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为规范公墓价格管理,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等有关规定,经成本调查,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关于核定泰顺县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费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于2025年9月2日前以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科。 联系人:夏怀冰 联系电话:0577-59293602 通信地址:泰顺县罗阳镇人民路114号粮食局205室 邮箱:xhb8309@126.com 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8月21日
草案全文 关于核定泰顺县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费收费标准方案 为规范公墓价格管理,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等有关规定,经成本调查,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拟定泰顺县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费收费标准。 一、适用范围 公益性公墓是指经民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具备开业条件、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投资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公墓。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本收费标准适用范围为我县行政区域内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建设的公益性公墓,具体认定标准由民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一)泰顺县统一设置基准价 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费:9785元/穴; 公益性骨灰墙(堂)格位使用费:3000元/格位。 (二)浮动幅度: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公墓单位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三)上述墓穴使用费中未含税金,税务部门要求征税时按规定税率加收,不得预收。 (四)上述墓穴使用费含预留维护经费,维护经费按《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预留和使用。 (五)已单独定价的公益性公墓,仍按原定价文件执行;实行分期定价的公益性公墓,已定价部分按原定价文件执行,未定价部分按照本文件统一设置的基准价执行。 (六)公墓单位确因墓区建设成本过高,导致基准价无法满足需求的,其墓穴使用费可采取单独核定的方式另行批复。 三、监督检查 各公益性公墓应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收费管理政策规定,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公墓价格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公墓价格管理,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周边县(市区),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拟定本方案。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 (二)《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 三、起草过程 2024年底,泰顺县召开专班会议,部署公益性公墓定价相关工作。2025年1-6月,对具备定价条件的公墓开展实地调研并进行成本调查。2025年7月18日,完成公墓墓穴使用费草拟稿。2025年7月21-22日,召集民政、市监等部门开展专题研究讨论。 四、主要内容 (一)泰顺县统一设置基准价 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费:9785元/穴; 公益性骨灰墙(堂)格位使用费:3000元/格位。 (二)浮动幅度: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公墓单位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三)上述墓穴使用费中未含税金,税务部门要求征税时按规定税率加收,不得预收。 (四)上述墓穴使用费含预留维护经费,维护经费按《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预留和使用。 (五)已单独定价的公益性公墓,仍按原定价文件执行;实行分期定价的公益性公墓,已定价部分按原定价文件执行,未定价部分按照本文件统一设置的基准价执行。 (六)公墓单位确因墓区建设成本过高,导致基准价无法满足需求的,其墓穴使用费可采取单独核定的方式另行批复。 五、其他事项 各公益性公墓应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收费管理政策规定,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公墓价格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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