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包容和可持续的发展理念,提振工业经济发展信心,力促形成高质量发展局面,根据上级有关精神要求,现对《海盐县支持智能集成家居产业转型提升实施意见(2025-2027年)》(盐政发〔2025〕6号)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网络或电话形式反馈至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综合科。 公示日期: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9月15日 联系人:吴达青 联系电话:0573—86588020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东路98号 邮编:314300
附件: 1.关于修订《海盐县支持智能集成家居产业转型提升实施意见(2025-2027年)》(盐政发〔2025〕6号)的起草说明 2.关于修订《海盐县支持智能集成家居产业转型提升实施意见(2025-2027年)》(盐政发〔2025〕6号)通知.pdf
3.《海盐县支持智能集成家居产业转型提升实施意见(2025-2027年)》(盐政发〔2025〕6号)(修订)(征求意见稿).pdf
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8月15日
关于修订《海盐县支持智能集成家居产业转型提升实施意见(2025-2027年)》(盐政发〔2025〕6号)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包容和可持续的发展理念,提振工业经济发展信心,力促形成高质量发展局面,根据上级有关精神要求,现对《海盐县支持智能集成家居产业转型提升实施意见(2025-2027年)》(盐政发〔2025〕6号)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起草过程 我局按照相关政策自查要求,于2024年11月开始对已出台的相关涉企政策进行深度梳理,围绕具体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接县级相关部门进行深度沟通和协调。2024年12月中旬对周边县市区的涉企政策内容设置进行详细了解并结合优化。2025年5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7月,《海盐县支持智能集成家居产业转型提升实施意见(2025-2027年)》(盐政发〔2025〕6号)(修订)(征求意见稿)形成初稿。 三、主要内容 《海盐县支持智能集成家居产业转型提升实施意见(2025-2027年)》经县十六届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5年3月27日由县政府以盐政发〔2025〕6号文件印发,自2025年5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届满自行废止。现对文件中第4条、附则部分第2条、第3条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后内容如下: 1.将第4条“支持市场拓展。聚焦市场端,支持企业线上线下、境内境外双渠道开拓市场,鼓励企业在海外布局创新中心、生产基地、仓储基地,引导企业加强合规建设和风险管理。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对摊位费境内给予全额补助、境外每个标摊最高4.5万元补助,对光地展位的搭建费给予境内每平米300元(境外600元)的限额补助,单个企业境内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境外不超过40万元),属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在年补助金额上各增加10万元,境内外每年总额各限额500万元。行业协会组团参加境外展,经批准,给予协会每次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单个行业协会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新获得境外产品认证的企业,按照项目支出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修改为:“支持市场拓展。聚焦市场端,支持企业线上线下、境内境外双渠道开拓市场,鼓励企业在海外布局创新中心、生产基地、仓储基地,引导企业加强合规建设和风险管理。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对摊位费境内给予全额补助、境外每个标摊最高4.5万元补助,单个企业境内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境外不超过40万元),属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在年补助金额上各增加10万元,境内外每年总额各限额250万元。行业协会组团参加境外展,经批准,给予协会每次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单个行业协会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新获得境外产品认证的企业,按照项目支出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将附则第2条“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不享受财政奖励。”修改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以政策兑现时企业信用状况为准)、当年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一般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国务院令第493号)、当年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的突发环境事件(国办函〔2014〕119号)的企业不得享受财政奖励。” 3.将附则第3条“县经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实施意见具体实施细则。本实施意见所涉及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在工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单项政策超每年限额时,实施竞争性分配。资金兑现由各镇(街道)进行项目初审,汇总递交项目主管部门受理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修改为:“县经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实施意见具体实施细则。本实施意见所涉及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在工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年度预算控制。单项政策超每年限额时,实行竞争性分配。政策总额超预算控制时,实施竞争性分配。资金兑现由各镇(街道)进行项目初审,汇总递交项目主管部门受理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 四、补充说明问题 本议题发文主体为海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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