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修订《促进海盐县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盐政办发〔2023〕28号)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包容和可持续的发展理念,提振工业经济发展信心,力促形成高质量发展局面,根据上级有关精神要求,现对《促进海盐县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盐政办发〔2023〕28号)文件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网络或电话形式反馈至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综合科。

公示日期: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9月15日

联系人:吴达青

联系电话:0573—86588020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东路98号

邮编:314300


附件:

1.关于修订《促进海盐县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盐政办发〔2023〕28号)的起草说明

2.关于修订《促进海盐县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盐政办发〔2023〕28号)的通知.pdf

3.《促进海盐县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盐政办发〔2023〕28号)(修订)(征求意见稿).pdf


                                                                     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8月15日


关于修订《促进海盐县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盐政办发〔2023〕28号)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包容和可持续的发展理念,提振工业经济发展信心,力促形成高质量发展局面,根据上级有关精神要求,现对《促进海盐县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盐政办发〔2023〕28号)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起草过程

我局按照相关政策自查要求,于2024年11月开始对已出台的相关涉企政策进行深度梳理,围绕具体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接县级相关部门进行深度沟通和协调。2024年12月中旬对周边县市区的涉企政策内容设置进行详细了解并结合优化。2025年5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7月,《促进海盐县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政策形成初稿。

三、主要内容

《关于促进海盐县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经县十六届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9月12日由县政府以盐政办发〔2023〕28号文件印发,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现对文件中第二部分、附则部分第2条、第4条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后内容如下:

1.将第二部分“规范园区运营管理。加强园区专业化运营管理,支持小微企业园引入专业化运营机构和第三方服务资源。对小微企业园聘用第三方专业化运营机构提升运营管理服务水平,小微企业园实际支出费用总额10万元以上的,按经审定的支出费用2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小微企业园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加快培育本土优质第三方园区运维机构,对注册在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运维机构,达到《嘉兴市小微企业园运维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备案要求并经市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公示通过,且服务我县小微企业园2个及以上的,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三方运维机构应有为园区提供全方位的产业规划咨询、产业培育、企业配套服务、园区党建、物业和安全环保管理、数字化运营等一体化专业服务能力;机构负责人须具有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领域从业经验,每个园区拥有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第三方运维机构所运维服务的园区内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或园区绩效综合评价为D类(暂未评价的除外)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按规定予以清退。”修改为:“规范园区运营管理。加强园区专业化运营管理,支持小微企业园引入专业化运营机构和第三方服务资源。对小微企业园聘用第三方专业化运营机构提升运营管理服务水平,小微企业园实际支出费用总额10万元以上的,按经审定的支出费用2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小微企业园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三方运维机构应有为园区提供全方位的产业规划咨询、产业培育、企业配套服务、园区党建、物业和安全环保管理、数字化运营等一体化专业服务能力;机构负责人须具有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领域从业经验,每个园区拥有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第三方运维机构所运维服务的园区内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或园区绩效综合评价为D类(暂未评价的除外)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按规定予以清退。”

2.将附则第2条“列入‘一票否决’名单企业不享受财政奖励,名单以现有最新发文结果为依据。本政策意见涉及的奖补政策兑付不与亩均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贡献挂钩。”修改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以政策兑现时企业信用状况为准)、当年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一般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国务院令第493号)、当年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的突发环境事件(国办函〔2014〕119号)的企业不得享受财政奖励。”

3.将附则第4条“本政策意见所涉及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在‘腾笼换鸟’专项资金中列支,采取竞争性方式分配资金。‘腾笼换鸟’专项资金审核兑付由各镇(街道)进行项目初审,汇总递交项目牵头部门受理审核后,提交县联审小组联审,通过后予以兑付。”修改为:“本政策意见所涉及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在‘腾笼换鸟’专项资金中列支,根据年度‘腾笼换鸟’专项资金总额实行竞争性分配。‘腾笼换鸟’专项资金审核兑付由各镇(街道)进行项目初审,汇总递交项目牵头部门受理审核后,提交县联审小组联审,通过后予以兑付。”

四、补充说明问题

本议题发文主体为海盐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5-08-15 截止日期: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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