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文旅融合发展,进一步规范金华市区文旅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以及《浙江省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金华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华市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6〕48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19〕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文旅工作实际,制定了《金华市区文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网站(http://wglyj.jinhua.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邮编:321017。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91155326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6日。 联系人:徐燕美 联系电话:82468231 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0年7 月29 日
金华市区文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文旅融合发展,进一步规范金华市区文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浙江省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金华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华市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6〕48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19〕3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文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一)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含上级补助资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统筹用于市区基层公共文旅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旅服务等资金。 (二)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我市文旅发展规划以及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树立“集中财力办大事”的理念,遵循“保障重点、压减一般性支出”的原则,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年度预算制定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按规定程序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并组织实施,做到预算编制精准,管理职责明确,监督问效到位,全过程信息公开,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安全高效。 (三)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一定3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的编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补助的申报、审核、实施及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监督和指导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及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二、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和提升市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一)适用对象及使用范围: 1.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市区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图书馆分馆、文化馆分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的新建、改扩建和设备购置;市区行政村(社区)文化综合服务中心等公益性文化设施新建、改扩建和设备购置。 2.市区文化示范创建:国家及省级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示范项目建设,省级文化强镇、省市级文化示范村(社区)创建;省级非遗小镇、民俗文化村创建。 3.鼓励市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对市区纳入悦读吧自助图书馆建设计划的社会投资新建的公共图书馆给予设施建设补助和运营经费补助;对市区社会投资新增图书借阅功能的场所给予运营经费补助;对金华市区注册登记的婺剧民营剧团给予演出场次补助、器材设备补助和新剧目创排补助;列入全省博物馆名录的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补助。 (二)奖补标准 1.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对乡镇(街道)新建面积300平方米以上、藏书量不少于1.5万册的自助图书分馆,每个给予50万元的补助;改(扩)建面积与藏书量不少于上述标准的自助图书分馆,每个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达到特级站面积要求的新建文化站每个给予100万元的补助。 2.文化示范创建项目。荣获国家级、省级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示范区的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荣获国家级、省级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示范项目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获得省级文化强镇称号的奖励50万元,获得省级、市级文化示范村(社区)称号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获得省级非遗小镇、省级民俗文化村称号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 3.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1)对纳入悦读吧自助图书馆建设计划的社会投资新建图书馆给予设施建设补助和运营经费补助。设施建设补助按落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40万元。运营经费按星级标准补助,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每年分别补助8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未达到星级标准的不予补助。对社会投资新增图书借阅功能的场所按阅读吧自助图书馆星级标准给予运营经费补助。 (2)对在市区注册登记、年演出300场以上的婺剧民营剧团给予演出场次补助、器材设备补助和新剧目创排补助。年演出场次在300-399场的补助6万元,400-499场的补助8万元,500场以上的补助12万元,如遇地震、疫情等不可抗力,演出场次条件可适当放宽。对列入器材设备补助的婺剧民营剧团,按当年实际投资额80%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2020年至2022年期间只能享受一次补助)。对创排大型婺剧新剧目的(时长在100分钟以上),每台给予8万元补助。 (3)列入全省博物馆名录的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补助。对符合全年免费开放240天以上、展览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年参观1万人次以上等三项要求的非国有博物馆,每年给予5万元补助。 (三)申报程序。项目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申报材料包括: 1.金华市区文旅发展专项资金奖补申请表。 2.申报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新建项目需提供验收报告复印件,改(扩)建项目需提供完工证明,以及区级文旅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正式向公众免费开放证明;申报各类创建奖励应提供各级文旅部门命名及评定文件的复印件。 3.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的项目补助: (1)社会力量投资的新建图书馆(悦读吧自助图书馆)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申请报告(含项目名称、场馆装修投资审计报告、场馆装修设计图纸等内容)直接报送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社会投资新增图书借阅功能的场所按星级标准每年进行评级,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按评级结果拟定补助对象与金额。 (2)婺剧民营剧团按注册登记地,注册登记在区的经区级文旅主管部门上报补助申请报告,注册登记在市直的直接报送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婺剧民营剧团的器材设备补助每年3月底前进行预申报(演出证复印件、上年度300场以上演出证明,申请采购器材设备清单及参考价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核准后于当年6月底前完成采购并提交器材设备采购清单、发票复印件等,并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派专人复核确认;大型婺剧新剧目创排补助需提供剧目创排人员名单、剧本、录像、剧照、排练照片、公演照片等;年度婺剧演出场次补助需提供演出证复印件、演出清单、演出合同等材料。 (3)非国有博物馆申请报告(含项目名称、免费开放时间统计表、展览陈列活动执行情况)和展览面积及人次证明材料等直接报送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四)审核要求。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核准,具体包括: 1.区级文旅主管部门对奖补项目进行初审; 2.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项目补助额度进行审核(视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予以公示; 3.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拨付。 (五)项目执行。奖补资金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兑现。 三、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一)适用对象及使用范围: 市区的景区乡镇、景区村庄、A级景区、旅行社、饭店、乡村民宿以及文旅相关企业等。 (二)奖补标准: 1.高A级景区创建。新创建成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 2.餐饮住宿业创建。新评定的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星级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新评定的浙江省金鼎级、银鼎级的特色文化主题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评定的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评定的浙江省金桂品质饭店、银桂品质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省级部门新认定的浙江省“百县千碗”美食商业街(园区)、小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级部门新认定的示范店(旗舰店、体验店)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家参评单位当年创建两个品牌以上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鼓励餐饮住宿业做大做强。对餐饮住宿业个转企3年内综合贡献额超过1万元部分按80%给予奖励。对首次列入规模以上统计管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并以上年综合贡献额为基数,三年内对新增部分分别按100%、80%、50%给予奖励。 4. 旅行社创建。新评定的浙江省五星级品质旅行社、四星级品质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2万元。 5.乡村旅游发展。新创建的浙江省旅游风情小镇奖励40万元,新创建的浙江省5A、4A级景区镇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新创建的浙江省3A级景区村庄的奖励8万元;首次接待游客人次达到10万、20万、50万以上的3A级景区村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以上就高不重复奖励);新评定的浙江省白金宿、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6.旅游厕所建设。新建(改、扩建)的3A级旅游厕所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7.旅行社地接奖励。 (1)接待境外游客在市区游览2个以上(含2个)购票景区并入住市区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旅游推荐饭店或等级民宿的市区旅行社,年接待过夜游客人次达到300—1000人次、1001人次以上的,按总人次分别给予每人次地接奖励35元、50元(1位游客住宿1晚为1人次,住宿2晚为2人次,以此类推,以下类同)。 (2)接待国内游客(不含市区游客)在市区游览2个以上(含2个)购票景区并入住市区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旅游推荐饭店或等级民宿的市区旅行社,年接待过夜游客人次达到2000-5000人次、5001-8000人次、8001人次以上的,按总人次分别给予每人次地接奖励15元、20元、25元(入住市区其他饭店的,分别给予每人次地接奖励5元、10元、15元)。 (3)过夜游客核算人次以公安部门备案入住人次为准。按奖励标准分段计算奖励金额,单个旅行社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上述各项补助标准及奖励条款中,对符合晋级项目的分别给予相对应的差额补助及奖励。 (三)申报程序。项目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申报材料包括: 1.金华市区文旅发展专项资金奖补申请表。 2.住宿餐饮企业综合贡献额以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依据为准。 3.3A级景区村庄旅游接待人次从浙江旅游统计系统乡村旅游统计数据中取数,并附相关数据台账资料。 4.申报各类创建、创牌补助应提供国家、省、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等命名及评定文件的复印件。 5.申报旅行社地接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与组团社签订的合同或传真确认件; (2)派团单; (3)市区景区、饭店(民宿)盖章的旅游团队登记凭证; (4)市区饭店(民宿)住宿、市区景区购票发票原件(1个团队一结算); (5)录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团队人数统计汇总清单(须平时团队接待前录入)。 (四)审核要求。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核准,具体包括: 1.区级文旅主管部门对奖补项目进行初审; 2.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项目补助额度进行审核(视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予以公示; 3.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拨付。 (五)项目执行。奖补资金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兑现。市级政策中同一事项符合多项补助内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绩效管理 (一)严格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照职能分层次规范核心绩效指标及标准要求,完善以绩效为核心的管理机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对项目资金实施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强化全过程监督和跟踪管理,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如发现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及时予以纠正、调整。严格落实绩效评价制度,负责公开年度部门预决算和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安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强化预算绩效监督管理问责机制。提高预算约束意识,严格按经审批的预算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资金支付审批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情况的监督管理,将预算执行率、使用绩效结果等情况纳入干部年度政绩考核内容之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2.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3.未按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使用的; 4.因管理不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自评不实等原因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浪费的; 5.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金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文化〔2015〕47号)、《金华市旅游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旅〔2018〕39号)和《金华市文物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市文物〔2015〕27号)同时废止。 (二)2020年1月1日至正式实施之日的各项补助(奖励)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后,省、市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各区文旅发展专项资金奖补政策应当与市级政策相衔接,明确具体奖补项目标准及规定。 |