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 附件1、一 基本信息、第3条 附件2、一 基本信息、第2-3条 修改建议:评价规则设置不合理,建议设置为D级。 修改原因: 1、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分级管理规则:数据分级的主要依据为数据产生或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层级。分级对象具体到工程项目各业务环节,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业务环节信息可根据具体情况定为不同的数据等级,对工程项目整体不设置数据等级。数据分为A、B、C、D四个等级: 数据等级 说 明 A级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B级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C级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D级 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根据现有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查询的结果,对比其他监理同行业绩数据,绝大多数项目数据等级均显示C、D级,少量项目数据等级为A级。 3、数据分级的主要依据为数据产生或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层级。这两个因素,均非监理企业可以主导或左右的。监理企业的职责在于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履行好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应为超出自身能力范围或非自身原因、责任产生的事项,承担负面评价或信用损失。 4、建议设置为D级,原因:为客观、公正反映监理企业规定期限内实际承接业务数量,应以规定期限内平台数据可以查询到的项目数量为准,这样相对更加合理。 | 采纳 | 工程业绩认定规则修改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
17 | 附件1、一 基本信息、第3-4条 修改建议:建议取消工程数量 10 分,工程造价 20 分。 修改原因:不符合建立信用体系的本意,与规范从业行为、加强行 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没有任何关系。 | 部分采纳 |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其中,基本信息包含工程项目信息。 |
18 | 附件1、一 基本信息、第3条 附件2、一 基本信息、第2-3条 修改建议:建议取消标 A 竣工项目为准。 修改原因:明显设置门槛,与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相违背。 | 采纳 | 工程业绩认定规则修改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
19 | 附件1、二 良好信息 修改建议:建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良好信息评价指标中优质工程增加市级优质结构工程(1分)和县级优质结构工程(0.5分)。 | 部分采纳 | 优质工程包含优质结构内容。 |
20 | 附件2、二 良好信息、第19条 修改建议:建议增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筑施工安全)。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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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附件1、一 基本信息、第3条 附件2、一 基本信息、第2-3条 修改建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包括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信息、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请明确解释具体哪个信息需要达到A级。 | 采纳 | 工程业绩认定规则修改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
22 | 附件1、一 基本信息、第3条 附件2、一 基本信息、第2-3条 修改建议: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标A过程中有如下困难 其一:该规定是否对施工单位信用评价业绩也同步要求,因为该规定对于我们监理单位来说比较被动,在标A过程中所有资料都是由施工单位负责填写与上传的。特别是放弃勘误承诺书这项不是很合理,对于这个承诺书很多施工单位不愿盖章而导致监理单位无法让项目标C。 其二:从2024年8月之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基本信息统一为D,部分项目甚至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均查不到信息,咨询县级主管部门回复是新旧系统街接有问题,目前无法同步处理。 其三: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标A过程中各级主管部门是否能承诺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如有问题是否能退回并提出指导意见供我们整改。 鉴于以上三点困难,故建议采用原施工许可证前置 | 采纳 | 工程业绩认定规则修改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
23 | 附件1、一 基本信息、第3条 附件2、一 基本信息、第2-3条 修改建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A级项目数量稀缺,现行0.5分/个的标准难以体现企业真实能力。建议:增设B、C级项目分级评分(如A级0.5分、B级0.3分、C级0.1分);建设主管部门完善该项等级划分工作。 | 部分采纳 | 工程业绩认定规则修改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
24 | 附件1、二 良好信息、第19条 修改建议:与其他国家级认定分值差距过大,未能体现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含金量,高新技术企业均为国家级认定,建议参考“18、具备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6分”修改该项分数为6分。 | 部分采纳 | 高新技术企业分值修改为2分 |
25 | 附件2、一 基本信息、第2条 修改建议:“有效期自项目竣工之日起36个月”,建议该项时间参照现行招标项目业绩设置时限,改为有效期自项目竣工之日起60个月 | 不采纳 | 经综合调研,36个月有效期更为合理。 |
26 | 第五条 附件1、一 基本信息、第3条 原文:“基本信息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数据共享采集。”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标A项目” “自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24个月内” 修改建议:参照《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适当修改,“基本信息由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管理平台通过数据共享进行采集。”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中工程业绩的评价规则为“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自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24个月内”为有效工程项目。 修改原因:2025年7月22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中P3评价方法中工程业绩分为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自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为有效工程项目。 施工和监理信用评价征求意见稿中的工程业绩评价规则不统一,且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标A项目,施工总承包发起无需其他主体单位确认,监理单位发起需总承包单位确认。监理单位信息数据采集难度大,这无疑增加了监理单位标A的难度。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标A项目按照浙江省内工程项目入库规则,标A项目首先需要完善竣工验收,而《实施意见》中有效期自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 24个月内,对于工期超过 24个月的,意味着标A后就已经过了有效期。即使工期不超过 24个月,标A项目实际可利用的时间也过短。 | 部分采纳 | 工程业绩认定规则修改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
27 | 附件1、附件2 评价标准与实操性优化意见 1、不良信息扣分梯度细化和标准依据不足:当前部分不良信息扣分标准未充分体现行为严重程度差异。例如工程质量管理类扣分多涉及具体工程项目,部分扣分项依据为《停工通知书》和《限期整改通知书》,该类扣分跟检查频次、工程节点、覆盖项目、项目所在区域、检查人员主观标准,建议一般性项目扣分只涉及项目人员或项目扣分,对项目现场管理问题不应上升到企业信用,实际也可能和信用无关,建议根据违规行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实际危害程度采用累加分层,减少或取消相关较少或无关评价项目,强化“信用评价”的客观性和针对性。 2、 良好信息认定范围较窄:良好信息中“表彰奖励”“优质工程”等多聚焦官方或行业协会奖项,而“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等加分项大部分与施工企业相关或聚焦行业头部综合资质企业,对中小型企业不利,且该类评分项与企业信用并无直接关系,建议优化并取消“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加分项。 3、可对现行平台上传情况和企业按照评价标准进行预评分,根据不同企业的得分情况进行评估,保证评价标准的公平和行业绝大多数企业的认可。 | 部分采纳 | 经对信用平台企业评分综合评估,结合现行法律法规,提出目前的赋分规则,其中不良信息扣分已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予以细化;良好信息认定已综合各方因素,引导企业诚信经营、科技创新。 |
28 | 附件1、一 基本信息、第3条 标准评价规则中明确工程业绩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标A项目”。现实际情况为: 1、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标A项目数量有限,大量为未非标A项目,监理企业在本地平台上传项目后需有各级管理平台审批推送,项目标A非监理单位能力权限决定,本地平台上传规定资料即应符合要求,分级标定合理性存疑。 2、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工程业绩的标识等级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竣工备案”三者之间的标识等级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修改建议: 1、建议主管部门应提前出台配套政策,明确标A项目的操作规程。 2、提前完善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关数据的准确性。 3、录入资料标准规范统一,简化录入审批流程,明确监理录入资料,项目能否标A并非监理企业能决定,非监理原因不应由监理负责。 | 部分采纳 | 工程业绩认定规则修改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
29 | 附件2、一 基本信息、第2-3条 标准评价规则中明确工程业绩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标A项目”。现实际情况为: 1、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标A项目数量有限。 2、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之间项目数据对接不一致,两平台之间的个人业绩项目存在差异。 修改建议: 1、建议主管部门应提前出台配套政策,明确标A项目的操作规程。 2、提前完善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关数据的准确性。 | 部分采纳 | 工程业绩认定规则修改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
30 | 附件2、三 不良信息、第21-27条 相关条款扣分均为1分,有效期6个月。 修改建议:结合附件1中的相应内容的条款、良好信息中加分项的分值及施工现场不良记录发生频率,建议上述条款扣分为0.5分,有效期为3个月。 | 不采纳 | 目前分值已综合考虑相关因素。 |
31 | 第十、十一条 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置优化意见 1、信用修复流程缺乏时间节点:意见稿仅提及“满足条件可申请信用修复”,但未明确申请提交后审核、公示、结果反馈的具体时间节点。建议补充修复流程时间表,明确审批确认时间,保障主体知情权与修复效率。 2、异议处置举证责任分配不清晰:当前仅要求主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明确若主体举证存在困难(如需调取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原始资料)时,审核部门是否有协助调取的义务。建议明确“审核部门在必要时应协助主体调取与异议相关的官方档案材料”,降低主体异议申诉门槛,确保异议处置公平性。 | 部分采纳 | 按照国家及省级信用修复相关规定执行。 |
32 | 第八条 评价成果应用拓展意见 失信惩戒与行业复苏衔接缺失:对D、E级主体的惩戒措施多为“加强监管”“取消便利”,未提及惩戒期满后信用修复与等级回升的衔接机制。建议补充重新评估信用等级条件,评估通过后按新等级实施管理”,给予失信主体整改回升的机会,避免“一次失信终身受限”,平衡监管与行业发展。 | 部分采纳 | 指导各地根据实际出台配套政策,予以细化。 |
33 | 第五、六条 信息采集与动态管理完善意见 1、跨省信息同步存在滞后风险:意见稿提出省外主体良好与不良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为准,但未明确数据同步频率与滞后处理机制。若全国平台数据更新不及时,可能导致浙江本地评价结果失真。建议明确数据同步周期流程,并设立滞后数据补正流程,确保跨省信息时效性与准确性。 2、信息申报佐证材料要求不明确:企业与工程师申报信用信息时,需提交“有关文件、证书等材料”,但未细化不同类型信息(如工程业绩、表彰奖励)对应的具体佐证材料清单。建议补充信用信息申报佐证材料目录,明确每项信息需提交的材料类型、格式要求,减少申报与审核环节的沟通成本 | 部分采纳 | 后续优化监理诚信模块数据采集方式,确保信息时效性和准确性。佐证材料清单在后续政策宣贯过程中进一步明确。 |
34 | 附件1、一 基本信息、第3-4条 1、基本信息序号3、4有效期设置不符合实际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基本信息序号3、4将有效期设定为“自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 24个月内”,该设置与工程建设客观规律不符。工程项目需完成从开工建设到竣工验收的全流程后,方可参与标A评定,而当前多数工程项目(尤其是大中型项目)建设周期普遍超过 24个月,24个月内难以完成全流程建设并满足标A评定条件,该有效期规定缺乏现实可操作性。 2、基本信息序号 3、4评价规则对监理企业不公平 上述两项序号评价规则要求“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标A项目”的方可取得分值,但项目标A评定的主导责任主体为施工单位,监理企业并非主导方。监理企业能否推动项目标A,高度依赖施工单位的主观配合意愿,若施工单位缺乏标A积极性,监理企业即便履行监理职责,也难以实现项目标A,该规则未充分考虑监理企业在标A评定中的被动性,对监理企业不公平。 | 采纳 | 工程业绩认定规则修改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
35 | 附件1、二 良好信息、第1-4条 良好信息序号 1-4 表彰部门规格过高 良好信息序号1、2、3、4 的表彰部门奖励规格过高且门槛严苛。从行业实际情况来看,中小型监理企业业务范围多集中于区域中小型项目,资源整合能力、项目影响力均有限,几乎没有机会获得此类高规格政府表彰。该条款在实际执行中易形成“大型企业专属加分项”,疑似为头部企业“量身定制”,显著削弱了中小型企业在信用评价中的竞争力。 建议参考《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中类别“1、表彰奖励类别”的分级设置方式:在保留“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区人民政府”等政府部门奖励的基础上,增加“省、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类别”。此举既能体现高规格表彰的价值,又能为中小型企业提供可触及的加分路径兼顾不同规模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切实保障信用评价的公平性。 | 部分采纳 | 目前奖项设置已综合考虑相关因素。 |
36 | 附件1、二 良好信息、第5-15条 良好信息序号 5-8、9-11、12-15 分值计算方式不明确 良好信息序号5-8、9-11、12-15 未明确分值计算规则,即未说明分值是“获奖类别的最高分”,还是“单个项目的得分”。若同一获奖类别下有多个项目获奖,是仅按该类别“最高分值档次”计1次(不重复累加),还是按项目数量叠加计分。规则模糊易导致评价执行过程中出现理解偏差与争议,需进步明确分值计算方式。 | 部分采纳 | 在后续政策宣贯过程中进一步明确。 |
37 | 附件1、二 良好信息、第23-24条 良好信息序号 23、24 表述与现行奖项名称不匹配 良好信息序号23、24中“前三名”的表述,与当前主管部门组织奖项中一、二、三等奖”的命名方式不一致,易造成评价标准与实际奖项对接混乱(如无法明确“前三名”与“一、二、三等奖”的对应关系),建议统一调整表述,与现行奖项名称保持一致。 | 部分采纳 | 指导各地在组织技能竞赛时统一奖项命名方式。 |
38 | 附件2、一 基本信息、第2条 基本信息序号2评价规则缺乏合理性 《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基本信息序号2评价规则规定“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标A竣工项目”方可取得分值,该规则存在与监理企业评价标准类似的问题。项目标A的主导单位为施工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无法主导标A评定,需依赖施工单位主观意愿,若施工单位不配合即便注册监理工程师履职到位,也难以达成标A要求,该规则缺乏合理性。 | 采纳 | 工程业绩认定规则修改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
39 | 附件2、一 基本信息、第3条 基本信息序号3评价规则与项目建设流程矛盾 该条款要求在建项目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标A项目方可取得分值,但根据实际流程,项目标A评定需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在建项目尚未完成全流程建设,不具备标A评定的基础条件。规则设置与项目建设流程存在明显矛盾,无法实际执行。 | 采纳 | 工程业绩认定规则修改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
40 | 附件2、二 良好信息、第1-4条 良好信息序号 1-4 表彰规格过高 与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问题类似,良好信息序号1、2、3、4设定的表彰部门规格过高。多数注册监理工程师难以达到该标准,缺乏获得高规格政府表彰的机会,这将难以激发基层监理工程师的信用提升积极性。 建议参考《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1相关条款,增加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类别,既体现表彰的层级差异,又为不同工作场景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提供公平的荣誉获取机会。 | 不采纳 | 目前奖项设置已综合考虑相关因素。 |
41 | 附件2、二 良好信息、第5-15条 良好信息序号 5-15 分值计算方式不明确 良好信息序号5-15未明确分值计算规则,即未说明分值是“获奖类别的最高分”,还是“单个项目的得分”。若同一获奖类别下有多个项目获奖,是仅按该类别“最高分值档次”计1次(不重复累加),还是按项目数量叠加计分。规则不清晰易导致评价执行偏差,需明确分值计算方式。 | 部分采纳 | 在后续政策宣贯过程中进一步明确。 |
42 | 附件2、二 良好信息、第20-21条 良好信息序号 20、21表述与现行奖项名称不匹配 良好信息序号 20、21 中“前三名”的表述,与当前主管部门颁发奖项“一、二、三等奖”的命名习惯不符,易造成评价过程中奖项认定混淆,建议调整表述,与现行奖项名称保持统一。 | 部分采纳 | 指导各地在组织技能竞赛时统一奖项命名方式。 |
43 | 附件1、一 基本信息、第3条 附件2、一 基本信息、第2-3条 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标A项目。 目前工程项目标A需在项目竣工后将信息录入完整(包括竣工验收信息)后才可由D→C→B→A。该点与附件1基本信息第3点工程数量有效期自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24个月内、附件2基本信息中第3点“在监项目”矛盾。 且作为监理企业,项目标A需要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配合,仅凭单方无法完成。 若需要在全国平台标A的项目才可计分,不管是企业评价还是监理工程师的评价都存在较大的困难,若考虑对省外企业的公平性,是否可改为在全国平台显示的项目? | 采纳 | 工程业绩认定规则修改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
44 | 附件1、一 基本信息、第3条 附件2、一 基本信息、第2-3条 工程业绩评价中工程数量要求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标A,项目标A实际操作流程复杂,得分困难,是否还是按施工许可证给分。 | 采纳 | 工程业绩认定规则修改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
45 | 附件1、一 基本信息、第3条 附件2、一 基本信息、第2-3条 当前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仅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 标记为"A"类的项目方可计入工程数量评分。此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可 能存在以下问题: 全国平台中查询不到"A"类项目,监理企业难以在此项获得分数,该标准未能全面反映监理企业的实际工程业绩和市场表现,可能造成信用评价结果区分度不足,影响评价体系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建议:调整该项评分标准,将全国平台中登记备案的所有有效工程项目均纳入计分范围。 此调整将使信用评价更加公平,提升评价体系的科学性。 | 采纳 | 工程业绩认定规则修改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
46 | 附件1、一 基本信息、第3条 附件2、一 基本信息、第2-3条 工程业绩要求“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标A项目”与现实不符。 建议修改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在竣工后36个月内的项目” 修改理由:目前浙江省的项目竣工后才开始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有显示,项目标A要由施工单位操作,而施工单位的诚信分计算无标A要求,没有积极性来做这件事。所以不应该有标A要求 | 采纳 | 工程业绩认定规则修改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
47 | 附件2、一 基本信息、第2条 总监监理业绩加分,自项目竣工之日起36个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标A竣工项目为准;不合理。 (1)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更新相对滞后,建议总监业绩加分直接就按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项目为准。 (2)目前平台上标A项目资料由施工单位上传。 | 采纳 | 工程业绩认定规则修改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
48 | 附件2、一 基本信息、第3条 自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标A项目为准;不合理。 常规监理招标一般都需要总监无其他在监工程,总监在监项目加分无实际意义。 | 采纳 | 工程业绩认定规则修改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
49 | 附件1、一 基本信息、第3-4条 工程业绩有效期“自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24个月内”。项目工期较久,超24个月的项目,该类项目在实施期间达24个月后业绩就取消了。设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初衷是评定一个企业的综合能力、服务能力,若正在正常推进服务的项目,因达24个月而取消该项目的工程业绩分,不妥。 修改建议:调整为“自竣工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竣工能印证该企业顺利履约完成各项工作及项目内容,以施工许可证发放开始计算工程业绩,不排除该项目能否顺利竣工的可能,也不能认证该企业能提前获得该分数的能力。 | 不采纳 | 保持政策延续性,保留原有规则。 |
50 | 无对应原文条款 目前的浙江省信用分,仅杭州地区执行的比较严谨。如金华、宁波、嘉兴、湖州等地区的监理企业信用分普遍比较高,很明显可以看出,执行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存在较大的可操作空间。这对杭州的监理企业非常的不公平,并且如金华、湖州都存在地方信用分,评标办法上也设置了一些壁垒。希望可以做到一视同仁,要不都开放,要不都封闭。 | 采纳 | 指导地市认真执行全省统一的监理信用评价标准。 |
51 | 无对应原文条款 信用分扣分容易,加分难。异地获得的奖项与当地住建部门沟通十分不畅。建议采用全省统一平台,由发奖单位直接向系统导入获奖企业名单,不要把所有的事情都推到企业身上去做,不是企业不想做,有时候真的是无能为力无可奈何。 建设主管部门为完成指标,在外地企业中挑选企业进行扣分,外地企业与本地头部建筑业企业扣分比例设置应更合理。监督员为规避责任,以罚代管是典型的不作为。 | 部分采纳 | 后续优化监理诚信模块数据采集方式。 |
52 | 无对应原文条款 浙江省、杭州市优秀监理企业不应由监理协会来做评价,应与企业信用分一样采用更直观透明的评审办法,减少可操作空间。名额应于其他省份保持接近,不要比如浙江省60个,其他省省优出个几百个,有失公平。 | 采纳 | 所提建议不涉及监理信用相关内容。为回应群众关切,将指导相关单位在后续工作中研究此意见。 |
53 | 附件2、二 良好信息、第19条 修改建议:可否增加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筑施工专业)。 修改理由:1.三管三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管理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2.作为监理人应该牢记习近总书记的指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生命为代价。 | 采纳 | 增加注册安全工程师内容。 |
54 | 无对应原文条款 2023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明确: 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 立即对本地区信用评价、信用评分以及信用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排查。 1.为什么国家都已经在禁止,我省还在继续制订信用评价? 2.新成立企业或小企业在培育阶段,按此信用评价在C或D之间,连参与机会都没有,中标很困难,请问制定者是如何考虑的? | 部分采纳 |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 “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
55 | 无对应原文条款 1.资质,业绩,奖项都在为行业引领者在制订,这些要求是很多中小企业或新设立企业所无法达到的,并且信用分低直接决定了不能中标,更谈不上发展,应降低相应门槛。 2.目前,住建部门要求变更总监及相应人员进行信用扣分,使得企业被“总监”绑架,增加企业成本,在碰到总监廉洁、技术水准、离职等问题处理上缩手缩脚,应该进行经济处罚,不绑定信用分。 | 部分采纳 | 信用评分规则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设定。后续指导地市认真执行全省统一的监理信用评价标准,严禁随意增加扣分内容。 |
56 | 无对应原文条款 这份实施意见好比大学考卷,头部企业们好比大学生,都能考及格;中小企业及新生企业好比小学生,怎么考都不及格。信用A就是这条及格线,请问中小企业及新生企业怎么办?永远接不到业务,永远在A以下恶性循环。 | 采纳 | 优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将《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关于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调整为选择项,由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自主决定是否应用我省信用评价结果。 |
57 | 附件2、一 基本信息、第2-3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标A竣工项目为准,这个不合理,目前杭州项目竣工审核杭州市建委审核后,才能达到C竣工,建议更改成省内没有等级限制要求,省外项目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标A竣工项目为准; 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在监项目-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标A项目为准,这个一般也实现不了,建议更改成省内没有等级限制要求,省外项目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标A项目为准; | 部分采纳 | 工程业绩认定规则修改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
58 | 附件2、二 良好信息、第5-15条 原文: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的,变更前后均不得加分 修改建议:是否调整为变更后的总监加分,因最后承担主体责任的总监是变更后的总监,那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有变更,变更前后的项目经理都不加分吗?是否是一致的?(只让承担责任,不能享受荣誉,如何推动从业人员的动力和积极性)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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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无对应原文条款 对于省外企业较麻烦,不建议实施 | 部分采纳 | 本实施意见已综合考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后续将迭代升级系统,优化信息采集方式。 |
60 | 附件2、二 良好信息、第19条 修改建议:应该把一级消防工程师纳入良好信息加分项目 修改理由:消防工程属于房建建筑工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取得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对房屋建筑工程具有重要的促进。 | 不采纳 | 当前技术能力加分项已综合考虑相关因素。 |
61 | 附件2、二 良好信息、第17条 质量专业的高级职称,应该纳入总监的良好信息 | 不采纳 | 当前技术能力加分项已综合考虑相关因素。 |
62 | 附件2、二 良好信息、第19条 具有一级消防工程师的资格证书的,应该纳入良好信息。 | 不采纳 | 当前技术能力加分项已综合考虑相关因素。 |
63 | 附件1、一 基本信息、第3条 附件2、一 基本信息、第2-3条 工程数量自施工许可证后24月,全国平台标A的项目计分。这条非常不合理,目前浙江省的项目都需要工程竣工后才可以实地核查进行标A,会出现项目可以标A时24月已经超了。建议取消标A项目计分,调整为,自施工许可证后24月内计分。 | 采纳 | 工程业绩认定规则修改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
64 | 附件2、二 良好信息、第19条 是否能增加二级建造师类证书做为加分项。做为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中管安全是重中之重,中级安全工程师是否也能做为加分项 | 部分采纳 | 增加注册安全工程师内容。 |
65 | 附件1、一 基本信息、第3条 附件2、一 基本信息、第2-3条 工程数量那里要求项目标A,我们这边项目标A太复杂了,半年都标不好一个。本省项目可否不需要标A? | 部分采纳 | 工程业绩认定规则修改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
66 | 附件1、一 基本信息、第3条 附件2、一 基本信息、第2-3条 实施意见第8页工程业绩、第17页监理业绩、在建项目中要求业绩为标A项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系统不完善,申报主体及流程复杂,各模块数据经常出现不一致或无法查询情况,且浙江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标A项目寥寥无几,如按此实施将导致整合工作及审批量大大增加,也会给招投标工作开展带来极大难度。建议取消标A项目的设置。 | 采纳 | 工程业绩认定规则修改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
67 | 附件2、二 良好信息、第17条 原文:“具有工程技术、经济类高级职称”。 修改建议:本实施意见规定:信用信息通过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管理平台进行采集。目前省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法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管理平台,为鼓励各地企业、人员入驻和参与到浙江省的建设活动中来,吸收更好的技术力量,建议提供职称证书扫描件即可认可。 | 不采纳 | 当前技术能力加分项已综合考虑相关因素。 |
68 | 附件1、一 基本信息、第3条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标A项目:0.5分/个;目前标A为企业申请项,此项是否是达到一定规模自动标识为A项目,还是按目前要单位申请审核为A项目;如果是采用人工审核标A,建议改为造价或规模以上自动为A项目为宜,否存在不合理。 | 采纳 | 工程业绩认定规则修改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
69 | 附件1、二 良好信息 建议增加企业对社会贡献度加分项(如帮扶贫困户、一对一帮扶、社会捐赠等); | 不采纳 | 无上位法依据。 |
70 | 附件2、二 良好信息 建议增加注册监理工程师对社会贡献度加分项(如帮扶贫困户、一对一帮扶、社会捐赠、连续二年建设单位评为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 | 不采纳 | 无上位法依据。 |
71 | 附件1、一 基本信息、第3条 工程数量评价规则: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标A项目:0.5分/个,最高10分。 1.标A项目,工程项目数据分级监理单位无法自主操作,要依靠施工单位。 2.意见稿实施后标B、C、D的项目,且施工许可证发放未满24个月的是否可以加分。 | 采纳 | 工程业绩认定规则修改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
72 | 第七条 修改建议:信用等级划分中综合评价得分≥80分为A级,分数过低,建议综合评价得分≥85分为A级。 修改理由:企业信用评价中大一些的监理企业只靠基本信息分数即可达到A级;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也是只要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职称证书、其他一级注册证书即可达到A级;80分不能全面反映企业与总监水平。 | 不采纳 | 现行评分规则已综合考虑各方因素。 |
73 | 附件1、一 基本信息、第3条 附件2、一 基本信息、第2-3条 修改建议:评价标准中所采用项目都要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标A项目,建议项目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有即可得分。 修改理由:(1)项目不论大小,标A涉及的资料与数据不单单只有监理单位,而且需要通过每个项目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发起上报审核,量大、难度高; (2)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入库时主管部门已经过审核,应当可以直接录用。 | 采纳 | 工程业绩认定规则修改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
74 | 附件2、三 不良信息、第10条 原文:连续3个月到岗率不足工作日80%或考勤记录弄虚作假的(以实名制考勤系统数据为准) 建议修改为:“到岗率不足合同约定80%”。 修改理由:有些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只要求总监到岗为每个月的75%或者每个月14天,有合同应该先按合同约定;另外,一个注册监理工程师国家允许担任三个项目总监,工作日80%的考勤总监在每日考勤通勤时间过多,不利于项目管理。 | 不采纳 | 引导企业及从业人员到岗履职。 |
75 | 附件1、一 基本信息、第3条 原文:工程业绩,工程数量,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标A项目:0.5分/个,最高10分。 修改建议①:“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议修改为“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修改理由①:监理企业既然在浙江范围内承接业务,接受浙江的建设行业主管的监督、考核、评价,那么工程范围应该是浙江省范围的工程。如果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参差不齐的工程业绩评价标准来衡量在浙江承接业务的能力优劣、信用、履约、履职等是不贴切的、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信用水平的。 修改建议②:“标A项目”建议修改为“标C及以上项目” 修改理由②:具行业调查统计,绝大部分浙江的监理企业因为早些年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的控制权在施工单位手上,很多工程项目平台数据局部不完善,且时间久远,补录信息困难,主管部门还未审核等因素,平台数据一直停在C等级,浙江省99%的监理企业项目都是这种情况,所以建议修改为“标C及以上项目”更适合实际情况。或者修改为“标A项目:0.5分/个,标B项目0.3分/个,标C项目0.2分/个最高10分。” | 部分采纳 | 工程业绩认定规则修改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
76 | 附件2、一 基本信息、第2条 监理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标A竣工项目为准。 修改建议:“标A竣工项目”建议修改为“标C及以上竣工项目”。 修改理由:具行业调查统计,绝大分浙江的监理企业因为早些年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的控制权在施工单位手上,很多工程项目平台数据局部不完善,且时间久远,补录信息困难,主管部门还未审核等因素,平台数据一直停在C等级,浙江省99%的监理企业项目都是这种情况,所以建议修改为“标C及以上竣工项目”更适合实际情况。过渡的给企业增加负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违背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 | 部分采纳 | 工程业绩认定规则修改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
77 | 附件2、一 基本信息、第2条 监理业绩有效期:自项目竣工之日起36个月。 修改建议:改成“有效期:自项目竣工之日起60个月”。 修改理由: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要求,以及目前浙江监理行业的招标文件惯例,业绩时间都是竣工之日起60个月(近5年内业绩)。因此建议改成“有效期:自项目竣工之日起60个月”,更加符合行业以及监理企业实际情况。条件苛刻,过渡的给企业增加负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违背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 | 不采纳 | 经综合调研,36个月有效期更为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