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管理,缓解规模化种粮主体“贷款难、贷款贵”问题,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管理和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24〕71号)文件精神,结合龙游县实际,起草了《龙游县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示期30天(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9月15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请将书面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邮寄至县农业农村局种植业发展中心(地址:龙游县龙洲街道岑山路138号,邮编:324400,联系人:陈恺然,联系电话:0570-7566672)。 附件: 1.《龙游县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龙游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4日 附件1 龙游县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管理,缓解规模化种粮主体“贷款难、贷款贵”问题,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管理和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24〕71号)文件精神,结合龙游县实际,特制订本细则(试行)。 一、贷款贴息主要内容 (一)贷款贴息对象: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具体包括种粮大户和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二)贷款贴息基本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贷款贴息的额度和用途:根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粮食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除用于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加工等设施设备建设的贷款外,借款人其它用途的贷款额度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加工、仓储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贷款方式。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质)押贷款、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等,具体贷款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其中:对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贷款,凡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五)贷款期限及利率。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 (六)贷款银行:龙游县内愿意按照浙财农〔2020〕18号文件以及本细则要求,提供粮食生产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申请后可纳入合作银行范围。 二、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程序 (一)贷款对象的确定。县农业农村局结合规模种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向合作银行提供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名单;合作银行再从中选择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的法人代表为种粮大户的,该经营主体亦可确定为借款申请单位并享受贴息。每年新增的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当年的种粮面积予以确定。 (二)贷款申请及发放。列入规模化种粮主体汇总名单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借款申请单位(人)根据需要,随时填写《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向当地合作银行发起贷款申请。合作银行根据相关规定,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单位(人),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粮食生产贴息贷款。 (三)贷款管理。合作银行对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实行专项管理,并根据当地实施细则确定的贴息资金结算时间点,及时编制《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详见附件2),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 三、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和管理 (一)贴息标准。对符合贴息条件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化种粮主体按本办法发放且已还清的贷款,按3%的贴息率且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70%(两者取低值)给予贷款贴息。 (二)审核与公示。合作银行在每年的4月份统计上年度到期且已还清的贷款贴息资金,编制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清单,及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审核贷款额度、利率并计算贴息金额后,在龙游县人民政府政务信息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贴息资金拨付。对完成公示且无异议的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清单,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各规模种粮主体。 (四)资金监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管。对存在弄虚作假、挪用等情况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有关单位、生产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1.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 1-2.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
附件1-1 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 借款人基本信息 | 借款人名称 |
| 证件号码 |
| 家庭住址或单位地址 |
| 联系电话 |
| 主体类别 | □种粮大户 □家庭农场 □专业合作社 □其他 | 合作社负责人姓名 |
| 负责人电话 |
| 生产经营情况 | 上年合计种粮面积(亩) | 合计 亩,其中:水稻 亩,小麦 亩,玉米 亩,其他 亩。 | 上年种粮收入(万元) |
| 上年种粮利润(万元) |
| 今年计划种粮面积(亩) |
| 有否参加粮食保险 |
| 从事规模种粮年限 |
| 合作社社员数量 |
| 现有资产(万元) |
| 拥有使用权的耕地面积(亩) |
| 贷款申请 情况 | 资金主要用途 |
| 申请贷款额度(万元) |
| 申请期限 |
| 申请贷款类别(可多选) | □信用贷款 □政策性担保贷款(粮农贷) □抵(质)押贷款 □其他担保贷款 | 资金使用环节(可多选) | □生产环节 □加工环节 □社会化服务 □水稻产业提升项目实施 □其他 | 自筹资金(万元) |
| 本人承诺所填写的申请信息真实准确无误,若有虚假,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此表由借款申请人填写交办理银行。
附件1-2 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 报送单位(盖章):(合作银行) 审核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贷款主体名称 | 生产主体贷款情况 | 应补贴息资金计算结果 | 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结果 | 贷款时间 | 贷款 数额 | 年利率 | 贴息起止时间 | 贴息贷款数额 | 应补贴息资金 | 起始日 | 到期日 | 起补日 | 截止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1.破解种粮主体融资难题的现实需要。当前,龙游县规模化种粮主体(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在粮食生产过程中普遍面临 “贷款难、贷款贵” 问题。土地租金、农资采购、农机具购置等环节资金需求集中,而传统贷款审批严、利率高,制约了主体扩大生产规模和提升生产能力,亟需通过贴息政策降低融资成本。 2.保障粮食安全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粮食生产是保障民生的基础性产业。通过规范贷款贴息管理,可引导更多资金流向粮食生产环节,激励规模化种粮主体稳定种植面积、提升生产效率,助力龙游县粮食产业从 “规模扩张” 向 “质量效益” 转型,夯实区域粮食安全根基。 3.落实上级政策与结合地方实际的重要举措。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 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管理和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24〕71 号)要求,需结合龙游县种粮规模、产业特点等实际情况,细化政策实施路径,确保上级政策落地见效。 二、具体内容 《龙游县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贷款贴息政策共三类内容,其中,“贷款贴息核心要素”6项,“贴息贷款程序”3项,“贴息资金管理”4项。 贷款贴息核心要素。包括明确贴息对象为符合条件的规模化种粮主体,规定了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基本条件,确定了根据多种因素合理确定的贷款额度及限定于粮食生产环节的用途,列出了信用贷款等多种贷款方式,设定了一般 1 年以内、最长不超过 3 年的贷款期限及按同期 LPR 执行的利率,明确了县内符合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申请可成为合作银行。 贴息贷款程序。县农业农村局提供贴息名单,合作银行从中选择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新增主体由县农业农村局按当年种粮面积确定;列入名单的主体填写申请表向合作银行申请,银行自主审贷并发放贷款;合作银行对贷款实行专项管理,按规定编制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审核。 贴息资金管理。对已还清的符合条件贷款,按 3% 贴息率且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 70%(取低值)给予贴息;合作银行每年 4 月统计相关贴息资金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相关部门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至种粮主体;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行为,按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三、起草过程情况 本征求意见稿严格依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 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管理和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24〕71 号)等上级政策文件的核心要求起草,确保政策框架、贴息对象、基本条件等关键内容与上级规定保持一致,切实落实上级关于缓解规模化种粮主体融资难题的部署。 在起草过程中,为增强政策的实操性和适用性,专门征求了 2 家潜在合作银行的意见,重点就贷款审批流程、贴息资金统计方式、合作银行职责划分等内容进行了沟通,结合其在粮食生产贷款业务开展中的实际经验,对细则中涉及银行操作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优化完善,形成了本试行版本。 四、资金需求 无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细则为试行版本,将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主体反馈、审计建议等)适时修订完善,提高政策适配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