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长期住院医疗费用支付管理,不断提高医保精细化管理水平和医保基金使用绩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实施细则(试行)》(台医保发〔2019〕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保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长期住院和按床日付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8月2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至我局办公室。 邮箱:368906353@qq.com 电话:0576-88556125、88515778 传真:0576-88513327 联系地址:台州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143-147号,邮编318000)
附件: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长期住院和按床日付费管理的通知(征 求意见稿)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18日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长期住院和按床日付费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持续完善长期住院医疗费用支付管理,不断提高医保精细化管理水平和医保基金使用绩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实施细则(试行)》(台医保发〔2019〕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长期住院和按床日付费管理予以优化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面推进,实现管理全域覆盖。全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长期住院医疗费用均可申请纳入床日付费管理,全市实行统一的床日支付政策和长期住院费用结算规则。 (二)坚持系统思维,实现制度更可持续。建立长期、慢性病住院费用的全程付费机制,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患者有序就医,突出价值医疗付费导向,探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按床日付费与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的衔接。 (三)坚持分类管理,实现支付更趋合理。按照DRG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相关规定,建立分类、分级、分段、限额的长期住院和床日付费管理体系,根据不同等级、不同住院时长、不同类型医疗机构的定位及治疗成本差异,分别设置相应的付费标准限额。 (四)坚持动态调整,实现标准科学适配。定期分析费用数据与政策运行效果,以医疗服务实际成本为重要参照,动态评估并优化支付规则和付费标准,确保政策科学、合理、可持续。 二、床日付费分类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DRG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主要诊断大类分类标准,结合不同疾病临床特点,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类型分别设置床日付费类型。后续可根据临床诊疗实际和医保管理需要,对床日付费类型作适当调整。 (一)护理类医疗机构 护理院住院病例全部纳入床日病组结算,不区分床日类型。 (二)其他医疗机构 1.精神疾病类 在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或设置有精神类专科病区/病房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精神类相关病例,可申请纳入精神病床日管理。 2.安宁疗护类 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为癌症晚期或癌症终末期,无治愈希望、病情不断恶化,KPS评分50分(含)以下的病例,在取得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安宁疗护(临终关怀)执业许可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安宁疗护机构签订安宁疗护服务知情同意书(服务协议)后,可申请纳入安宁疗护床日管理。 3.康复类 在设有康复独立病区或康复诊疗资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符合中枢神经类、运动障碍类的疾病诊断标准,其康复备案有效期内康复治疗时间占总住院时间≥70%且康复费用(指浙江省医疗服务3402分类项目)占总费用≥20%的相应病例,可申请纳入康复床日管理。 4.一般床日付费 除以上分类外,其他申请按床日付费的住院病例纳入一般床日付费管理。 三、长期住院付费管理 未申请纳入床日付费的长期住院病例,依据住院天数分段实施阶梯式DRG点数打折和日均费用限额付费管理。压缩无效住院时长,抑制过度资源消耗,提升临床诊疗效率。设立豁免机制及特殊病例专项管控机制,保障合理医疗需求,实现控费提效与必要救治的平衡。 四、分级分类管理 根据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收治病患病情实际,对医疗机构长期住院和床日付费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核定的评审等级及医保管理实际,分级、分类设置付费标准。后续可根据临床诊疗实际和医保管理需要,积极探索按疾病分期设置付费标准。 五、付费标准制定 市医保中心通过数据测算、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研究制定不同类型床日付费的适用对象、申请条件等具体管理规则,制定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床日付费标准,公布执行。床日付费标准可根据实际床日费用、住院总体费用发生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六、工作要求 市医保中心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床日付费的管理,制定和完善床日付费月度预拨方案,进一步减轻医疗机构资金压力。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按床日付费工作取得实效,更好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本通知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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