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确保数量质量到位,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东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dongya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艺海北路308号203办公室,邮编:3221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575775329@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 联系人:何国华 联系电话:0579-86623906 附件:《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5月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办法 (征求意见稿)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近年来,各级各类检查、督查、审计和群众信访时有反映我市补充耕地项目存在选址不合理、耕地质量不高、后续管护不力、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影响了补充耕地工作的深入推进。为积极实施“152”耕地生态建设保护工程,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规范和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确保数量质量到位,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严格项目管理。 (一)严格项目选址管理。补充耕地项目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启用后采用第三次土地调查)认定的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第二次土地调查(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启用后采用第三次土地调查)认定的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十二五”以来已经实施过土地整治的耕地不得纳入提质改造范围。 (二)规范项目立项管理。项目选址确定后,要开展项目勘测定界,查清项目区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青苗、建(构)筑物、附着物状况,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 各镇乡街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项目立项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立项。项目申请立项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和专家对项目选址进行实地踏勘,对项目规划设计、投资预算进行论证。项目经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同意并签署相关部门意见表。 (三)强化项目实施管理。补充耕地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组织项目实施,按照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和管理要求,执行招投标、监理、审计等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和预算组织施工,加强施工安全、进度和质量管理。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规划设计。未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的项目,不组织验收。 (四)严格项目工程质量标准。 1、土地平整工程:旱地田块平整度达到±5cm,水田田块平整度达到±3cm; 2、耕作层:耕作层厚度应保持 30cm 以上,旱地耕作层土壤中≥1cm 的碎屑物重量比例小于30%,水田耕作层土壤中≥1cm 的碎屑物重量比例小于10%;补充水田项目犁底层:一般要求犁底层≥15cm,达到相应的防渗技术要求,对于能满足水田种植防渗要求的,可以不作防渗工程;田坎:土质田埂顶部宽度≥30cm,高度≥25cm,达到相应防渗技术要求。 3、水利工程。(1)补充水田项目基本要求:灌溉保证率≥75%; (2)水源地工程:为满足灌溉要求,将项目区2公里内河川径流和地表径流汇流至容量100-300m³的大蓄水池作为水源地,有条件的根据地形建造拦水堰坝,堰坝高度一般以 3.0-5.0m为宜;(3)蓄水池工程:蓄水池≥1个/公顷、容量应≥12m³,均匀分布;(4)引水工程:引水灌溉工程可以采用自流式或提水式引水工程,其渠网密度应≥4.0m/亩;(5)排水工程:排水沟要满足农田防洪、排涝的要求,渠网密度不得≤75.0m/公顷,使其抗洪能力达到十年一遇和排涝能力达到1日暴雨,1-3日排至耐淹深度。 4、道路工程。生产路:项目区内生产路路网密度一般应控制在45.0-90.0m/公顷,宽度不超过2.0m。项目区块单片新增耕地面积小于0.5公顷、且已满足生产作业通行要求的,可不作要求;田间道:项目区内田间道路网密度,一般应控制住30.0-75.0m/公顷,宽度一般在3.0m。 5、工程质量。在不可抗力影响外,工程质量保证年限应达到15年以上。 6、其他工程。以上未作特别说明的工程标准参照《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 (五)明确项目变更流程。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但在实施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影响等原因确需变更的,资金预算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规划设计变更,应当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批准;资金预算变化幅度超过10%的规划设计变更,应当按照原立项审批程序报经原审批程序批准。变更规划设计不得降低规划设计预设的质量等级。变更规划设计的新增耕地亩均配套工程的数量原则上不得减少,新增耕地范围原则上不能超出或减少原规划设计的项目区范围。 (六)严格项目验收管理。项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设内容、质量进行自检,并向各镇乡街道提出竣工申请。各镇乡街道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验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测量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出具竣工图和评定意见。符合项目验收条件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验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下达验收意见。 (七)加强项目后续管护。补充耕地项目通过验收后,各镇乡街道负责项目后续管护和种植利用工作。在五年管护期限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后续管护指导和监管工作。在管护期限内,整治的旱地应种植农作物;整治的水田应保证每年种植一季以上的水稻。项目后续管护责任主体应留存项目每年种植情况的影像资料。 (八)严格资金拨付流程。为加快补充耕地项目的推进,按以下进度拨付镇乡街道。项目启动后,拨付合同工程款的3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完成80%,拨付合同工程款的30%作为第二笔资金;余下工程款待项目完工通过省复核验收后,按最终的结算审计价格拨付。项目的规划设计费用、监理费用和政策处理费在拨付启动资金和项目结算款时分别拨付总价的50%。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调剂使用费和镇乡街道工作经费在项目通过省复核验收后一次性予以拨付。各镇乡街道的项目资金拨付,要按照合同中相关规定执行,做到专款专用。 二、 加大项目资金补助和指标奖励。 (一)加大补充耕地项目工程资金。为充分挖掘补充耕地潜力,提高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的相关标准。垦造旱地项目原则上项目工程资金每亩不超过 6万元,垦造水田项目和旱改水项目原则上项目工程资金每亩不超过8万元;耕地质量等级提升项目原则上项目工程资金每亩每提升一级不超过2万元;高标准基本农田提升类项目工程资金每亩不超过1200元,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类项目工程资金每亩不超过3500元。 (二)加大补充耕地政策补助资金标准。为充分调动镇乡街道和村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政策补助标准。垦造旱地项目补助到村资金2万元/亩、垦造水田项目和旱改水项目补助到村资金3万元/亩;各镇乡街道垦造旱地项目工作经费为2万元/亩;垦造水田项目和旱改水项目工作经费3万元/亩。 (三)加大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金奖励。1.村集体土地(含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复垦项目,70%由市政府统筹安排,30%由镇乡街道自行安排分配,指标原则上用于市镇重点项目、集镇建设、农房集聚区和产业项目。市统筹调剂使用部分,市政府给予村40万元/亩的调剂使用费(含村政策处理费),给予镇乡街道20万元/亩的工作经费;市统筹超过70%的,市政府给予村50万元/亩的调剂使用费(含村政策处理费),给予镇乡街道20万元/亩的工作经费;2.企业(单位、个人)工业建设用地等复垦项目,指标全部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并由市政府授权专业国有公司依法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偿,给予镇乡街道5万元/亩工作经费;3.采矿用地复垦项目,属集体所有的,指标全部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市政府给予村40万元/亩的调剂使用费(含村政策处理费),给予镇乡街道20万元/亩的工作经费。 (四)明确项目指标奖励。对照年初下达各镇乡街道的任务,对下达垦造旱地任务的镇乡街道,按比例每完成50亩给予1亩计划指标奖励;对下达垦造水田和旱改水项目任务的镇乡街道,按比例每完成40亩给予1亩计划指标奖励。上述计划指标奖励允许通过东阳市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在本市范围内流转。 (五)明确年底考核奖励。对照年初下达各镇乡街道的任务,年底对各镇乡街道进行考核排名并进行奖励,每年安排165万元奖励资金和36亩计划指标用于补充耕地工作奖励,其中:第1名奖励50万元资金和10亩指标,第2名奖励40万元和8亩指标,第3名奖励30万元和6亩指标,第4名奖励20万元和5亩指标,第5名奖励15万元和4亩指标,第6名奖励10万元和3亩指标。上述计划指标奖励允许通过东阳市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在本市范围内流转。 (六)明确坟墓搬迁补偿费。为确保项目顺利启动,明确坟墓搬迁补偿费,涉及的坟墓搬迁补偿标准为:1.迁坟补偿费(包括择日、挖坟、拾骨及其它开支等一切费用):单墓每穴1000元,双穴合墓每墓1600元,三穴以上(含本数)合墓的在双穴合墓每墓160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一穴补助400元,未经火化安葬的坟墓每穴增加撮骨费200元。2.鼓励户主迁入公墓时合墓安葬,每合一个奖励300元,即二穴合一奖300元,三穴合一奖600元,四穴合一奖900元,以此类推。 (七)明确管护经费。因地制宜建立项目管护机制,明确各镇乡街道为前五年种植管护主体。已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各镇乡街道负责落实种植责任,种植五年的管护经费按旱地每年每亩500元,水田每年每亩1500元予以补助。 对连片300亩以上补充耕地项目中涉及优质果园、茶园等经济作物及坟墓搬迁等政策处理费,由镇乡街道提出意见,市府办结合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按“一事一议”给予补偿,项目工程款按实结算。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镇乡街道要建立补充耕地项目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协调推进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补充耕地的政策制定、指导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其中林业部门负责是否涉及林地审核的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和地力提升的指导和支持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补充耕地项目的资金保障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实施主体做好补充耕地项目的水土保持以及水利设施后续维护等工作;生态环保部门负责是否涉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区块的审核等工作;市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负责补充耕地项目指标和计划指标的收购、使用与管理工作。各部门全力配合,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二)强化督查考核。将补充耕地工作纳入各镇乡街道主要考核指标,建立并实施进度通报制、不力约谈制。加大补充耕地工作的考核力度,提高《年度镇乡街道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中考核分值。对积极参与补充耕地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文予以表彰,以鼓励并提高镇乡街道、相关部门对补充耕地项目的积极性。 (三)强化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途径,宣传补充耕地工作的重要意义、优惠政策、操作规定和实际成效,激发镇乡街道、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依法依规推进补充耕地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垦造耕地信息公开制度,运用政府门户网站等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积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项目招投标中标日期在本办法施行时间之前的,不适用本办法。《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及土地开发整理补助资金的通知》(东政办发[2013]189号)、《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切实提高补充耕地能力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95号)、《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耕地保护促进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17]112号)、《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7]213号)、《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政策的若干意见》(东政办发[2018]162号)五个文件以及《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发[2019]34号)文件中的第四大点第三分点第1.3.4小点关于政策资金的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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