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县农村违法建筑治理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我局联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开展农村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武义县壶山街道北岭新区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编:321200。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wyzgxxgk@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 联系人:王莹 联系电话:0579-87642050
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9月22日
关于开展农村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领导指示精神,推动我县农村违法建筑治理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坚决避免因安全隐患违法建筑发生安全事故,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23号)、《武义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办法》武农发〔2019〕1号、《武义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补充规定》武农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县农村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摸排,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遏制农村建房违法违规行为,力争削减存量,遏制增量,形成农村建房规范有序的良好局面。 二、时间安排 (一)部署及调研阶段(9月底前)。9月中旬前召开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保障机制,确保思想认识到位、工作保障到位、责任压实到位。县资规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对全县范围内农村重点违建进行调研,分析研判,将农村违建分门别类制定相应处置方案,分类处置存量违建。 (二)排查及整治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边排摸边整治、滚动排摸、动态清零”的要求,以“底数清、数据准、覆盖全”为标准开展农村违法建筑排查工作。对排查发现的新增违法建筑坚持“零容忍”,做到即查即改;对存量违法建筑要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依规开展分类处置。 (三)巩固再提升阶段(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总结整治经验做法,研究固化长效管理机制,坚决遏制新发违建,存量违建分类处置到位。同时,进一步举一反三、查漏补缺、提高标准,将农村违建整治工作向长效化延伸,确保问题不回潮、不反弹。 三、排查整治区域情形及鉴定 (一)排查整治区域 全县城郊村、农村区域。 (二)排查整治情形 1.未取得取得用地批准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3.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范围内改变用途或超审批期限的建设使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4.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林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5.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排查整治鉴定 本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在本方案实施前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一般认定为存量违建,在本方案实施后建设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一般认定为新增违建。 四、存量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 (一)必拆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违法建设,予以拆除) 1.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2.在沿路沿河沿岸控制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地的核心地带等禁建范围内,自划定范围之日后建设的; 3.存在地质灾害风险或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影响的; 4.非法“一户多宅”; 5.占用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情节严重的。 6.未经批准备案或经批准备案建设的设施农业,实际已改变用途,用于餐饮、住宿等经营,且拒不整改的; 7.重点区域(包括主要干道、河流等)内的超期限临时设施; 8.其他严重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暂缓拆除类 土地合法,无重大消防、建筑质量安全隐患的存量农村违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以暂缓拆除。 1.拆除农村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的建筑结构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由各乡镇、街道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后,可列入暂缓拆除。 2.如农村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在未获保障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前,当事人向乡镇、街道上报备案后可列入暂缓拆除。 3.其他确需列入暂缓拆除的,由属地镇街申报主管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三)补办类(认定两种方式:1.由乡镇人民政府认定;2.由属地召集资规、农业、建设、综执联合认定) 1.未经审批,但符合建房条件,且符合规划或者依法进行规划调整后符合规划,经认定后由属地乡镇立案处罚后可办理相关手续。 2.经审批但实际未按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采取改建、回填等措施达到与许可内容一致,经认定后由属地乡镇立案处罚后可予以确权登记。 3.受地质灾害、洪灾等客观因素影响的无房户的农村违法建筑或因无过错行为造成违法建筑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村申报,经认定后酌情处理。 五、新增违法建筑的处置 1.推进源头治理。各属地镇街要严格落实违章建筑的巡查、检查工作,严格依法办案。对本方案实施后未批先建的新增违法建筑一律组织拆除。 2.优化审批服务。县农业农村局、资规局、建设局及各属地镇街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按照“建房一件事”等相关政策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审批帮扶工作。 六、农村违法建筑的拆除 农村违法建筑的拆除方式主要包括: (一)督促自行拆除 属地乡镇(街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二)代为拆除 1.代履行:对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农村违法建筑,乡镇(街道)可以依法代为拆除。 2.委托拆除:当事人自愿拆除农村违法建筑但是不具备实施拆除能力的,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代为拆除。 (三)强制拆除 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也不委托属地乡镇(街道)代为拆除农村违法建筑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对正在建设的农村违法建筑,乡镇(街道)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农村违法建筑,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按规定予以公告。需要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配合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阻碍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相关部门职责 建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政府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资规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单位及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由县府办牵头,县资规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各乡镇(街道)共同参与,形成“1+4+N”农村违建联合处置机制。重点解决各乡镇(街道)在整治期间的疑难复杂问题,会商研究处置意见。 县府办:统筹协调全县农村违法建筑治理工作,建立定期会商、督查通报制度。 资规局:负责农村建筑的土地违法查处、规划认定、确权登记等相关工作; 建设局:负责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监管,提供并及时更新农房图集,明确无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农房的情形,查处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等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住宅行为,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并监督实施,协同做好未经批准建设的农村住宅依法认定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处罚职权划转事项,负责跟进查处乡一级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配合属地乡镇街道做好拆违保障工作。 各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农村违法建筑日常排查及数据报送工作;依法查处违反乡村规划、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等行为;负责农村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做好农村违法建筑治理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政策宣传和信访维稳工作。 县直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农村违法建筑治理工作;协同做好相关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政策宣传、解释引导和矛盾化解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强化主体意识,细化分解工作目标任务,把任务层层分解到各部门单位,并落实到人,形成目标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具体、整治有力的工作机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采取领导靠前抓,部门力量具体抓、属地乡镇一线抓的“三位一体”的工作措施,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空白。 (二)推进源头治理。落实违章建筑的巡查、检查工作,严格依法办案。鼓励自查自拆,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限期处置违法建筑。 (三)强化数字赋能。充分运用数字化改革成果,提升数字化监管水平,推动多方联动同向发力。发挥执法监管中心平台作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 (四)加强信息数据报送。按照“边排摸边整治、滚动排摸、动态清零”的工作要求,以“底数清、数据准、覆盖全”为标准开展农村违法建筑排查整治工作。属地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排查责任,明确一名联络员,每日将农村违法建筑排查情况及处置进展(立案、拆除等)报送至县府办,县府办将实行每周汇总分析制度,定期对各乡镇(街道)的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研判调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 乡镇(街道、开发区)违法建筑排查清单和汇总表.docx
《关于开展农村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