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精神,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产科、护理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24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产科、护理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9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我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以单位名义提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加盖公章。 电子信箱:ybjg12345@163.com 传真:0580-2283139 联系人:梁伟;联系电话:0580-2280817;邮件地址: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翁山路530号15楼)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18日
关于《关于公布产科、护理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1〕号)精神,根据国家、省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起草了《关于公布产科、护理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现将起草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目的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医疗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原有的产科、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医疗服务市场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与质量,本通知旨在对产科、护理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支付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医疗服务价格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医疗服务成本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二、主要内容 新增与删除项目:根据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新增产科、护理类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2),并删除原对应的2类项目(详见附件3),完善了部分项目内涵(详见附件4)。这一调整旨在优化项目设置,减少冗余,确保价格项目更加符合当前医疗服务的实际需求。 公示与监督: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前,必须在其网站、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以接受社会监督。这一举措旨在增强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执行时间:明确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5日起执行。这为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了充分的准备时间,确保新价格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根据该项目的立项指南,在省医保局督促指导下,开展了平移项目相关数据测算,征求了卫健部门相关专家的意见,并参考了国家及省医保局的相关政策文件。经过数次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本通知。 四、预期效果 通过本次调整和完善,进一步优化产科、护理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结构,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通过加强公示和监督,提升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增强患者的信任感和满意度。最终,为推进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提供有力保障。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产科、护理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精神,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产科、护理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24号),现公布产科、护理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 一、主要内容。按照“服务产出为导向”的基本原则,对照国家立项指南映射关系,形成产科、护理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2),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项目,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调整完善部分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4)。 二、执行要求。按照省级统一的项目映射和价格平移规则,形成市域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相关项目价格,民营医疗机构参照相应等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标准执行。 三、保障措施。各县(区)医保局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密切监测价格调整项目服务量变化,对服务量出现异常增减的要及时分析原因并督导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报告。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信息系统更新,确保群众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及价格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主动向患者做好立项指南落地工作沟通解释,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2.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3.部分删除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4.部分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下载链接: 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产科、护理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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