,全国多地在水土保持、水利风景区、幸福河湖等领域的水生态产品价值交易实践取得了积极进展。龙游县委、县政府深刻认识到,推动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将龙游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发展优势的重要途径。为此,龙游县委、县政府要求县林业水利局系统梳理总结国家宏观政策、借鉴吸收省内外先进地区经验做法、深入分析龙游县水生态资源禀赋和灵山港建设成效的基础上,聚焦规范水生态产品交易全过程,研究制定具体管理措施,代拟《龙游县水生态产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按程序报审。

二、起草过程

(一)认真学习中央精神。龙游县林业水利局成立工作专班,组织学习梳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一系列重要讲话指示,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以及地方典型案例,初步起草《管理办法》。

(二)赴各县市区实地调研。龙游县林业水利局赴安吉、湖州等地开展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调研活动,系统学习我省水生态产品价值转化交易的成功经验,吸收借鉴纳入《管理办法》范围。

(三)结合龙游实际情况。深入研究龙游本地水生态产品的类型、价值和市场需求,选取水生态产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转化路径,促进水生态产品的有效交易,推动实现水生态产品在生态、经济和社会多方面的增值。

三、主要特点

(一)突出可操作性。提供明确的操作步骤,涵盖水生态产品交易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水生态产品培育、价值核算、权属确认、资产评估、产品交易、生态反哺等等环节,确保参与方可以清楚了解并遵循政策要求。

(二)明确内涵和方法。对水生态产品进行明确定义,并建立科学的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采用专家评审和咨询评估等方式对相关指标进行论证,确保核算过程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增强实际操作中对水生态产品价值的理解。

(三)规范全流程管理。对水生态产品交易实施全过程监管,涵盖从价值评估、权属确权到信息发布和交易执行的各个环节。同时,规定交易过程中的法律合规要求和社会监督机制,确保交易的公正性、透明性和规范性,有效降低交易风险和纠纷。

(四)加强资金监管和政策支持。建立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及透明度,并实施全过程监管及社会监督,使交易过程公正、公开,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此外,建立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反哺机制,鼓励多方参与,推动水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强化政策的执行力和支持力度。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8条,包括指导思想、指导意见、水生态产品定义、适用范围、水生态产品确权、价值核算体系、交易途径、生态反哺机制等内容。

 


征集部门:龙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5-09-24 截止日期:202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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