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修订《海盐县推动工业园区有机更新促进工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试行)》(盐政办发〔2023〕18号)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包容和可持续的发展理念,提振工业经济发展信心,力促形成高质量发展局面,根据上级有关精神要求,现对《海盐县推动工业园区有机更新促进工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试行)》(盐政办发〔2023〕18号)文件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网络或电话形式反馈至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综合科。

公示日期: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9月15日

联系人:吴达青

联系电话:0573—86588020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东路98号

邮编:314300


附件:

1.关于修订《海盐县推动工业园区有机更新促进工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试行)》(盐政办发〔2023〕18号)的起草说明

2.关于修订《海盐县推动工业园区有机更新促进工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试行)》(盐政办发〔2023〕18号)的通知.pdf

3.《海盐县推动工业园区有机更新促进工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试行)》(盐政办发〔2023〕18号)(修订)(征求意见稿).pdf


                                                                    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8月15日


关于修订《海盐县推动工业园区有机更新促进工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试行)》(盐政办发〔2023〕18号)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包容和可持续的发展理念,提振工业经济发展信心,力促形成高质量发展局面,根据上级有关精神要求,现对《海盐县推动工业园区有机更新促进工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试行)》(盐政办发〔2023〕18号)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起草过程

我局按照相关政策自查要求,于2024年11月开始对已出台的相关涉企政策进行深度梳理,围绕具体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接县级相关部门进行深度沟通和协调。2024年12月中旬对周边县市区的涉企政策内容设置进行详细了解并结合优化。2025年5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7月,《海盐县推动工业园区有机更新促进工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政策形成初稿。

三、主要内容

《海盐县推动工业园区有机更新促进工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试行)》经县十六届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5月18日由县政府以盐政办发〔2023〕18号文件印发,自2023年6月18日起施行。现对文件中第三部分第1条、第三部分第2条、第四部分第2条、第七部分第2条、第八部分、第十二部分、第十三部分、附则部分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后内容如下:

1.将第三部分第1条“方案编制联审。政府主导连片改造的,由各镇(街道)编制连片改造方案,提交海盐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规模化‘零土地’技改的,由企业编制改造项目可行性方案,提交海盐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盐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联审小组,会审改造开发方案,经评审通过后列入县级工业有机更新项目库,落实推进措施,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修改为:“方案服务协调。政府主导连片改造的,由各镇(街道)编制连片改造方案,提交至海盐县智造创新强县(数字经济发展)专项小组办公室;企业规模化‘零土地’技改的,由企业编制改造项目可行性方案,提交至海盐县智造创新强县(数字经济发展)专项小组办公室。海盐县智造创新强县(数字经济发展)专项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服务小组,研究改造开发方案,通过后列入县级工业有机更新项目库,落实推进措施,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

2.将第三部分第2条“项目评估准入。对连片改造区块内‘工改工’、建设小微企业园、企业‘零土地’技改等建设项目和导入项目,由海盐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评估小组组织评估,通过评估后列入县级工业存量更新项目库。”修改为:“项目评估准入。对连片改造区块内‘工改工’、建设小微企业园、企业‘零土地’技改等建设项目和导入项目,由海盐县智造创新强县(数字经济发展)专项小组办公室组织评估,通过评估后列入县级工业存量更新项目库。”

3.将第四部分第2条“优化项目联审。列入县级工业存量更新项目库的项目,由海盐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联审,海盐县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不再组织工业项目联审。”修改为:“优化项目服务协调。列入县级工业存量更新项目库的项目,由海盐海盐县智造创新强县(数字经济发展)专项小组办公室组织工业项目前期服务和协调。”

4.将第七部分第2条“强化排污权回购。对自愿关停不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排污权处置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修改为:“强化排污权回购。对自愿关停不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排污权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5.将第八部分“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企业开展兼并重组(不含股权转让),对在本县实施兼并重组或本县企业到县外开展并购后新增产值、税收反映在本县,且收购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方实际发生收购额10%限额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兼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评估、审计等中介费用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被重组企业原核定的用水、用电、项目排污权指标、用能指标等要素指标,允许直接更名或过户到重组企业,新增容量按规定办理。重组中涉及项目审批、环评、安评、排污、消防、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直接更名方式过户到新企业。”删除。

6.将第十二部分“实施融资贴息补助。镇属国有公司通过融资方式腾退收回用于工业再开发的,按照实际用于腾退收回的贷款金额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标准按当年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计算,按50%给予贴息补助,自土地出让或不动产权转让给国有公司后次月起终止贴息补助,最长不超过2年,年度最高贴息500万元。企业实施规模化‘零土地’技改的,鼓励各镇(街道)根据自有资金安排出台相关贴息补助政策。”删除。

7.将第十三部分“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各镇(街道)或县级国有公司投资建设的小微企业园项目在2021年10月28日后竣工投入使用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投资主体5%最高1000万元补助;2021年10月28日后新开工投资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在‘腾笼换鸟’专项经费计提时间结束前竣工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投资主体10%最高1000万元补助。”修改为:“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小微企业园项目在2021年10月28日后竣工投入使用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投资主体5%最高1000万元补助;2021年10月28日后新开工投资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在‘腾笼换鸟’专项经费计提时间结束前竣工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投资主体10%最高1000万元补助。”

8.将附则第1条“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以市对县明确的提取比例为标准提取资金作为县‘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用于支持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配套设施等相关重点领域。专项经费计提基数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社保风险准备金,即按照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以土地出让收入入库时间为准,不包括划拨用地等方式供地出让收入。专项经费计提时间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使用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如计提时间期限上级有调整的,则按要求作相应调整。”修改为:“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以市对县明确的提取比例为标准提取资金作为县‘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用于支持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包括智能化数字化改造、设备投资等技术改造(投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配套设施等相关重点领域。专项经费计提基数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社保风险准备金,即按照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以土地出让收入入库时间为准,不包括划拨用地等方式供地出让收入。专项经费计提时间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使用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如计提时间期限上级有调整的,则按要求作相应调整。”

9.将附则第2条“享受本政策意见补助须列入县级工业存量更新项目库中,按项目立项(或合同约定)要求未完成全部投资的企业、纳入征迁范围内的企业,不列入本政策意见享受范围;凡多重获奖按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凡涉及‘退二进三’企业按相关政策执行;涉及‘一事一议’项目,在‘一事一议’政策执行完毕前,不享受本政策设备投资补助。”修改为:“享受本政策意见补助须列入县级工业存量更新项目库中,按项目立项(或合同约定)要求未完成全部投资的企业、纳入征迁范围内的企业,不列入本政策意见享受范围;凡多重获奖按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凡涉及‘退二进三’企业按相关政策执行。”

10.将附则第3条“本政策意见所涉及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资金在专项经费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审核兑付由各镇(街道)进行项目初审,汇总递交项目牵头部门受理审核后,提交县联审小组联审,通过后予以兑付。”修改为:“本政策意见所涉及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资金在专项经费中列支,根据年度‘腾笼换鸟’专项资金总额实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审核兑付由各镇(街道)进行项目初审,汇总递交项目牵头部门受理审核后,提交县联审小组联审,通过后予以兑付。”

11.将附则第4条“本政策意见与亩均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不挂钩,企业列入‘一票否决’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奖励;镇(街道)、产业园区一年之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或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奖励。”修改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以政策兑现时企业信用状况为准)、当年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一般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国务院令第493号)、当年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的突发环境事件(国办函〔2014〕119号)的企业以及小微园不得享受本政策奖励。”

四、补充说明问题

本议题发文主体为海盐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5-08-15 截止日期: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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