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说明 |
1 | 第六条第2款 当前“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和“全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很多项目在的“工程概况、合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模块数据”上的等级自相矛盾,总会有某个参数显示等级为“D级”。经了解,项目在竣工验收完成以后,“四库一平台”上默认竣工验收信息为“D级”,如要升级,必须以总包单位牵头,和区建管处对接,上传大量资料和指标数据,才可能升级,如总包上传资料有误,整改周期需要3个月,最终须经建管处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后,才能将指标升到“C级”。升级流程繁琐、周期长、效率低下,如后续执行本办法,肯定会出现“升级窗口挤兑的情况”,促使嘉兴本地监理单位大量业绩无法使用。 | 采纳 | 修改为: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可查询的工程业绩。 |
2 | 第四条 监理招投标技术应采用暗标。难度系数小的项目应采用技术标通过制。全过程工程咨询评标操作空间巨大,和EPC项目一样沦为工具。评标专家的打分也应采用随机权重。 | 采纳 |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允许招标人选择暗标、技术标通过制。 |
3 | 第六条第1款 修改建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均设置风险控制价。 修改原因:当前建筑市场整体萎缩明显,监理行业进入存量市场争夺、竞争激烈。各地均出现不少监理企业为了生存,不计成本、一味地追求低价中标。中标后千方百计压缩人员、导致部分岗位形同虚设,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无人问津或处于失控状态的现象比比皆是。为防止刻意追求低价中标,恶意竞争,降低服务水准,产生质量、安全隐患。本着对社会、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原则。 为提高整个监理行业的发展水平与服务质量。建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均设置风险控制价。 | 采纳 | 本文件第六部分“其他要求”中已提供风险控制价的设置方法,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设置。 |
4 | 原文:投标人诚信评分(采用扣分法,扣分不设分值限定,以实际次数扣分),具体查询方式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修改建议:查询方式设置不合理,建议查询方式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修改原因:当前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与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尚未做到完全统一。各省因数据审核需要时间,会导致数据推送产生不同程度的延迟,进而影响招投标的公平性(数据失真会出现让某些监理企业侥幸中标、带病中标现象)。因此,查询方式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更加合理。 | 部分采纳 | 采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符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要求。 |
5 | 原文:信用评分应统一采用省建设厅发布的信用评价标准……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牵头人为准。 修改建议:信用评价标准以联合体牵头人为准设置不合理,与现行《招投标法》相违背。建议联合体投标的,按照联合体内部信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信用等级。 修改原因:《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 不采纳 | 根据《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的资质条件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本规则所述的信用评价标准不属于资质范围。 |
6 | 第六条第2款 建议删除: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当是在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可查询的 A、B、C 级工程业绩(其工程概况、合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模块数据等级分别为 A 级、或 B 级、或 C 级,招标文件中允许的在建工程业绩除外),或者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可查询的 A、B、C 级工程业绩(其工程概况、合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模块数据等级分别为 A 级、或 B 级、或 C 级,招标文件中允许的在建工程业绩除外)。 修改原因:内容不合理,理由如下。 (1)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分级管理规则:数据分级的主要依据为数据产生或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层级。分级对象具体到工程项目各业务环节,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业务环节信息可根据具体情况定为不同的数据等级,对工程项目整体不设置数据等级。数据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B级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C级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D级 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根据现有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查询的结果,对比其他监理同行业绩数据,绝大多数项目数据等级均显示C、D级,少量项目数据等级为A级。 (3)数据分级的主要依据为数据产生或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层级。这两个因素,均非监理企业可以主导或左右的。监理企业的职责在于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履行好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应为超出自身能力范围或非自身原因、责任产生的事项,承担负面评价或信用损失。 | 采纳 | 修改为: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可查询的工程业绩。 |
7 | 原文:抽取系数的,相关系数应在所有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室后公布。 建议修改为:抽取系数的,相关系数应在所有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室后抽取。 修改原因:系数直接影响商务得分高低,建议明确专家进入评标室后再抽取,以免提前抽取造成系数泄露。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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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原文:监理招标不设置评审区间。 修改建议:建议设置技术标+资信标得分前9名入围评审区间,此做法可以明显减少投标人串标、围标的风险。 | 部分采纳 | 目前办法采用全入围评审,同时商务评审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有一定的随机性,招标人还可以设置风险控制价,综合三项措施一定程度可防范围标串标行为。 |
9 | 第四条 技术标评审建议明确采用暗标评审的模式,减少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专注技术方案的评审,提高有技术实力及经验的优质企业的竞争力,减少不良专家对评标结果的影响。 | 采纳 |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允许招标人选择暗标、技术标通过制。 |
10 | 无对应原文条款 为减少评标专家被黄牛俘获的风险,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的通知》精神,建议对 300万元以上的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实行远程异地评标。 | 部分采纳 | 后续持续完善。 |
11 | 无对应原文条款 为减少不良评标专家在技术标评审专家中影响评审客观性、公正性的风险,建议设置一定比例的AI专家,进行技术标评审。 | 部分采纳 | 后续持续完善。 |
12 | 原文: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修改建议:因非投标人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应该考虑延时、延期或重新开标,不然会涉及到“排斥潜在投标人之嫌”。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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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六条第2款 修改建议:增加总监理工程师业绩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显示的等级为准,且总监理工程师身份信息以上述平台显示为准,如上述平台信息无法显示总监理工程师身份信息的,可另提供竣工验收相关资料予以证明。 | 采纳 | 修改为: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可查询的工程业绩。 |
14 | 第六条第3款 修改建议:删除“投标人提供系统截图页面”修改为:评标过程中由评标专家委员现场查询为准。 | 部分采纳 | 结合系统功能,后续考虑通过系统对接方式予以实现。 |
15 | 第六条第1款 修改建议:未明确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报价是否参与基准价计算,易引发争议,建议明确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报价是否计入基准价的计算。 | 采纳 | 本文件第二部分“评审区间”中已明确“投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除外”。 |
16 | 第六条第2款 现行A/B/C级划分不完善,企业申报困难,建议设立过渡期,允许企业补充材料提升数据等级,建设主管部门完善该项等级划分工作。 | 采纳 | 修改为: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可查询的工程业绩。 |
17 | 原文: 投标人可全程在线观看开标过程,除本次招标明确投标人需前往现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光盘、样品等材料的情况外,本项目无需到现场开标。 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光盘、样品等材料的。(若有) 修改建议:对于监理项目有样品要求吗? | 采纳 | 监理服务中可能涉及相关样品。 |
18 | 原文:投标人数量大于等于3家,进入投标人解密环节。 投标人解密时间:30 分钟。 投标人解密方式: 投标人使用(浏览器名称)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名称以统一交易平台最终确定的为准)。待招标人点击解密指令后,投标人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锁)(应确保有效)在线解密。 若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少于3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修改建议:(1)解密时间 30分钟是否有点短?单位多的情况会不会有问题? (2)是否增加“在解密时间内”? | 采纳 | 设置30分钟解密时间已综合考虑各方因素。 |
19 | 原文: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或投标人解密时间(30分钟)结束,招标人使用生成招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锁)(应确保有效)解密投标文件。 修改建议:是否一定要采用 CA 锁,是否可以采用密码解密?因为同一天有可能在多个开标地点开标,需要多个 CA锁对代理单位不友好。 | 部分采纳 | CA锁属于密码解密的一种形式。 |
20 | 原文:抽取系数、参数、清单等(若有) 修改建议:有些系数是否应该在初步评审后再行抽取?监理项目应该不需要抽取清单? | 部分采纳 | 后续根据实际探索。 |
21 | 原文:监理招标不设置评审区间。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除外)均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修改建议:是否只进入后续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程序,但不一定进入技术标、商务标得分等评标程序。 | 采纳 | 采用技术通过制的仅评审商务标,采用综合打分制的技术、资信、商务均评审。 |
22 | 原文:评标基准价计算范围为通过符合性评审、监理大纲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报价 修改建议:与前面“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除外)均进入后续评标程序”不符? | 采纳 | 采用技术通过制的仅评审商务标,采用综合打分制的技术、资信、商务均评审。 |
23 | 原文:关于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当是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可查询的A、B、C级工程业绩(其工程概况、合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模块数据等级分别为A级、或B级、或C级,招标文件中允许的在建工程业绩除外),或者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可查询的A、B、C级工程业绩(其工程概况、合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模块数据等级分别为A级、或B级、或C级,招标文件中允许的在建工程业绩除外)。投标人应当提供类似工程业绩查询路径及查询截图,并对真实性承诺负责。对上述业绩证明不能完全体现业绩要求的,可提供其他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提供多种相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应明确证明材料载明信息不一致时的认定顺序。 修改建议:取消“可查询的A、B、C级工程业绩(其工程概况、合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模块数据等级分别为A级、或B级、或C级,招标文件中允许的在建工程业绩除外),或者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可查询的A、B、C级工程业绩(其工程概况、合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模块数据等级分别为A级、或B级、或C级,招标文件中允许的在建工程业绩除外)。” 修改理由:“投标人应当提供类似工程业绩查询路径及查询截图,并对真实性承诺负责。这已经能够充分证明投标企业提供的业绩的真实性,已经满足招标人的招标意图,如再要求具体的业绩模块数据等级,实属太苛刻,不合理,过渡的给企业增加了严重的负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违背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 | 采纳 | 修改为: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可查询的工程业绩。 |
24 | 第六条第2款 “关于业绩要求”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为可查询的A、B、C级工程业绩。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系统不完善,申报主体及流程复杂,各模块数据经常出现不一致或无法查询情况,如按此实施将导致整合工作及审批量大大增加,也会给招投标工作开展带来极大难度。建议取消可查询的A、B、C级工程业绩的要求。 | 采纳 | 修改为: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可查询的工程业绩。 |
25 | 第六条第3款 “关于项目监理团队要求”:据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现行规定,平台上可公开查询的人员仅为国家注册人员,监理员、见证员等非注册人员可在平台录入,却无法在平台上查询。请明确投标人提供的“监理人员配备表”的人员是否含监理员、见证员等非注册人员,如包含,请说明此类非注册人员应如何提供资料。 | 采纳 | 修改为:投标人提供的“监理人员配备表”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企业入库人员名单录入(包括省内、省外企业,投标人提供系统截图页面),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有1人未录入系统的,将予以否决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